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血统近亲婚姻和同姓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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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乾元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0072
颗粒名称: (一)禁血统近亲婚姻和同姓婚姻
分类号: K892
页数: 1
页码: 119
摘要: 宣统二年二月廿八日,修订法律馆议复御史崇芳上奏《同姓为婚,未可弛禁》一摺,拟请于“娶亲属妻妾”律文“同宗无服之亲”句下增注“同宗谓同宗共姓,不论支派之远近,籍贯之同异皆是”廿一字等,因奉旨依议,仅将修改后律文开列于后。小功以上(之妻)及收父祖妾者,各以奸论。其(亲之妻)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各处八等罚。妾各减(妻)二等(被出改嫁者递减之。若原系妻而娶为妾,当从妻论。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姐妹者,亦各以奸论并离异。
关键词: 近亲 同姓 婚姻

内容

宣统二年(1910)二月廿八日,修订法律馆议复御史崇芳上奏《同姓为婚,未可弛禁》一摺,拟请于“娶亲属妻妾”律文“同宗无服之亲”句下增注“同宗谓同宗共姓,不论支派之远近,籍贯之同异皆是”廿一字等,因奉旨依议,仅将修改后律文开列于后。
  修改:凡娶同宗(同宗谓同宗共姓,不论支派之远近,籍贯之同异皆是)及无服(姑侄姐妹)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男、女),各处十等罚。若娶(同宗)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徒一年。小功以上(之妻)及收父祖妾者,各以奸论(自徒三年至绞)。其(亲之妻)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无服之亲及伯叔母兄弟妻不与),各处八等罚。妾(父祖妾不与)各减(妻)二等(被出改嫁者递减之。若原系妻而娶为妾,当从妻论。原系妾而娶为妻,仍从妾减科)。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姐妹者,亦各以奸论(除应死外)并离异。(原载《浙江官报》宣统二年第十九期)

知识出处

乾元镇志

《乾元镇志》

出版者: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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