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造纸工业同业公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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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上海造纸志》 图书
唯一号: 110120020230000761
颗粒名称: 上海市造纸工业同业公会章程(草案)
其他题名: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会员大会通过)
分类号: F426.83
页数: 4
页码: 373-376
摘要: 本文讲述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会员大会通过上海市造纸工业同业公会章程(草案)包括总则、宗旨与任务、组织、会员及会员代表人情况。
关键词: 上海市造纸工业 公会章程 草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上海市各业同业公会试行组织通则并参照本业业务之具体情况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造纸工业同业公会”,为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之团体会员。会址设于延安中路八四一号,电话七五八五二、七三〇五六。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本会以团结指导同业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共同纲领之规定,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总方针而达成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为:
  一、推行政府政策及法令;
  二、执行工商联指示及决议;
  三、进行同业间之团结与教育;
  四、调查研究同业情况及反映同业建议;
  五、协助调整公私关系及工商业关系;
  六、协助调整劳资关系及调解同业争议;
  七、协助同业对于业务管理技术及机构之改进;
  八、办理有关同业共同利益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 本会之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公会之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及修正本会重要章则;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
  三、选举及罢免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
  四、议决会员及执监委员会之提议事项;
  五、通过公会经费收支预决算;
  六、审查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
  七、议决其他有关同业之共同事项。
  第七条 会员大会之下设执行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为本会之最高执行机关,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大会决议,办理本会会务,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执行委员十三人,组织执行委员会,并选举候补执行委员三人,以备执行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
  第十条 执行委员互选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及常务委员四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综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为本会对外正式代表。
  第十二条 监察委员会为本会之监察机关,负责审核本会收支帐目,监督一般工作之执行,并向会员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选举监察委员三人,组织监察委员会,并选举候补监察委员一人,以备监察委员出缺时递补。
  第十四条 监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监察委员互选之。
  第十五条 本会执行委员,监察委员任期均为一年,任满得连选连任。
  第十六年 本会为适应工作上之需要,经执行委员会之决议得组设各种委员会委员会之委员,由执行委员会选聘之。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上条各种委员会委员均为义务职。
  第十八条 本会设主任秘书一人,副主任秘书人。其下分科办事,科设科长一人,干事若干人,在执行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日常事务。主任秘书、副主任秘书及科长由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执行委员会通过任免之。一般职工,则由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之。
  第十九条 本会执监委员之选任与罢免,均应报请工商联核转工商局核备。各种委员会委员暨主要工作人员任免,均报请工商联核备。
  第二十条 各种会议规定如下:
  一、会员大会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必要时,经会员三分之一或执行委员会之提议,得召开临时会议。
  二、执行委员会例会,每月至少举行一次,由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经三分之一之执行委员之提议,得召集临时会。
  三、监察委员会得视事实需要随时举行会议,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之。
  四、执行委员会开会时,监察委员得列席发言。
  五、其他各种委员会,得视事实需要随时举行会议,由各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之。
  六、各种会议均须有过半数之出席人数方得开会,有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方得成立决议。
  第四章 会员及会员代表人
  第廿一条 本会之会员,以入会之本同业企业机构为单位。
  第廿二条 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之机器造纸工厂及机器加工纸厂,不论公营私营及公私合营,均应加入本会为会员。其不以机器造纸为主业而兼营机器造纸工业者,原则上亦应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廿三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设在上海市行政区域以内者。
  二、有正式牌号、固定工场并经营本业业务者。
  三、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工商登记及业务有关之主管机关登记核准者。
  第廿四条 凡上海市区域以外之同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具备前条二三两项条件,亦应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廿五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政治法令。如有投机取巧、扰乱市场或其他妨害社会经济之行为,经工商局或业务有关之主管机关吊销登记执照者,即丧失其会员资格。
  第廿六条 本会会员申请退会,均须提出退会之理由与证件,经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之。如因歇业,不论其为业务之全部或一部分,均应事前呈报工商局及业务有关之主管机关核准注销或变更其登记执照,持同核准文件向本会提出证明。如因转业,亦应呈报工商局及业务有关之主管机关核准,持同核准文件及加入转营之该业同业公会入会证为证明。
  第廿七条 本会会员之权利如下: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之一切主张与措施有进行讨论建议与批评之权。
  三、得享受有关本业生产经营合法的共同利益之权。
  四、有提出困难与问题请求协助解决之权。
  五、有享受公会所举办之各种文化教育及福利事业之权。
  第廿八条 本会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有遵守本会章则及执行本会决议之义务。
  二、有缴纳会费及其他规定费用之义务。
  三、有接受本会调查统计及有益于生产经营指导之义务。
  四、有切实执行本会所传达之政府各项指示规定及各种法令之义务。
  第廿九条 本会会员应推定代表人出席本会,行使会员之权利与义务。如会员单位丧失其会员资格时,其会员代表人之资格亦随之丧失。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人由各会员之主体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年在公民年龄以上者担任之。
  第卅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会员代表人;
  一、离去其所代表企业单位之职务者;
  二、有犯罪行为经判决或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三、有违反共同纲领之行为者;
  四、有不正当行为致妨害公会名誉信用者。会员代表人发生前项各节情形之一而丧失资格时,原委派之会员单位得另选派代表人补充之。
  第卅二条 本会每一会员单位得派一人至五人为代表人,各视其工具设备之生产力分十级评定报由工商联核定之(附表)。
  第卅三条 本会之选举方式另行规定之。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卅四条 本会经费,以各会员单位缴纳之会费为主要收入。其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根据本会实际支出,配合各会员单位之生产力比例缴纳,并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由工商联核定施行之。
  第卅五条 本会为工商联之会员单位,对工商联有按月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卅六条 本会因特种需要,得收临时费。惟须经过执行委员会议决,监察委员会同意,提经会员大会通过,并造具预算报由工商联核定施行之。
  第卅八条 本会经费之收支帐目,每月由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向会员公布之,并报工商联备案。第卅九条本会之会计年度,依照政府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上海市各业同业公会试行组织通则规定或会员大会决议办理之。如有与政府新颁布之法令或工商联之指示抵触者,其抵触部分应即无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报请工商联核转有关机关核准施行之。修改时同。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如有疑问,由本会解释之。

知识出处

上海造纸志

《上海造纸志》

出版者: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上海造纸志》的出版标志着上海造纸工业的历史得到完整记录。作者回顾了中国造纸工业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强调了历史教训,指出经济发展需要独立自主的国家和清廉政府,并倡导开放创新的态度。文章呼吁牢记历史,继续前行,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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