内容出处: | 《乾元镇志》 图书 |
唯一号: | 110620020220000138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政府机构 |
分类号: | D035.1 |
页数: | 5 |
页码: | 210-214 |
摘要: | 清逊民初,本镇属县直辖,称城区,不设区政府。民国十八年始设区长,然无公署。民国廿年改称馀不镇,亦体制未备,直至廿四年始设镇公所,置镇长。乡村机构,国民政府于民国廿一年在河南、湖北、安徽三省颁布《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实施自治监督。民国期间,辖区有区、乡(镇)二级行政政府,区署设区长、民政指导员、财粮指导员、指导助理、技佐、书记(抄写员)、会计、庶务员。警卫班,设警长、警员。特务队,设队长、队副。驻乡官,镇长、副镇长。自卫队长、队副,于事助理,递步哨长。 |
关键词: | 政权 机构 乾元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