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上海造纸志》 图书
唯一号: 11012002023000075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章程
分类号: F426.83
页数: 12
页码: 369-380
摘要: 本文讲述上海造纸工业文献章程包括江南制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东纸张委员会组织规程、上海市造纸工业同业公会章程、国营上海造纸工业公司组织章程等情况。
关键词: 上海市 文献 章程

内容

江南制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民国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创立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遵照公司条例,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定名曰江南制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以机器制造及贩卖各种纸张为营业目的。
  第三条 本公司设总事务所于上海,设总工厂于上海附近地方。日后如有增设分工厂之必要时,得经股东总会议决行之。
  第四条 本公司存立年限,自注册之日起定为三十年。期满后继续与否,由股东总会议决行之。
  第五条 本公司之一切公告,登载于上海通行日报二种。
  第二章 资本股份及股票
  第六条 本公司资本总额,国币四十万元分为二万股,每股二十元一次缴足。日后营业发达,如有增加资本之必要时,得经股东总会议决行之。
  第七条 本公司股票,为记名式,分一股、五股、十股、五十股、一百股五种,由董事长及常务董事联名签字盖章发行。
  第八条 股票如有遗失或毁灭,由股东请求补发新股票时,须向本公司报明,并自行依照合法手续登报公告三日以上。自登报日起,经过六十日后而无提出异议者,即邀同本公司认为相当之保证人一人,署名盖章于补发股票,请求书方可补给新股票。
  第九条 凡执有本公司股票如欲过户或更改名号,须照本公司所定书式填具股份过户请求书,由转让人及承受人联名签字盖章送交本公司,方可过户。
  第十条 股票如遇毁损或欲将原有股票分别或合并时,须照本公司所定书式填具请求书,方可换给。
  第十一条 股票过户或更换名号,本公司每张征收过户手续费银元一角,如发给新股票,每张征收银元五角。
  第十二条 本公司每年自登报公告召集股东总会之日起,至股东总会完了之日止,停止股票过户或更改名号。
  第十三条 股东之姓名,住址及印鉴,须向本公司报明存照。其有变更时亦同。如下向本公司报明,因之而发生损害时,本公司不负其责。
  第三章 股东总会
  第十四条 本公司定期股东总会每年一次,于阳历一月内由董事会召集之。临时股东总会,如董事会或监察人认为必要或有股份总额二十分之一以上之股东请求时召集之。
  第十五条 股东总会之日期,地点及应行议决事项,须于开会前一个月登报公告,并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议决权及选举权,每一股有一权。
  第十七条 股东如有因事不能出席于股东总会时,得委托他股东代表行使其议决及选举权,但须带备嘱托书到会证明其为代表。第十八条股东总会议决事件,以出席股东议决权之过半数决之。如可否同数时,由议长决之,但议长仍得行使其固有之议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总会之议长,由董事长任之。如董事长有事故不能出席时,由常务董事任之。如常务董事有事不能出席时,由其他董事中推举任之。如其他董事亦因有事故不能到会时,由出席股东中推举任之。
  第二十条 股东总会之议决录,须由议长及到会常务董事监察人签名盖章,保存于公司并附存到会股东名册。
  第四章 职员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设董事五名,监察人二名,由股东总会于股东中选举之。第二十二条董事须有本公司股份二百股以上,监察人须有本公司股份一百股以上之股东方得被选。如当选票数相同时,以抽签法定之。
  第二十三条 董事在任期内,须将自已所有之本公司股票二百股,交由监察人保存于本公司。前项保存股票董事,虽经辞职,其在任内之决算非经股东总会承认后不得交还。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任期三年,监察人任期一年,任满后得续举连任。前项任期虽满而未经股东总会改选时,得延长其任期至股东总会改选日为止。第二十五条 职员遇有缺额,得开临时股东总会补选之。但虽缺额而于公司业务进行上无甚妨碍时,得延至下次定期股东总会补选之。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互选董事长一名、常务董事二名。董事长为本公司之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总会董事会之议决,执行公司一切事务。常务董事常驻公司,辅助董事长处理公司一切业务。如因有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须委托其他常务董事或其他董事代理之。
  第二十七条 董事每月开董事会一次,议决公司业务上重要事项。其规程由董事会订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之议长,以董事长任之。如董事长因有事故不能出席时,由常务董
  事代之。如常务董事亦因有事故不能到会时,由其他董事中推任之。
  第二十九条 监察人对于董事会所报告于股东总会之会计表册,覆核后须署名盖章。
  第三十条 监察人得随时查察本公司业务情形并调查财政状况向股东总会报告外,如认为必要时得召集临时股东总会。第三十一条监察人得列席于董事会陈述意见,但无议决权。第三十二条董事及监察人之报酬,由股东总会定之。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如须聘请经理或顾间时,得由董事会议决行之。
  第五章 结帐及分派赢余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帐目每年于阳历十二月三十一日结算一次,将总收入除去总支出外,所有赢余先,提出二十分之一为法定公积金,二十分之一以上为特别公积金,二十分之一为发起人利益,二十分之二以内为职员酬劳,余就左列各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总会议决分配之:(一)公司员役退职慰劳金及抚恤金;(二)机器等件折旧准备金;(三)股东红利;(四)剩余金。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分派股东红利,按照每年结算日之股东名册所载之股东分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悉照公司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发起人之姓名住址如左;
  虞洽卿 四川路二号三北轮埠公司;
  吴耀庭 天津路集益里裕丰永金号;
  温钦甫 极司非而路三十八号;
  闻兰亭 天津路乾记弄协泰升号;
  张伯岩 河南路四百九十九号实学通艺馆;
  郭秀夫 东新桥街宝安坊十六号;
  郑寿芝 霞飞路仁和里十号;
  杨河清 四川路口善乐里三百廿二号万丰号;
  张稷臣 北四川路靶子路十九号沪北医院;
  郭外峰 福照路二百八十九号;
  周佩箴 巨额达路善乐里廿五号;
  贺泰长 福煦路二百八十九号;
  柳宗吉 福煦路二百八十九号;
  温朝著 横浜市山下町一百六十号德和号;
  曾舀臣 神户市京町六十七号渣打银行;
  郑咫颜 神户市浪花町廿六号独亚银行;
  鲍翼君 神户市荣町正金银行;
  郑寿仁 汕头中国银行。
  华东纸张委员会组织规程
  (一九五〇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三次华东造纸工业座谈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华东工业部根据中央轻工业部召开首届全国纸张会议之决议,为求供应并调剂华东地区用纸,使产销双方配合,避免盲目生产,以期有步骤的达到纸张自给之目的,特组织华东纸张委员会。
  二、本会会址设于上海
  第二章 任务
  三、本会任务为:拟订华东地区纸张生产计划,指导造纸工业,组织调剂产销与监督生产计划之执行。
  第三章 组织
  四、本会设委员九人,由华东工业部指派二人,华东贸易部指派一人,华东新闻出版局指派一人,上海市工商局指派一人,及上海市造纸工业同业公会推选代表四人组织之。五、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人,由华东工业部就委员中指定之。
  六、本会设主任秘书一人,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七、本会设生产计划组及分配计划组,生产计划组职掌为:(一)生产计划之拟订与监督,(二)原料之调剂,(三)配料之审核及成本之核算,(四)成品品质之鉴定;分配计划组职掌为:(一)文化用纸之供销,(二)工商业用纸之联合推销,(三)产销合同之审定。
  八、生产计划组设主任一人,由华东工业部指派之,副主任二人,一人由华东工业部指派之,一人由上海市造纸工业同业公会推派之。
  九、分配计划组设主任一人,由华东贸易部指派之,副主任二人,一人由华东新闻出版局指派之,一人由上海市造纸工业同业公会推派之。十、在生产计划组督导之下,得设立造纸原料联合收购处,处理重要造纸原料之联合收购事宜,其组织另订之。
  十一、在分配计划组督导之下,得设立工商业用纸联合营业处,处理工商业用纸之联合推销事宜,其组织另订之。
  第四章 会议
  十二、本会每半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第五章 附则
  十三、本会各组办事细则,由各组拟订提经本会通过后施行。十四、本规程由华东工业部核定后施行,并呈报中央轻工业部备案,其修改办法同。
  上海市造纸工业同业公会章程(草案)(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上海市各业同业公会试行组织通则并参照本业业务之具体情况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造纸工业同业公会”,为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之团体会员。会址设于延安中路八四一号,电话七五八五二、七三〇五六。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本会以团结指导同业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共同纲领之规定,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总方针而达成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为:
  一、推行政府政策及法令;
  二、执行工商联指示及决议;
  三、进行同业间之团结与教育;
  四、调查研究同业情况及反映同业建议;
  五、协助调整公私关系及工商业关系;
  六、协助调整劳资关系及调解同业争议;
  七、协助同业对于业务管理技术及机构之改进;
  八、办理有关同业共同利益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 本会之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公会之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及修正本会重要章则;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
  三、选举及罢免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
  四、议决会员及执监委员会之提议事项;
  五、通过公会经费收支预决算;
  六、审查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
  七、议决其他有关同业之共同事项。
  第七条 会员大会之下设执行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为本会之最高执行机关,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大会决议,办理本会会务,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执行委员十三人,组织执行委员会,并选举候补执行委员三人,以备执行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
  第十条 执行委员互选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及常务委员四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综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为本会对外正式代表。
  第十二条 监察委员会为本会之监察机关,负责审核本会收支帐目,监督一般工作之执行,并向会员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选举监察委员三人,组织监察委员会,并选举候补监察委员一人,以备监察委员出缺时递补。
  第十四条 监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监察委员互选之。
  第十五条 本会执行委员,监察委员任期均为一年,任满得连选连任。
  第十六年 本会为适应工作上之需要,经执行委员会之决议得组设各种委员会委员会之委员,由执行委员会选聘之。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上条各种委员会委员均为义务职。
  第十八条 本会设主任秘书一人,副主任秘书人。其下分科办事,科设科长一人,干事若干人,在执行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日常事务。主任秘书、副主任秘书及科长由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执行委员会通过任免之。一般职工,则由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之。
  第十九条 本会执监委员之选任与罢免,均应报请工商联核转工商局核备。各种委员会委员暨主要工作人员任免,均报请工商联核备。
  第二十条 各种会议规定如下:
  一、会员大会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必要时,经会员三分之一或执行委员会之提议,得召开临时会议。
  二、执行委员会例会,每月至少举行一次,由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经三分之一之执行委员之提议,得召集临时会。
  三、监察委员会得视事实需要随时举行会议,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之。
  四、执行委员会开会时,监察委员得列席发言。
  五、其他各种委员会,得视事实需要随时举行会议,由各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之。
  六、各种会议均须有过半数之出席人数方得开会,有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方得成立决议。
  第四章 会员及会员代表人
  第廿一条 本会之会员,以入会之本同业企业机构为单位。
  第廿二条 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之机器造纸工厂及机器加工纸厂,不论公营私营及公私合营,均应加入本会为会员。其不以机器造纸为主业而兼营机器造纸工业者,原则上亦应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廿三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设在上海市行政区域以内者。
  二、有正式牌号、固定工场并经营本业业务者。
  三、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工商登记及业务有关之主管机关登记核准者。
  第廿四条 凡上海市区域以外之同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具备前条二三两项条件,亦应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廿五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政治法令。如有投机取巧、扰乱市场或其他妨害社会经济之行为,经工商局或业务有关之主管机关吊销登记执照者,即丧失其会员资格。
  第廿六条 本会会员申请退会,均须提出退会之理由与证件,经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之。如因歇业,不论其为业务之全部或一部分,均应事前呈报工商局及业务有关之主管机关核准注销或变更其登记执照,持同核准文件向本会提出证明。如因转业,亦应呈报工商局及业务有关之主管机关核准,持同核准文件及加入转营之该业同业公会入会证为证明。
  第廿七条 本会会员之权利如下: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之一切主张与措施有进行讨论建议与批评之权。
  三、得享受有关本业生产经营合法的共同利益之权。
  四、有提出困难与问题请求协助解决之权。
  五、有享受公会所举办之各种文化教育及福利事业之权。
  第廿八条 本会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有遵守本会章则及执行本会决议之义务。
  二、有缴纳会费及其他规定费用之义务。
  三、有接受本会调查统计及有益于生产经营指导之义务。
  四、有切实执行本会所传达之政府各项指示规定及各种法令之义务。
  第廿九条 本会会员应推定代表人出席本会,行使会员之权利与义务。如会员单位丧失其会员资格时,其会员代表人之资格亦随之丧失。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人由各会员之主体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年在公民年龄以上者担任之。
  第卅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会员代表人;
  一、离去其所代表企业单位之职务者;
  二、有犯罪行为经判决或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三、有违反共同纲领之行为者;
  四、有不正当行为致妨害公会名誉信用者。会员代表人发生前项各节情形之一而丧失资格时,原委派之会员单位得另选派代表人补充之。
  第卅二条 本会每一会员单位得派一人至五人为代表人,各视其工具设备之生产力分十级评定报由工商联核定之(附表)。
  第卅三条 本会之选举方式另行规定之。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卅四条 本会经费,以各会员单位缴纳之会费为主要收入。其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根据本会实际支出,配合各会员单位之生产力比例缴纳,并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由工商联核定施行之。
  第卅五条 本会为工商联之会员单位,对工商联有按月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卅六条 本会因特种需要,得收临时费。惟须经过执行委员会议决,监察委员会同意,提经会员大会通过,并造具预算报由工商联核定施行之。
  第卅八条 本会经费之收支帐目,每月由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向会员公布之,并报工商联备案。第卅九条本会之会计年度,依照政府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上海市各业同业公会试行组织通则规定或会员大会决议办理之。如有与政府新颁布之法令或工商联之指示抵触者,其抵触部分应即无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报请工商联核转有关机关核准施行之。修改时同。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如有疑问,由本会解释之。
  国营上海造纸工业公司组织章程
  轻工业部造纸工业管理局
  (1956年1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营上海造纸工业公司(以下称为公司)是国家管理企业的一级管理机关,受中央轻工业部造纸工业管理局的领导。公司的任务和性质:负责领导所属企业(包括公私合营企业)完成国家批准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基建计划。负责领导上海市的资本主义纸浆造纸工业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公司是专业的经济机关,又是政治工作的机关。
  第二条 公司的管辖范围:统一组织与管理上海市的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包括:勤丰、利华、中版、天丰等廿五个企业。
  第三条 公司的管理经费由所属企业负责之。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造纸工业管理局局长提请轻工业部部长任命。
  第二章 公司的职权和责任
  第五条 公司有以下职权:
  一、完成国家批准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在保证完成国家批准的计划数量和品种的基础上,有权调剂所属企业的生产任务。在上级核定的金额范围内,对企业的大修理、技术措施由公司负责审核批准,但在5000元以上者报局批准。
  二、公司为贯彻上级机关颁发各项指示、命令等,可根据需要拟订实施方案或补充办法,其重大问题应报管理局核准后执行。
  三、具体领导公私合营的企业改造与资本家的个人改造。
  四、公司有权建立独立银行户头,在计划范围内有权调度所属企业资金。
  五、干部的任免、调动范围规定如下:
  (1)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公司副经理、公司总工程师的任免,调动由公司经理提请部长任免。公司主任、科长由公司经理提请造纸工业管理局局长任免。
  (2)各厂科长、车间主任及相当于科级的干部,由公司经理提请造纸工业管理局长任免。
  (3)一般工程技术人员、职员、工人由厂长提请公司经理负责任免与调动。干部的奖惩得比照上列范围进行之。六、公司所属企业的管理机构、定员表,由公司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审批。
  第六条 公司的责任如下:
  一、负责汇编公司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和编制综合统计报表。
  二、对监督各厂全面的完成国家计划所规定的各种指标负责。
  三、对执行上级所颁布的各项规程、制度和命令负责。对违反各种纪律负责。
  四、监督各厂按时完成扩建、改建任务、设备保养及大修理工作。
  五、及时编制各种报告,如:财务报告、技术报告、生产报告和统计报告等。
  六、执行劳动保护政策。
  第三 章公司的管理机构和定员
  第七条 公司的管理机构经理、总工程师、副经理、办公室、经济计划科、财务科、干部教育科、生产技术科、劳动工资科、技术安全与劳动保护科、供销科、试验室、基本建设科,总务科。组织系统如附表(一)。
  第八条 公司的定员总人数为一二〇人,定员表如附表(二)。
  第四章 经理、总工程师、副经理和各职能机构的基本职责
  第九条 一、经理:领导所属企业贯彻上级的命令、决定和指示,保证全面地完成国家所批准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
  二、总工程师:在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与领导各企业的生产技术工作。
  三、副经理:在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与领导企业的技术供应和产品的销售工作。
  四、办公室:办理公司的机关业务。
  五、经济计划科:编制与平衡所属企业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并经常分析、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指出企业的生产潜力;组织所属企业的经济活动分析和统计报表工作。
  六、财务科:监督组织所属企业合理地运用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审查贮备定额,审核各企业成本,提出降低成本的措施的意见;及时、正确的执行各项财政制度。
  七、干部教育科:按照干部管理范围,负责提请任免或调配所属企业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并负责干部、技工的培训,考核与奖惩业务。负责资本家的教育改造工作。
  八、生产技术科:组织所属企业的均衡生产,贯彻产品标准工艺规程、进行生产检查,研究新产品试制工作,并负责解决所属企业重大的技术问题。
  九、劳动工资科;组织所属企业,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改进劳动组织制订先进的劳动定额;协助各企业进行工资改革,有计划地推进计件工资制和奖励工资制。按期奖励先进的工作者,班组、车间和厂。
  十、安全技术与机械动力科;监督所属企业各种设备的合理使用及技术改造贯彻国家劳动法令,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和事故统计。
  十一、供销科:编制所属企业供应与销售计划;监督企业原材料贮备定额和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会同上海供销办事处解决企业间的物资调剂平衡工作。
  十二、试验室:负责新产品的试验研究工作和检查所属企业的成品与化验。
  十三、基本建设科:组织与掌握所属企业完成改建与扩建的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与今后上级有关规定指示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章程经轻工业部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知识出处

上海造纸志

《上海造纸志》

出版者: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上海造纸志》的出版标志着上海造纸工业的历史得到完整记录。作者回顾了中国造纸工业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强调了历史教训,指出经济发展需要独立自主的国家和清廉政府,并倡导开放创新的态度。文章呼吁牢记历史,继续前行,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阅读

相关地名

上海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