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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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两汉博议二十卷》 古籍
唯一号: 110320020220001917
颗粒名称: 法制
分类号: K207
页数: 4
页码: 七至十
摘要: 宋代的陳季雅撰寫兩漢歷史的議論文,結集成冊,為《兩漢博議》,此為第十七卷中關於法制的文章。
关键词: 汉代 历史评论 中国历史

内容

總論
  論恃法不足以御民情
  法不足以禁民也民之情無窮而法之所加有限恃有限之法
  以御無窮之情則法之所不及而人情出焉則又從而益吾法
  
  法愈急則人情愈肆將有橫奔旁決而不可禦之者則是吾之
  法與人之情相尋於無窮而不知其所終也嗚呼以法禁民猶
  以隄障水也塞瓠子則河決舘陶塞館陶則河決平原以人力
  而求勝水其不可禁如此孰若待以寬大而使自復其故道也
  哉先王之法存其大綱而其纖悉委曲故不能盡如夫人之情
  也使夫人之情而適當乎吾之法則吾之法足以信於天下人
  之情而有出吾法之所不及則可以上服也而疑乎重可以下
  服也而疑乎輕將必復爲之法以待之可也先王知夫一人之
  法不足以勝天下之情是故疑則舉而歸之於一德曰與其殺
  不辜寧失不經而夫人觀之亦卒不犯也悲夫後世之不識此
  心也自秦人以刑名齊天下斷獄理書曰縣石之一而高帝固
  以三章得之則人情所在視古不遠自武帝以來專任法制令
  而律令之章至三百五十九死罪決事比至萬三千四百七十
  二夫天下非有變也郡國之民猶文景之舊禁網甚密而奸猾
  愈甚矣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愈嚴而支分旁出愈若疏闊
  則諉曰世日澆民日奸至紛然不可治則草薙而禽獮之盡根
  株痛斷乃巳莊周有言加之以衡扼齊之以月題而馬知介倪
  闡扼慧曼詭銜竊轡不反諸已而惟民之罪焉可乎
  重法
  論武帝重法皆緣欲興利故也
  蕭何更定律令於李悝六章加時宜之法平勃謹奉詔旨於商
  鞅諸法除收司連坐之罪武帝初年始務不及用張湯之徒
  變古興利始窮竟人罪以鉗天下之口而收司連坐之法始滋
  二者之變皆緣欲興利故也初年汲黯使河內則擅發倉粟嚴
  助使㑹稽則斬司馬唐蒙使巴蜀則誅渠帥徐偃使膠東則鼓
  鑄鹽鐵等能無過而有賞故傳言東方朔枚乘以奉使治獄稱
  旨而超遷者多矣江都王反公卿尋端治之黨與坐死者數萬
  人吏遂慘急張湯得幸亦由治陳皇后獄杜周亦由案邊失亡
  論殺多而奏事旨稱故逮證案數百小者數十人
  士大夫守法
  論武帝取一時徼功趨利之徒變高帝之法
  天下之法一人能爲之而非一人能守之法之所以世守而不
  變者固人主之所望於士大夫而不敢自狥於一己之私也三
  代之王傳序數百彼其間蓋有辟君亂臣敢於作聰明廢舊章
  矣而其紀綱之條理法度之維持厯數百年而不變蓋至於夏
  商之亡桀紂之殘暴而先王之禮樂刑政猶有存者彼先王之
  爲天下也百官之不脩輔其君謂之不恭不恭者有常刑三風
  十愆之不戒其君謂之不匡不匡者其刑墨既又懼夫後世之
  不識此心也則爲之學校以教之而具訓於蒙士蓋其百官各
  箴王闕而百工各執藝事以諫其上有如日食而羲和不聞鼓
  鐘而大師不詔則其臣有加誅而浮之爵者嗚呼使夫世之士
  大夫各盡其職各敬其事世守此法而不肯自蹈於不恭不匡
  之罰則雖人主有意於變先王之法固無與行之而况於士大
  夫之自亂其法乎後之君子偷合苟容以自便其一已之私往
  往視先王之法如棄弁髦曾不愛惜及其敗也則曰吾君實爲
  之是故雖有深謀遠慮之君作爲法度以遺後人而其規畫曾
  不足以救後世之敗亡者由此故也漢高帝之法蓋數傳輒失
  之或者謂武帝之輕更而不知當時之二三大夫蓋無有共守
  
  之者故丞相之權奪於侍中尚書自公孫弘大司農之興利自
  桑弘羊廷尉之峻法自張湯趙禹大將軍之窮兵自衛青霍去
  病彼皆懷祿固寵趍利承意不顧天下國家之大計古之所謂
  不恭不匡宜受其罰者也使數人者皆得如汲黯卜式者而居
  其位面折廷爭期期不敢奉詔則末年海內虛耗盜賊羣起之
  弊寧若是甚乎自高惠初曹參絳灌謹守法度一時朝廷類皆
  敦朴重厚之士蓋至於天子欲殺一犯蹕而廷尉不敢奉行且
  其說曰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今巳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
  也彼不憂夫天子之失刑而獨慮夫已之失職使百官而皆不
  失其職則天子可以端拱無爲而天下自治矣武帝顧不知此
  迺取一時新進徼倖趨利之徒相與大變高帝之法且其所變
  如吾所欲爲猶可也此風一長人無固志惟利所在將奔走之
  則他日之弊苟有甚於此者武帝寧得而禁之然猶幸其去文
  景未遠而昭宣之間符璽郞有不肯一夜受璽大官尚食監有
  不具酒肉則其遺風餘俗尚猶有存者顧其斬伐擊斷之餘風
  釆消委無復曩時之舊矣
  禁物
  論漢於邊闌禁物甚嚴
  漢於邊闌禁物甚嚴鄧通居蜀盜出徼外鑄錢下吏蜀居醬出
  市夜郞渾邪王至長安賈人與市者至死五百人南越禁鐵不
  得入

知识出处

两汉博议二十卷

《两汉博议二十卷》

出版地:温州

陈季雅 (1147—1191)字彦群。永嘉人。宋淳熙五年进士。自高其才,不乐师授。为隆兴府教授。著有《两汉博议》,与陈傅良《两汉文抄》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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