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明允衡論論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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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古文辞类纂七十四卷》 古籍
唯一号: 110320020210010532
颗粒名称: 蘇明允衡論論十
其他题名: 田制
分类号: I262
页数: 3
页码: 二十七至三十
摘要: 姚鼐所撰寫的古文辭類纂中的一篇關於衡論的文章。
关键词: 散文 辞赋 总集

内容

蘇明允衡論論十田制
  古之稅重乎今之稅重乎周公之制園廛二十而稅一近
  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稍甸縣都皆無過十二漆林之征
  二十而五蓋周之盛時其尤重者至四分而取一其次者
  乃五而取一然後以次而輕始至於十一而又有輕者也
  今之稅雖不啻十一然而使縣官無急征無橫斂則亦未
  至乎四而取一與五而取一之為多也是今之稅與周之
  稅輕重之相去無幾也雖然當周之時天下之民歌舞以
  樂其上之盛德而吾之民反戚戚不樂常若擢筋剝膚以
  供億其上周之稅如此吾之稅亦如此而其民之哀樂何
  如此之相遠也其所以然者蓋有由矣周之時用井田井
  田廢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資於
  富民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連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
  鞭笞驅役視以奴僕安坐四顧指麾於其間而役屬之民
  夏為之耨秋為之獲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而田之所
  人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
  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強耕者日食其半以至於窮餓
  而無告夫使耕者至於窮餓而不耕不獲者坐而食富強
  之利猶且不可而況富強之民輸租于縣官而不免於怨
  歎嗟憤何則彼以其半而供縣官之稅不若周之民以其
  全力而供其上之稅也周之十一以其全力而供十一之
  稅也使以其半供十一之稅猶用十二之稅然也況今之
  稅又非特止於十一而已則宜乎其怨歎嗟憤之不免也
  噫貧民耕而不免于饑富民坐而飽且嬉又不免於怨其弊皆起於廢井田井田複則貧民有田以耕穀食粟米不
  分於富民可以無饑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錮貧民其勢不
  耕則無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縣官之稅又可以無怨是
  以天下之士爭言複井田既又有言者曰奪富民之田以
  與無田之民則富民不服此必生亂如乘大亂之後土曠
  而人稀可以一舉而就高祖之滅秦光武之承漢可為而
  不為以是為恨吾又以為不然今雖使富民皆奉其田而
  歸諸公乞為井田其勢亦不可得何則井田之制九夫為
  井井間有溝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甸方八里旁
  加一裡為一成成間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裡四甸為縣
  四縣為都四都方八十裡旁加十裡為一同同間有澮其
  地萬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間為澮者一為洫者百為溝者
  萬既為井田又必兼備溝洫溝洫之制夫間有遂遂上有
  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
  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萬夫之地蓋三十二裡有半
  而其間為川為路者一為澮為道者九為洫為塗者百為
  溝為畛者千為遂為徑者萬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澗谷夷
  邱陵破墳墓壞廬舍徙城郭易疆壟不可為也縱使能盡
  得平原廣野而遂規畫於其中亦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
  之糧窮數百年專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以望天下之
  地盡為井田盡為溝洫已而又為民作屋廬於其中以安
  其居而後可籲亦已迂矣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
  古者井田之興其必始于唐虞之世乎非唐虞之世則周
  之世無以成井田唐虞啟之至於夏商稍稍葺治至周而
  大備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而
  遽能如此也其所由來者漸矣夫井田雖不可為而其實便於今今誠有能為近井田者而用之則亦可以蘇民矣
  乎聞之董生曰井田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
  不足名田之說蓋出於此而後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
  也懼民不肯捐其田以人吾法而遂因此以為變也孔光
  何武曰吏民名田無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官
  夫三十頃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縱不能盡如此制一
  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過矣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
  民使自壞其業非人情難用吾欲少為之限而不奪其田
  嘗已過吾限者但使後之人不敢多占田以過吾限耳要
  之數世富者之子孫或不能保其地以複於貧而彼嘗已
  過吾限者散而人寸他人矣或者子孫出而分之以無幾
  矣如此則富民所占者少而餘地多餘地多則貧民易取
  以為業不為人所役屬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于人而
  樂輸於官夫端坐於朝廷下令於天下不驚民不動眾不
  用井田之制而獲井田之利雖周之井田何以遠過於此
  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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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辞类纂七十四卷

《古文辞类纂七十四卷》

出版地:温州

清桐城派大家姚鼐编纂的各类文章总集。全书共七十五卷,选录战国至清的古文,依文体分为论辨、序跋、奏议、书说、赠序、诏令、传状、碑志、杂记、箴铭、颂赞、辞赋、哀祭等十三类。所选作品主要是《战国策》、《史记》、两汉散文家、唐宋八大家及明代归有光、清代方苞、刘大櫆等的古文。书首有序目,略述各类文体的特点、源流及其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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