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始在造纸行业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国造纸年鉴·2009》 图书
唯一号: 110120020230000374
颗粒名称: 我国开始在造纸行业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
并列题名: China starts to execute “Stockolm Convention”
分类号: X503.23;D996.9
页数: 8
页码: 188-195
摘要: 本文概述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主要内容、意义及中国在该公约履约进程中的关键节点。公约旨在减少、消除和预防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中国作为公约首批签字国,积极参与公约谈判,并加强国内相关法规的制定与执行能力。同时,中国通过与国际组织合作,开展了一系列旨在削减和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本文还特别指出,制浆行业排放的二噁英类污染物是公约关注的重要对象,中国正通过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减少其排放。未来,中国将继续加强履约工作,为全球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关键词: 中国 环境保护 斯德哥尔摩公约

内容

一、关于《斯德哥尔摩公约》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或公约)旨在减少、消除和预防持久性有机物(POPs)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斯德哥尔摩公约》含正文30条和6个附件。不仅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减少或消除POPs排放的措施、实施计划、信息交流、公众宣传认识和教育、研究开发和监测、报告和争端解决等内容,而且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履行本公约,还明确规定了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提供及时和适当的技术援助和资金援助。
  中国政府2001年5月23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外交全权代表大会正式签署该公约,是公约首批签字国。
  POPs是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在生物体内蓄积的物质,可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及产品传输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可长期在生态系统中累积,即使暴露在非常低剂量的POPs中也有可能引发癌症、损害中枢和外围神经系统、引发免疫系统疾病、生殖紊乱以及干扰婴幼儿的正常发育,直接威胁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公约》秘书处说,全世界每一个人的身体里,或多或少都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所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都有四个特点:毒性很强、稳定持久、通过水和空气传播、在人类及野生动物的脂肪组织中积累。一个国家产生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可以通过水和大气传播到很远的其他国家。每个国家都应该根据自己国家的气候和社会经济状况制定遵守《公约》的行动计划。
  《斯德哥尔摩公约》旨在减少、消除和预防POPs污染,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公约附件中规定首批受控的12种POPs其中包括农药和工业用化学品。这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可以导致死亡、神经和免疫系统被破坏、癌症、生殖系统疾病和婴幼儿发育异常。包括在《公约》中的第一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12种,其中有九种是杀虫剂:公约附件中规定首批受控的12种POPs包括:
  附件A(有意生产化学品,公约要求消除):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多氯联苯;
  附件B(有意生产化学品,公约要求限制):滴滴涕;附件C(无意产生化学品,公约要求减少或消除排放):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二者以下合称二噁英),六氯苯,多氯联苯。
  制浆行业排放的二噁英类污染物包括进入自认水体、随污泥填埋焚烧和随产品进入废纸再生循环三部分。其中进入水体的是我国水体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主要来源,虽然数量很少,但现代科学已经证实水体的二噁英类污染物可借生物系统中食物链的循环反应,使其浓度在生物体内形成逐渐累积的效应。生物蓄积的基本机制是有机化合物在脂肪/水体系中的分配过程。POPs物质虽然水溶性低,但具有高的脂溶性,可以富集于鱼类等水生生物,因此容易通过周围媒介富集到各种生物体内,并通过食物链的生物放大作用达到中毒浓度。可以对动物产生很多影响,对人类可能也会产生类似的效应,因此,使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减少二噁英类污染物的排放,是十分必要的。
  缔约国今后还将把更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列入禁止名单。
  二、公约履约的进程
  1999年9月成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跨部门POPs技术协调和谈判小组,研讨公约谈判政策,参加公约谈判,包括政府间谈判委
  员会第一次到第七次会议(INC1—INC7)。2000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其中首次规定了二噁英污染控制指标。
  2000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成立POPs工作组,开始组织准备与公约准备有关的能力加强项目。
  2001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在北京联合组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国际研讨会”,国内相关部门、大专院所和国际多边、双边组织参加研讨会。
  2001年5月21—23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外交全权代表大会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市举行,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率中国代表团出席会议,受国务院委托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1年7月12日,中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签署中国削减和淘汰杀虫剂类POPs战略和规划项目,项目的总体目标是制订中国杀虫剂POPs的削减和淘汰战略。该项目是公约前期准备的第一个国际合作项目。
  2001年10月19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77—2001)行业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2001年12月20日,全球环境基金(GEF)批准国家环保总局申请的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能力建设和国家实施方案编制前期准备项目(PDF—B)GEF资助项目准备资金为349500美元。
  2002年4,月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能力建设和国家实施方案编制前期准备项目(PDF—B)正式启动,项目执行期为13个月,于
  2003年5月结束,中国造纸协会参加了前期工作。
  2002年8—9月在加拿大政府支持下,国家环保总局同世界银行合作组织POPs系列国际研讨会,会后形成“我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斯德哥尔摩公约》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报告,通过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报送国务院。
  2002年10月时任国家副总理的温家宝同志对上述报告作出重要批示:“这件事不仅关系到履约,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要求环保总局:“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要早谋对策。”
  2003年4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汪纪戎副局长主持会议并宣布国家环保总局POPs履约筹备办成立。
  2003年4月3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废气中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124—2003)行业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2003年5月16日,全球环境基金(GEF)第21次理事会正式批准了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能力建设和国家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这是GEF批准的第一个POPs国家实施方案编制全额项目。
  2003年8月世界银行和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中意合作中国PCBs削减和处置项目实施协议。协议金额为150万欧元。
  2003年9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主持召开了中国POPs履约国家实施方案编制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国家发改委、外交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农业部、卫生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电监会主管司级和处级领导参加会议。会上同时宣布成立由各部门处级人员组成的联络员小组。
  2003年9月世界银行和中国政府关于中加合作氯丹和灭蚁灵替代案例研究、健康影响评估和PCBs管理能力加强项目的实施协议正式签署,协议金额为80万美元。
  2003年9月29—30日,NIP编制领导小组第一次联络员会议召开,讨论了公约国际谈判形势、履约筹备前期工作进展、NIP总体实施计划和公约的临时资金机制,提出了近期履约工作特别是NIP编制过程中的一些关注点。
  2003年10月14日,中意双方正式签署了关于副产品减排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BAT/BEP)示范活动,共计100万欧元的赠款协议。
  2003年11月18—22日,全球环境基金(GEF)第22次理事会正式批准了中国政府提交的两个POPs领域的示范项目——多氯联苯管理处置示范项目和氯丹灭蚁灵替代投资示范的前期准备项目。
  2003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复《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根据规划,将在全国分区配套建设七个二噁英监测中心。
  2003年12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专门规定了控制二噁英排放的技术措施和控制要求。
  2004年3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发文正式确认POPs履约筹备办公室为国家环保总局POPs履约办公室。
  2004年5月17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正式生效,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发表题为“削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造福人类,造福民族”的署名文章。
  2004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4年11月11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对我国生效。
  2005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方案编制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由环保总局牵头,发改委、外交部、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电监会等相关的11个部门参与的“国家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工作协调组”,负责审议国家POPs管理和控制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指南,协调国家POPs管理及履约方面的重大事项。在环保总局设立了履约工作协调组下设办公室。
  2005年5月2—6日,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第一次大会在乌拉圭PuntadelEste举行,根据SC-1/决议大会建立了BAT/BEP专家组,该专家组旨在,完成在增进和加强“有关公约第5条和附件C的19BAT/BEP草案”实施的进程中可能会遇到的相关工作。该草案包含在UNEP/POPS/COP.1/INF/7文件中。
  2005年5月23日是我国签署《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四周年的纪念日。国家环保总局5月20日召开新闻通气会,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介绍了中国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简称POPs)的消减和处置情况,并表示将继续积极履行该公约。
  2006年5月1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在日内瓦召开为期5天的第二届缔约国大会,约130个国家的代表将报告、听取并审查各国在执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
  200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编制完成。
  200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NIP)》递交《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
  2007年4月30日至5月4日,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第三次大会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举行,大会SC-3/5决议通过了现行的最佳可行技术修订草案和最佳环境实践临时导则,还邀请各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向秘书处提供他们在实施该修订草案的进程中遇到的经验教训,以供交流。
  2007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NIP)》印发实施。
  2007年6月中国造纸协会与国家环保部对外协作中心合作开始对我国造纸行业二噁英及呋喃基线情况进行调查,并开始编制造纸行业针对《公约》的《近期行动计划及2015远期战略规划》。
  2007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71号《造纸产业发展政策》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新上项目采用元素氯漂白工艺(现有企业应逐步淘汰)”。迈出了我国造纸行业履约的第一步。
  2008年4月23—25日,中国造纸协会主办的造纸行业环保工作和技术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这一研讨会主要内容包括了我国造纸行业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启动宣贯。参加会议的有国家环保部履约办和对外协作中心相关领导、瑞典驻华使馆及瑞典环保署官员、中国造纸协会相关领导及负责人,造纸行业研究院所、大专院校、造纸企业及环保设备生产企业等单位的代表。启动宣贯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造纸行业POPs减排进程正式开始,在未来数年内我国制浆企业将投入大量资金改变目前大量采用含氯漂白(CEH或单段次氯酸盐)的现状。
  2008年6月25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造纸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首次对制浆造纸行业二噁英排放提出限值标准。
  2009年5月4—8日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会议除了继续讨论资金机制、技术援助、成效评估、遵约机制等公约常规议题外,还将停产、停用9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它们分别是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溴联苯醚和七溴联苯醚、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十氯酮;阻燃剂六溴联苯;林丹;五氯苯;全氟辛磺酸、全氟辛磺酸盐和全氟辛基磺氟。以上9种将列入公约附件A(消除类)、B
  (限制类)或C(无意生产)。《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总体目标:到2010/2015年。对于有意生产的POPs:
  ●除有限封闭体系中间体用途和可接受用途的滴滴涕生产和使用外,到2009年基本消除氯丹、灭蚁灵和滴滴涕的涕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努力消除9种杀虫剂POPs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到2015年完成示范省在用含PCBs装置和已识别高风险在用含PCBs装置的环境无害化管理;
  对于无意产生的POPs(注:包含造纸行业产生的二噁英及呋喃):
  ●到2008年实现对重点行业新源采取BAT/BEP措施;优先针对重点区域的重点行业现有二噁英排放源采取BAT/BEP措施;
  ●到2015年基本控制二噁英排放的增长趋势;对于废弃物:
  ●到2010年完善POPs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与处置支持体系;
  ●到2015年初步完成已识别POPs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与处置。
  三、国家履约机构
  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环保总局牵头13个部委组成的“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简称履约工作协调组),负责审议和执行国家POPs管理和控制的方针和政策,协调国家POPs管理及履约方面的重大事项。
  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协调办),承担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联络点;负责建立和完善履约管理信息机制;负责履约活动的日常组织、协调和管理。具体负责履约工作协调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开展公约政策研究和组织公约谈判;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履约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和标准并推动实施;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国家履约项目的筛选、准备、报批和实施;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履约活动;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组织开展履约绩效的评估。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办公室(简称履约办)承担。
  为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国家环保局于1989年12月31日决定设立“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外经办)。1997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编办)批准,正式设立“国家环保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对外合作中心下设七个项目管理处及综合、财务、合同等三个综合管理处,另设有政策研究机构GEF秘书处、ODS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办公室以及履约大楼筹建办公室。
  其中项目五处承担《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组织该公约履约项目的开发和实施。
  四、制浆行业生产过程POPs来源及排放
  许多研究证明,在整个造纸工艺过程,甚至木片、浆和纸的预处理过程中都可能产生二噁英类污染物。造纸工业中的二噁英类主要存在于制浆漂白过程、外部添加剂、含氯漂白纸浆制品、造纸厂污泥。
  漂白过程中二噁英类的产生研究表明,元素氯或次氯酸均为亲电漂白剂,可以与所有不饱和结构反应,如木素结构、多聚糖降解物和含碳-碳双键的化合物。这些亲电漂白剂可以和木素中未被取代的芳香化合物的碳原子反应,这些反应通过氯化和解聚反应使得蒸煮残余的木素暂时性可溶,并在漂白工序从纸浆中洗涤至漂白废水(中段水)中。在使用含氯漂白剂的传统漂白工艺中,二噁英类污染物主要产生于纸浆的氯化阶段。氯化过程中,浆中残余木素通过加成、取代、置换等反应过程,形成有机氯化物(AOC1)。有机氯化物中的氯苯类和氯酚类物质是形成二噁英的关键前驱物,直接影响二噁英类的产生量。在漂白过程中氯酚类物质则是生成TCDD和TCDF的前驱物。废水中的残余木素在氯化过程中可以通过置换、取代、加成等反应,生成了大量的有机氯化物。氯酚类有机物可以进一步通过氧化偶联、氯化及氧化偶联的反应,生成了PCDD/Fs。
  大部分的四氯二苯并对二噁英(2,3,7,8-TCD)和四氯二苯并呋喃(2,3,7,8-TCDF)都是在氯化段产生的,该阶段氯与TCDD的前体物苯并二噁英(DBD)以及TCDF的前体苯并呋喃(DBF)发生反应。当这些前体物被氯化,关键反应就是亲电芳香取代。该反应的反应速率取决于前体物的浓度和氯的浓度。2,3,7,8-TCDD和2,3,7,8-TCDF的多少并不取决于纸浆中木素的含量。
  二噁英类除了在含氯漂白工段中产生,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原材料的处理中使用含有可能产生二噁英类的化学药剂,也是二噁英类污染物产生的重要来源。非芳香族结构的化合物等物质的氯化并不会产生多氯代芳香化合物的降解产物。没有被氯化的二噁英前体物在某些矿物油中是很常见的,这些物质是纸浆和造纸工业中常用的消泡剂的成分,也是形成二噁英的主要前体物。多氯酚类物质
  (PCP)常用作木材防腐,已被怀疑是形成PCDD/Fs的一个重要来源。工业上使用的PCP含有氯化的二噁英类物质。一些造纸厂使用PCP作为木材和非木材纤维材料的防腐剂,在这些工厂的废水中已经发现八氯二苯并二噁英(OCDD)。在纸浆的氯化过程中,使用的油基消泡剂中含有二苯并二噁英(DBD)和二苯并二呋喃(DBF)等PCDD/Fs的前驱物。精制氢化油含有较少的形成PCDD/Fs的前驱物,是较好的消泡剂。但是,研究发现,即使使用这种消泡剂,纸浆氯化过程仍产生PCDD/Fs。在纸浆的氯化阶段中DBD和DBF通过转化成PCDD/Fs。
  我国造纸行业的履约主要涉及到附件C中二噁英的控制和减排,根据中国造纸协会对2007年各类浆、纸生产量的调查,2007年我国共生产各类纸浆5935万吨,其中各类木浆605万吨,草浆849万吨,苇浆143.7万吨,竹浆120.3万吨,蔗渣浆89.8万吨,废纸浆4017万吨,其他纸浆99万吨。
  漂白纸浆中传统含氯漂白非木材浆(包括苇浆、蔗渣浆、稻麦草浆、棉麻浆等)产量284万吨。含氯漂白木、竹浆471.2万吨,包括CEH漂白88.5万吨,次氯酸盐单段漂白纸浆382.7万吨。ECF/TCF漂白木、竹浆214万吨,废纸脱墨漂白浆82万吨。废纸未漂浆3498万吨。
  按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化学品处2005年12月2.1版工具包的系数带入中国造纸协会对2007年各类浆、纸生产量的调查测算结果如下表。
  造纸行业所需采取的行动:
  (1)制定和完善履行公约所需的政策法规、加强机构建设;
  (2)2008年之前采用BAT禁止二噁英产生新污染源;
  (3)引进和开发替代品/替代技术、BAT/BEP、废物处置技术;
  (4)调查和确认无意产生POPs排放清单和含POPs废物清单;
  (5)2015年之前采用BAT/BEP有效控制行业二噁英排放;
  (6)建立资金机制以保障各项行动计划的实施;
  (7)开展项目示范和全面推广;
  (8)加强能力建设,建立控制POPs排放长效机制。
  五、制浆工业生产过程POPs削减BAT/BEP技术
  通过使用无元素氯漂白或全无氯漂白工艺代替元素氯漂白工艺;
  通过减少元素氯的使用量或增加二氧化氯替代氯气的量;
  通过使用封闭筛选等提高黑液提取率或氧脱木素等减少对二噁英、二苯并呋喃这类前体物质进入漂白工序。
  在发达国家,由于环保的严格要求,尤其是对排放废水中有机氯化物(AOX)含量的限制,含元素氯漂白已成为历史,取而代之是无元素氯漂白(ECF)和全无氯漂白(TCF)。目前占统治地位的是ECFECF浆占漂白化学浆的比例:北美80%、北欧75%。,随着环保要求日益严格,以及用户对纸浆品种的不同需要,全部以二氧化氯为漂剂的传统ECF漂白发生了变化,在欧洲使用氧、过氧化氢等漂剂的低二氧化氯ECF漂白悄然兴起,化学浆的漂白显现出多样性和灵活性。新建浆厂允许AOX的排放量可低于0.25千克/吨浆,我国2008年新建的大中型制浆生产线均采用TCF或ECF漂白,碱性废水循环进入碱回收车间。一些新的流程都使用了氧或过氧化氢漂剂来进一步减少污染。
  二氧化氯(C1O2)中的氯原子的氧化能力是元素氯的5倍,并且同样具有对木素的选择去除特性。C1O2可以完全代替元素氯进行漂白(无元素氯漂白)。通常ClO2可以在漂白工序的第一阶段代替元素氯,用于分离木素。增加ClO2的使用可以减少氯代有机物质的产生并且可以消除二噁英和呋喃的形成。加强使用C1O2替代氯作为漂白剂的工艺时,需要对原有的漂白工段进行改造并建造ClO2发生装置。
  附件
  《斯德哥尔摩公约》第5条和附件C
  1.《斯德哥尔摩公约》第5条减少或消除源自无意生产的排放的措施缔约方应至少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附件C中所列化学品的人为排放,以求最大限度地持续减排,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最终消除此类污染物:
  (a)自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应制订区域或分区域的行动计划,并作为第7条中所列明的实施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实施,对附件C中化学品的排放进行定义和调查,同时推动(b)至(e)项所涉及的行动计划的实施。该行动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i)针对附件C所列出的污染源类别,对目前和预计出现的排放进行评估,该评估包括编制和改善排放源清单、对排放量进行估算等内容;
  (ii)评估缔约方对该类污染物排放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效率;
  (iii)根据前面第(i)和(ii)项所涉及的评估,制定相应战略计划以圆满完成本条款义务;
  (iv)制定为了使公众了解这些战略而进行教育和培训的工作计划;
  (v)每五年,对战略以及在履行本条款义务方面的成绩进行回顾总结;该总结应被列入依照第15条而提交的报告之中;
  (vi)制定行动实施时间表,包括战略计划和相应措施等内容。
  (b)推动现实可行的措施,以迅速实现污染减排乃至消除污染源;
  (c)根据附件C中关于预防和减排方法的一般性指导原则以及由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相应方针,发展替代或改进的材料、产品和工艺,以防止附件C中所列化学品的生成和排放;
  (d)根据行动计划实施时间表,缔约方应该推进和要求最佳可行技术(BAT)的实施,以控制与之相应的污染源种类,初期尤其应关注附件C第二部分中提到的源类别;对于第二部分提到的源类别,最佳可行技术(BAT)的实施应该是在确定可行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的,但必须在本公约对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实施。对于确定的类别,缔约方应
  推进最佳环境实践的实施。在针对以上污染源采用BAT与BEP时,缔约方应该考虑参考附件C中有关预防和减排措施的导则以及缔约方大会决议通过的有关BAT与BEP的实施方针等内容;
  (e)按照其行动计划,推进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的实施:
  (i)对于现存源,包括附件C第二和第三部分列出的污染源种类;
  (ii)对于新源,包括附件C第三部分中列出,而没有在(d)项提到的污染源种类。
  采用BAT/BEP时,缔约方应该考虑参考附件C中有关预防和减排措施的导则以及缔约方大会决议通过的有关BAT与BEP的实施方针等内容;
  (f)本款和附件C的目的:
  (i)为了预防和减少附件C第一部分列出的化学药品的排放以及它们对环境的影响,有多种方法与措施,“最佳可行技术”就是这些众多方法措施发展进程中最为有效和先进的、并且最具有可行性的技术;
  (ii)“技术”包括使用的工艺和相应设备的设计、建造、维护、操作和拆除方法;
  (iii)“可行”技术是指可操作的,并且在考虑到成本与效益的前提下,可以在经济上和技术上被广泛用于工业领域的技术。
  (iv)“最佳”是指在保护环境这个问题上,最为有效;
  (v)“最佳环境实践”是指最合理的环境控制方法与战略的应用;
  (vi)“新污染源”是指至少自下列日期起一年之后建造或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任何来源:
  a缔约方签署公约之日;
  b附件C的修正对所涉缔约方生效之日、且所涉来源仅因该项修正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g)缔约方可使用排放限值或运行标准来履行其依照本款在最佳可行技术方面所作出的承诺。
  2.《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C
  附件C
  无意的生产
  第一部分:依据第5条规定予以处理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本附件适用于下列人为来源无意产生和排放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化学品
  多氯二苯并对二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PCDF)
  六氯苯(HCB)(化学文摘号:118-74-1)
  多氯联苯(PCB)
  第二部分:来源类别
  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
  (PCDD/PCDF)、六氯苯(HCB)和多氯联苯(PCB)同为在涉及有机物质和氯的热处理过程中无意产生和排放的化学品,均系不完全燃烧或化学反应所致。下列工业类别的污染源具有相对较高地产生和向环境中排放这些化学品的潜力:
  (a)废物焚化炉,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或污泥的多用途焚烧炉;
  (b)燃烧危险废物的水泥窑;
  (c)以元素氯或可生成元素氯的化学品作为漂白剂的纸浆生产;
  (d)冶金工业中的下列热处理过程:
  (i)铜的再生生产;
  (ii)钢铁工业的烧结工厂;
  (iii)铝的再生生产;
  (iv)锌的再生生产。第三部分:来源类别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PCDF)、六氯苯(HCB)和多氯联苯(PCB)亦可从下列来源类别无意生成和排放出来,其中包括:
  (a)废物露天焚烧,包括填埋场地的焚化;
  (b)第二部分中未提及的冶金工业中的其他热处理过程;
  (c)居民燃烧源;
  (d)使用化石燃料的电力和工业锅炉;
  (e)使用木材和其他生物燃料的燃烧装置;
  (f)无意产生和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殊化学品生产过程,尤其是氯酚和氯醌的生产;
  (g)焚尸炉;
  (h)机动车辆,特别是使用含铅汽油的车辆;
  (i)动物遗骸的销毁;
  (J)纺织品和皮革染色(使用氯醌)和修整(碱萃取);
  (k)处理报废车辆的破碎作业工厂;
  (l)铜制电缆线的低温焖烧;
  (m)废油提炼厂。
  第四部分:定义
  1.本附件目的:
  (a)“PCB”是指按下列方式形成的芳香族化合物,即联苯分子上的氢原子(两个苯环由一个单一的碳-碳键连接在一起)可由多至10个氯原子取代。
  (b)PCDD/PCDF是由两个苯环和氧原子组成的三环芳香化合物,在PCDD中两个苯环间由两个
  氧原子连接,在PCDF中则是两个苯环间由一个碳-碳键和一个氧原子连接,苯环上的氢原子可以由多至八个氯原子所取代。
  2.本附件中,PCDD/PCDF的毒性用毒性当量的概念来表示,通过测定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p-二噁英相比较的相对毒性的方法来确定PCDD/PCDF和共平面PCB的各种同系物的毒性。本公约采用的毒性当量因子值与公认的国际标准一致,采用的是世界卫生组织于1998年针对PCDD/PCDF和共平面PCB制订的哺乳动物毒性当量因子值。毒性含量以毒性当量表示。第五部分:关于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一般性指南本部分为缔约方提供关于预防和减少第一部分中所列化学品的排放的一般性指导。
  A.有关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一般性预防措施
  应优先考虑预防第一部分中所列化学品的产生和排放的方法。有用的措施包括:
  (a)采用低废技术;
  (b)使用危险性较小的物质;
  (c)促进对生产过程中使用和生成的物质(包括废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
  (d)当进料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者进料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直接有关时,更换进料;
  (e)良好的场地管理和预防维护方案;
  (f)改进废物管理,以期停止露天和以其他不加控制的焚烧方式,包括填埋场地的焚烧。在审议关于建设新的废物处置设施的提议时,应考虑其他替代办法,例如最大限度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的生成,包括资源回收、再使用、再循环、分拣废物以及促进产生较少废物的产品使用等。同时公众卫生也是值得关注的重要事项;
  (g)尽量减少产品中作为污染物的这些化学品含量;
  (h)避免在漂白作业中使用元素氯或产生元素氯的其他化学药品。
  B.最佳可行技术
  最佳可行技术的原则不是着眼于规定任何具体的工艺或技术,而是要在考虑到有关设施的技术特点、地理位置以及当地环境条件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工艺技术。减少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排放量的合理控制技术大致相同。在确定最佳可行技术时,无论是在一般情况下还是在特定情况中,在考虑到该措施的可能费用和收益以及防范和预防等问题的前提下,均应考虑以下因素:
  (a)常规考虑:
  (i)排放物的性质、影响和排放量:采用的技术依排放源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ii)新的或已有设施投入使用的日期;
  (iii)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所需要的时间;
  (iv)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消耗量、性质及能源利用率;
  (v)需要防止或尽可能减少所涉排放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及其对环境所构成的风险;
  (vi)需要防止意外事故和尽可能减少其对环境的不利后果;
  (vii)确保作业场所员工健康和安全;
  (viii)已在工业规模试用成功的类似的生产工艺、设施或操作方法;
  (ix)技术的进步以及在科学知识和认知方面的变化。
  (b)一般排减措施:当审核关于建造新的设施或对现有设施进行重大革新的提议时,如果该过程会导致附件所列化学品的排放,应优先考虑具有类似作用但可避免产生和排放此种化学品的替代工艺、技术或实践。如果此种设施确定将建造或作重大改建时,除第五部分A节概述列出的防止措施外,在确定最佳可行技术时也应考虑下列减排措施:
  (i)使用改良的烟气净化方法,诸如热氧化或催化氧化、除尘和吸附等;
  (ii)残余物、废水、垃圾和污泥处理方法,例如热处理、使有毒物质失活或去除毒性的化学方法;
  (iii)改变生产流程以实现污染物减排甚至消除,例如改用封闭系统;
  (iv)更改生产流程设计,通过对诸如焚烧温度或停留时间等参数的控制,改进燃烧工况以防止这些化学品的产生。
  C.最佳环境实践
  缔约方大会可拟定有关最佳环境实践的指南。《斯德哥尔摩公约》与《巴塞尔公约》间的关系
  《关于危险废弃物转移与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于1989年正式通过并于1992年生效。《巴塞尔公约》是除了《斯德哥尔摩公约》以外,另一个直接采用BAT/BEP来控制《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C中所列化学品的国际性公约。该公约规定缔约方的责任主要包括: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确保有足够的处理处置设施、确保采用环境友好的管理方式。

知识出处

中国造纸年鉴·2009

《中国造纸年鉴·2009》

出版者: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本年鉴为中国造纸年鉴第13卷,栏目有:综述、产品与市场、发展与建设、产品与市场、纤维原料、环境保护、科技、教育、企业、事件、社团工作附录、单位名录等。

阅读

相关人物

钱毅
责任者
祝光耀
相关人物
温家宝
相关人物
汪纪戎
相关人物
林丹
相关人物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北京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