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釋之于定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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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两汉博议二十卷》 古籍
唯一号: 110320020220001871
颗粒名称: 張釋之于定國附
分类号: K207
页数: 2
页码: 八至九
摘要: 宋代的陳季雅撰寫兩漢歷史的議論文,結集成冊,為《兩漢博議》,此為第六卷中關於張釋之、于定國的文章。
关键词: 汉代 历史评论 中国历史

内容

爲廷尉
  論文帝只有一廷尉故釋之得以爭獄於上武帝以下
  獄置令長故定國難以獨任
  人皆謂釋之爲廷尉天下無寃民于定國爲廷尉民自以不寃
  二人用法淸平蓋相埒矣吾觀釋之爲廷尉當時人有犯蹕文
  帝欲加之誅而釋之則以罰金論罪人有盜環文帝欲置之族
  而釋之則當以棄市是直與人主爭獄於上而略不敢狥情屈
  法也夫何定國之爲廷尉趙廣漢蓋寬饒楊惲韓延壽之誅死
  亦皆當時之賢吏而定國初不如釋之與上辨之何耶按百官
  志曰孝武以下置中都官獄二十六所各令長名世祖中興皆
  是以宣帝之時中都官獄有二十六所非若文帝一廷尉之比
  然獄旣有令長而定國一人亦難以獨任又况嚴延年之罪出
  於御史丞之按劾而韓延壽之罪又皆出於公卿之定議定國
  於此亦末如之何已
  同前
  論張于二人庶幾古人
  穆王之訓刑曰哀矜而曾子亦以哀矜而語士師夫治獄至於
  得情已矣而惟曰得情可也刻骨傷體如己痾痛彼其欷戲感
  泣十死無憾君子反 焉猶曰民無知也或者教民之未明歟
  三代君子此心無傳如漢張于二子從容文法刑名之士庶幾
  古人矣犯蹕罰金盜環處死仁如孝文猶疑且怒則釋之持法
  之平吾無議矣雖然持法如定國日親獄訟若有隱憂所謂罪
  疑從輕是未足以究定國之所施也其心旣與民洽而民之所
  知者以廷尉之廷爲更生之塗矣苟一日不免亦慈母不能行
  其愛於赤子耳奚復有是非之足辨也蓋至於泯是非以觀定
  國之所施則區區與民辨訟者

知识出处

两汉博议二十卷

《两汉博议二十卷》

出版地:温州

陈季雅 (1147—1191)字彦群。永嘉人。宋淳熙五年进士。自高其才,不乐师授。为隆兴府教授。著有《两汉博议》,与陈傅良《两汉文抄》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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