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婚姻法宣傳提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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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29310
颗粒名称: 貫徹婚姻法宣傳提綱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3年2月26日,当代报登载的关于貫徹婚姻法宣傳提綱的文章。
关键词: 貫徹 婚姻法 宣傳 提綱

内容

一、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婚姻法第一條和第二條所規定的內容:「廢除包辦强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的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係問題索取財物。」
   (一)婚姻法的第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廢除包辦強迫婚姻,實行男女婚姻自由。在舊社會裡,靑年男女的婚姻大事,是受父母包辦或強迫的,因而是不自由的。現在再不應實行這樣的封建老規矩了。現在要實行新民主主義的新規矩,就是「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就是說:應該讓子女自己去决定他們自己的婚姻大事,讓他們自由選擇自己所中意的對象,並根據雙方自願由雙方自己到政府去登記申請結婚。當然,青年男女結婚可以而且應該徵求父母的意見,也可以徵求其他的人的意見。父母給子女介紹結婚對象,也是可以的。但子女如不同意這個對象,完全可以拒絕父母之命,而子女自己中意的對象,父母如不同意,子女也完全可以不聽父母之命而自行結婚。照一般道理講,父母當然願意替自己子女找到合意的對象,但父母的見解、性情與動機和子女不一定相同,父母認為好的,子女不一定合意,所以,婚姻應由子女自己作主,而不應由父母作主,這是完全合理的、應該的。
   所謂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方面。缺乏任何一面就不能實現眞正的婚姻自由。結婚自由是主要的,因為只有實行了結婚自由,只有結婚的雙方都是出於完全自願,才能組成民主和睦、團結生產的家庭,也才能避免或減少中途離婚的現象。所以,有些人把婚姻法叫做「離婚法」是完全錯誤的。但同時,離婚自由也必須得到切實的保障,因爲只有保障了離婚自由,才能使男女雙方眞正平等對待,互敬互愛,和睦團結。凡是一方受到他方虐待,或感情極端惡化,再也不能共同生活下去的時候,是應該准許離婚的。這種離婚是正當的,並不是可恥的和不道德的事。特別是要求離婚的婦女,他們因爲婚姻被包辦、强迫與婚後被打駡虐待而迫不得已提出離婚要求,這種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强迫她們繼續過痛苦的家庭生活才是不合情又不合理的。那種什麽「好女不嫁二夫」、「好女不離婚,離婚不正經」等等封建老話,是毫無道理的。當然,婚姻法保護正當的離婚自由,也反對輕率的離婚,所以婚姻法規定一方要求離婚時,得由區人民政府首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再轉縣或市人民法院處理。而縣或市人民法院也應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再行判决,有正當理由,確實不能繼續夫妻關係的,應准許離婚,否則也可以不准離婚。離婚後,雙方自願恢復結婚時,政府也不加限制,准許登記恢復結婚關係。
   (二)婚姻法的第二個基本原則,就是廢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封建婚姻制度,實行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在舊社會裡,婦女在家庭中得不到平等待遇,所謂「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這種封建規矩就是壓迫婦女,不把婦女當作平等的人看待。婦女受了這種「男權」的支配,不被當作平等的人看待,婦女就常常被當做貨物一樣買賣,被常做牛馬一樣使喚,並且常常被打駡,甚至身體被傷害,生命被殺害。正是因爲這樣,有錢人三妻四妾,窮苦人討不起老婆,十七八歲姑娘嫁給十二三歲兒童,在家庭裡媳婦受到公婆和丈夫的種種虐待,這些不合理的婚姻關係和家庭關係就產生了出來。而且到了這種地步也沒有離婚自由,因此,舊社會的婚姻常常使男女雙方,特別使婦女痛苦一輩子,不能解脫。現在再不應實行這樣的封建老規矩了。現在要實行新民主主義的新規矩,就是要把婦女當作平等的人看待,實行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的制度,並且允許離婚自由,以保證這種制度的實行。什麽是男女權利平等呢?這就是:
   第一,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二,夫妻要五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共同負起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的責任。
   第三,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
   第四,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
   第五,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六,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承認男女權利平等,就是承認婦女在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各方面有與男子同等的才能和貢獻,那種認為女子應比男子低一等的看法是錯誤的。
   (三)婚姻法的第三個基本原則,就是廢除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實行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在舊社會裡,父母不把子女當作社會未來的成員看待,而把他們當作私有物,父母可以任意處置。他們的利益是受到漠視的。許多子女受到虐待或遺棄,父母可以任意溺死或拋棄嬰兒(尤其是女嬰)非婚生(私生)子女或前夫、前妻所生的子女往往受到歧視和虐待,養子養女也往往受到歧視和虐待。現在再不應實行這樣的封建老規矩了。現在要實行新民主主義的新規矩,這就是要保護子女的利益,要保護新社會的後一代:第一、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敎育的義務,不得虐待或遺棄,嚴禁溺嬰等犯罪行為;第二、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第三、夫對其妻所撫養和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其夫所撫養和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第四、養子養女也和親生子女有同等權利,不得虐待或歧視;第五、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財產的權利;第六、父母和子女的血親關係不因離婚而消滅,離婚後父母對其子女仍有撫養和敎育的責任。如子女由女方撫養,男方應負担必需生活費的全部或一部。實行了這些辦法,就能使我們的後代受到國家的保護而很好地成長起來。
   除保護子女的利益以外,婚姻法還規定要保護婦女的合法利益,這是因爲人民政府雖然在法律上保證了婦女在政治上、經濟上、文化敎育上以及社會生活各方面與男子完全平等的權利,但是由於封建婚姻制度和封建殘餘思想的影響,目前許多婦女在實際上還沒有完全取得這些權利,所以如果不加以特別保護,就不能眞正實現男女平等。為了保護婦女的利益,婚姻法不但保障婚姻自由,保障婦女和男子享有平等權利,而且保障婦女在家庭中以及在離婚後有一定的財產權。
   (四)婚姻法禁止重婚、納妾、養童養媳、干涉寡婦的婚姻自由以及藉婚姻關係問題索取財物等封建惡習。這些習慣都是由封建的包辦强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婚姻制度產生出來的,是野蠻的、不人道的,必須禁止。這就是說:今後再不准許重婚、納妾、養童養媳、干涉寡婦婚姻自由以及藉婚姻關係問題索取財物了,如再有這些行爲就是非法了。
   二、實行婚姻法有什麽好處
   實行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對於每個家庭的男女老少,對於子孫後代,對於勞動人民,對於整個社會國家都有極大的好處。
   (一)實行婚姻法,就是打破幾千年來加在婦女身上的封建束縛,使婦女得到解放。所以,實行婚姻法對於廣大婦女當然是有極大好處的。
   (二)實行婚姻法,對於男人也有極大好處。因爲:舊的封建包辦的婚姻制度不但束縛了婦女,同時也束縛了男子尤其是年靑的男子,使他們得不到合意的配偶。婚姻法實行後,就可以打破這種束縛,他們可以自由地去選擇自己合意的配偶,只要對方同意,就可以不費錢而結婚,夫妻一起勞動生產,這樣,整個家庭生活也可以得到更大的改善。所以有些人說什麽「婚姻法是婦女法」,是「對男子的不平等條約」,是完全不對的。
   (三)實行婚姻法,對於父母、公婆也是有很大好處的。因為:第一、婚姻法明文規定「子女對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均不得虐待或遺棄」,所以父母和公婆的最大利益是受到切實保護的。第二、實行婚姻由子女自主决定之後,做父母的就可以不要爲子女的婚姻問題去白操心,也不必爲子女的婚姻問題破費金錢了。第三、子女的婚姻旣然是自由結合的,所以他們夫妻間的感情就會好,對父母、公婆的感情也會好。相反地,如果按封建的老規矩辦事,不但父母要爲子女的婚姻問題操心而又破費金錢,而且在結婚後,往往造成子女的夫妻反目,家庭不和,不能團結一致勞動生產,甚至造成人命慘案,這不但害了子女,也害了父母,造成永遠不能補償的損失。
   (四)實行婚姻法,對於保護後代子孫,有很大的好處。婚姻法反對早婚,禁止童養媳,規定父母有共同撫育子女的責任,禁止溺嬰,禁止父母虐待或遺棄子女,保障子女在父母離婚後仍能受到撫養和敎育,這些都是保護子女的利益的。同時,只有在執行婚姻法之後,在民主和睦、團結生產的新家庭中,才能够使子女受到良好敎育而成為建設新社會的身心健康的後代。
   (五)實行婚姻法,對於勞動人民有極大的好處。惟有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才是符合勞動人民切身利益的婚姻制度。因為:第一、按照舊的包辦買賣的婚姻制度,娶老婆(結婚)是要出「身體錢」的,家境越貧窮,女方和媒人索取「身價」就越高,這往往就成爲勞動人民破產的原因。所以舊婚姻制度,就是束縛勞動人民的最大枷鎖之一。但是在新婚姻制度下,結婚是不要花錢的,勞動人民不會因爲婚姻問題而弄到破產或生活下降的境地。第二、舊的婚姻制度是許多夫妻反目、、家庭不和並使生產受到影響的根源,這是對勞動人民極不利的。而新婚姻制度,則可以使男女在結婚後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在和睦團結基礎上,共同負起勞動生產和撫育子女的責任,使家庭生活充滿幸福和快樂,因而是符合勞動人民的利益的。第三、在新社會裡,大家都重視勞動,把勞動看作是最神聖的事,而且婚姻法也規定夫妻有和睦團結、勞動生產的義務,所以靑年婦女選擇對象時,就會把勞動好看作是第一個最重要的條件。勞動人民能勞動,就不怕結不了婚。總之,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是符合勞動人民利益的婚姻制度。有些人說:「婚姻法是整窮人的!」「實行婚姻法,會人財兩空。」這些話都是不對的。
   (六)實行婚姻法,對於整個社會國家有極大好處。因爲:實行婚姻法,可以解放佔人口半數的婦女,使她們積極參加工農業生產,推進工農業的大規模建設。同時,實行婚姻法,可以使人民內部,尤其是男女人民內部更加團結,大家協力同心建設新中國。所以,有些人說:實行婚姻法,「天下要大亂」,這是完全不對的。
   三、如何貫徹婚姻法
   (一)過去的包辦强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婚姻制度,本是封建階級爲了統治和壓迫人民而施行的。這種制度已經實行了幾千年,在人民中造成了很深的影響,成了人民的共同習慣。所以貫徹婚姻法雖然也是反封建的社會改革,但是它和土地改革及其他社會改革不同,不是要打倒什麽人,而主要是改變人民自己的舊思想舊習慣,這完全是人民內部的事情。因此,貫徹婚姻法,就要採取敎育的方針,要用民主的說服的辦法,把舊婚姻制度的壞處和新婚姻制度的好處徹底講清楚,把封建主義和新民主主義的思想界限分清楚;要用人民羣眾自我敎育自我改造的辦法,改變存在他們中間的封建主義的舊思想舊習慣,樹立新民主主義的新思想新習慣。這也就是說,貫徹婚姻法,决不能採取粗暴急躁的態度和階級鬥爭的辦法,如果採取這種辦法,把對待敵人的辦法用來對待人民自己,那就是完全錯誤的,不許可的。同時,婚姻關係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習慣,旣然是幾千年來存在於人們思想意識中的根深蒂固的東西,並且牽涉到人民內部的每一個人,那也就不是一兩次突擊運動就能够把它「消除」的,而是要經過長期的敎育,經過靑年男女爭取婚姻自由的長期鬥爭才能把它淸除。因此,這次運動主要是對廣大人民羣眾進行一次普遍的有關婚姻法的教育,使他們在婚姻制度上能够辨別是非、分淸好壞,表揚婚姻自主、家庭和睦、生產積極、政治進步的模範夫婦和模範家庭,批判違反婚姻法的種種錯誤思想和錯誤行爲。這就是說,對於廣大人民羣眾,這次運動應以宣傳敎育爲限,不要進行家庭關係和男女關係的調查,也不要發動訴苦運動,或召開鬥爭會。那種對家庭關係和男女關係進行所謂「列隊」,在夫婦、婆媳之間劃分所謂「陣綫」,發動「坦白」,召開「鬥爭會」,進行「家家評比」,這些作法都是錯誤的,不許可的。
   (二)但直到現在,靑年男女尤其是靑年婦女們婚姻問題被虐殺或被逼自殺的現象在許多地方還很嚴重,全國每年因此而死的人在七八萬人左右。這是封建主義的包辦强迫婚姻制度的最大的惡果之一。爲了把這種在婚姻問題上發生的殺死人或逼死人的嚴重現象停止下來,必須敎育全體國家幹部和羣眾中的積極分子,在貫徹執行婚姻法時,要特別注意制止虐殺,防止自殺,保障婦女的人身自由。對於人民羣眾中那些極少數虐待婦女以及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嚴重惡果以致逼死人、殺死人、打傷人的嚴重犯罪分子,各級人民法院及所有幹部一定要主動地檢查處理,依法懲辦。
   我們要警告那些受封建思想毒害很深的人,不得向爭取婚姻自由的靑年男女特別是婦女進行任何的迫害。婦女無論已婚未婚,無論與丈夫、公婆是否互相滿意,無論是否要求離婚,無論有甚麽缺點,她們的生命和身體必須一律受到保護,絕對不許任何人加以殺害或傷害;誰要是殺害或傷害了婦女,誰就是犯了法,誰就一定要受到政府的懲辦。誰殺了人就要抵命。我們還要告訴那些可能因為爭取婚姻自由而遇到迫害,有生命危險,或可能被逼而企圖自殺的婦女,她們不應該屈服,更不應該有自殺的念頭,因為廣大人民是同情她們的,人民政府是支持她們的。無論她們有甚麽困難,在她們提出要求時人民政府會給她們以必要救濟和臨時安置。
   (三)過去包辦强迫的婚姻,要怎樣對待呢?是不是要他們離婚呢?不,不應該這樣做。因為實行婚姻法並不是要提倡離婚,並不是要拆散由舊婚姻制度建立起來的家庭關係,他們過去的婚姻即使不合婚姻法規定,只要當事人不提出離婚的堅决要求,誰也不應當去干涉他們,强迫他們離婚。但是,不民主不和睦的家庭,應當解勸和幫助他們改善夫妻關係和婆媳關係,並在這個基礎上來建立民主和睦、團結生產的新式家庭。只有那些極少數夫妻關係實在惡劣到不能共同生活下去的程度,或者婦女受到非人的虐待,由當事人提出離婚的堅决要求並經調解無效的,才允許他們離婚,而且必須堅决給被壓迫被虐待的婦女撑腰。至於今後,做父母的就不應該再有包辦强迫子女婚姻的行爲。過去已包辦强迫訂婚,但未結婚的,做父母的也應該完全聽隨子女自己去决定。如果子女年紀還很小,而父母已包辦強迫訂婚的,則為子女未來的幸福計,應該及早解除婚約。7
   過去已經重婚、納妾,或者收養了童養媳的,應該怎樣對待呢?這要看女方(妻或妾)是否要求離婚,童養媳或其父母是否要求讓她囘家來决定。如果她們有這樣的要求,就應該准許她們離婚或囘家,不准加以迫害或干涉。如果她們沒有這樣的要求,就仍應和她們保持民主和睦的家庭關係,旁人不准强迫她們離婚或囘家。
   (四)現役革命軍人(包括人民志願軍、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的成員)和退役革命殘廢軍人、轉業革命軍人的婚姻關係問題,是一個特殊的問題,不能同一般幹部和羣衆的婚姻關係問題同樣處理。他們是爲了保衛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而離開自己的家庭,而流血犧牲,或因此而負傷殘廢的。他們是最光榮和最可愛的人,應該受到我們全體人民和他們配偶的最大關心和敬愛。他們的婚姻關係應該受到特別的保護,而不允許任何人加以破壞。否則,就會影響到我們的革命軍隊,使他們不能安心對敵作戰,這對於國家和人民是極爲不利的。這個愛國主義的道理,應該向大家講淸楚,特別是向革命軍人的家屬講淸楚。
   對於現役革命軍人配偶提出的離婚要求,應該愼重處理。凡是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係,或因革命軍人處於作戰或其他特殊環境而不能與家庭通訊雖有兩年以上時間,都應該說服其配偶爲了國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撤囘離婚要求。否則,人民法庭就不應批准。只有在革命軍人本人確實同意離婚時,才可准許離婚。
   退役革命殘廢軍人或轉業革命軍人配偶提出離婚要求時,人民法院也應該嚴格審查她們要求離婚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正當,應該說服她們撤囘離婚要求,或於說服無效後駁囘其離婚要求。只有在退役殘廢革命軍人或轉業革命軍人確實虐待其配偶,經過說服也不改正;或者退役殘廢軍人受到其配偶的虐待幷可能發生嚴重危險時,才應判决離婚。(新華社北京卄五日電)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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