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講話(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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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29266
颗粒名称: 婚姻法講話(六)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3年2月25日,当代报登载的关于婚姻法的文章。
关键词: 婚姻法 結婚 自由

内容

六、談談結婚
   結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婚姻法對這個問題專門作了許多規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結婚必須自由,必須兩口子自己願意,男的不能强迫女的,女的也不能强迫男的,旁人(包括父母和介紹人),更不能亂加干涉。
   自由結婚的好處,在於兩口子還沒結婚時,就已經情投意合,互相了解。這就保證了結婚以後,能够互敬互愛,團結生產,過好時光。
   這裡且舉山西省聞喜縣的一個例子。聞喜縣三區寺家莊有個婦女名叫趙秀英,她十八歲時愛上了本村靑年王若旺,兩人約定結婚。可是,她有個思想封建的老爹,認定女兒自嫁太丟人,氣的直叫女兒以後別往娘家轉。那一面,也有個頭腦陳舊的婆
   上婆,認定野媳婦跑門沒有好貨,一天到晚嘀嘀咕咕說閑話。
   但是,趙秀英和王若旺終於結婚了。結婚後,兩口子互相幫助,互相鼓勵,提出了夫妻挑戰競賽。兩人起早搭黑,一起勞動。趙秀英在家會織布,到地裡會犂地。她又上民校學習文化,認下兩千多字,能看能寫。因爲她發動婦女參加互助組有成績,還被選為村民主婦女聯合會的主席和村勞動模範,在聞喜縣的勞動模範大會上得到了頭等獎。這樣一來,自由結婚的好處就顯出來了。喜的這個舊腦筋的婆婆改變了態度,直稱讚媳婦能勞動頂個小伙子。娘家那個有封建思想的老爹,也提上禮物去看閨女,說:「婚姻還是孩兒自主好。」從這個例子當中,我們就可以充分看到婚姻自由的好處。
   除了結婚必須自由這一條以外,婚姻法對結婚還有其他一些規定。比如說,第一,要實行一夫一妻制。舊社會有錢有勢的人,常配上三房四妾,實行一夫多妻,這是一種玩弄女性的表現,今後一律不能再有。不過,解放前就已結婚了的一夫多妻,也不再追究,聽其自願,如果女方中有人願意離婚,就應該批准。第二,不許早婚。年紀太小發育不全就結婚,必然要把身體弄壞,而且影響兒女的健康,所以,婚姻法規定了男女結婚的起碼年齡,這就是男二十歲,女十八歲。不到這個年齡,不許可結婚。第三,親兄弟姊妹,不許結婚。五代以內的親屬,不管是叔伯兄妹,還是姑表兄妹,能不能結婚,依從社會上的習慣。第四,得了不能結婚的病的人,不許結婚。譬如,花柳病沒有治好,精神病沒有治好,生理上有缺點不能過性的生活,和有痲瘋病的等,就都不應該結婚。第五,不許利用結婚,向對方要財禮。
   這些規定都是很必要的。
   結婚還要注意一個很重要的事,就是應該親自到區人民政府進行登記,領取結婚證。這一方面簡化了結婚手續,一方面就取得了法律的保障,這是人民政府關心人民婚姻問題的一個具體表現。
   最後,我們再附帶解答一個問題。有人問:婚姻自主好倒是好,但到那裡去找對象呢?在農村,居住分散,隔十里八里就不認識,在城市,住的倒是近,可也沒有互相接近的機會,誰也很難自己去找呀!這個問題,也正是我們剛從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來所存在着的一個實際問題。原因就在,舊社會不許男女作正當的社交,認爲這是不正派。如今到了新社會,男女的社交自由,靑年人有着許多的彼此接近的機會。我們應該多提倡正常的社交活動,工會和靑年團組織,也應該在這一方面多做些工作。如果有人出於善意爲別人介紹對象,只要不是干涉和强迫,在介紹認識以後,隨他們兩人自願,還是可以的,有好處的;不應該把這些人也叫作「媒人」,或說他們「愛管閑事」。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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