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稅制中關於臨時商業稅征納的幾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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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29175
颗粒名称: 修正稅制中關於臨時商業稅征納的幾項規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3年02月24日,当代日报刊登了修正稅制中關於臨時商業稅征納的幾項規定。
关键词: 行商 商業稅 稅率

内容

在修正了的稅制中,對於臨時商業稅征納部分也已作了若干修正。主要的如:㈠原來隨同臨商稅征收的地方附加,和行商出售貨物開立發票應貼納的印花稅,都已和營業稅部分一樣併入臨時商業稅內交納,不再另行征收,稅率則仍為百分之六及百分之八,以鼓勵從事埠際間物產運銷的行商,使其在開展物資交流工作中,發揮更多的作用。㈡原來臨商稅的起征點是十五萬元,稅制修正後,已調整為二十萬元,除座商外,凡出售商品滿二十萬元的,都應照納臨時商業稅。根據以上兩項修正,凡是在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成交的臨商交易,印花稅和地方附加均不再另行征收,但在一九五二年年底前成交而稅欵尚未納庫的,仍須按照原規定辦理,照納地方附加與發貨票的印花稅。起征點也仍為十五萬元。㈢臨時商業稅稽征辦法中,關於農民、漁民、牧民、獵民出售自產貨品憑自產自銷證明免稅的規定,也已作了修正。但是對農民、漁民、牧民、獵民仍作了如下照顧:㈠農民在農村集鎭出售自己的農副業產品及牲畜,免納臨時商業稅;市郊附近農民向城市出售自產的農副業產品及牲畜,可由當地稅務機關發給長期證明,免納臨時商業稅。㈡漁民出售自產的水產品,由當地稅務機關發給長期證明,免納臨時商業稅。㈢牧民、獵民出售自產的牲畜或狩獵物,免納臨時商業稅。但上項長期免稅證明未規定公佈使用前,仍可憑原規定的自產自銷證明書免稅,以上證明書不論本埠或外埠的,都暫仍一律有效。以上是稅制修正後,臨商稅征納上的幾項主要規定,至於其他未作修正的部分則仍繼續有效。
   由於商品流通稅的試辦,營業稅納稅環節的變更和營業稅稅率的修訂,也有不少的地方是涉及臨商稅的征納的,主要的有以下幾項:
   (一)行商經營已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應按營業額依百分之五稅率交納臨時商業的所得稅。座商經營商品流通稅的商品,不納營業稅、地方附加與印花稅;所得稅則在年度中間估征一次,於年終結算後彙算淸交。行商經營已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按期結算所得往往有很大困難,為了簡化手續,便利征納起見,故規定按次征收百分之五的臨時商業所得稅。但如果是屬於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以前的進貨,則仍應按百分之八交納臨商稅,商品流通稅則不再補征。如果別的販運商購進之後再出售,亦不再交納營業稅。再如臨商代客加工製成商品流通稅的應稅商品或貨物稅的應稅貨物,所得的加工收益,亦可按百分之五的稅率交納臨時商業所得稅。
   (二)臨時運輸業原按百分之三的稅率納稅,目前暫按收益額以修訂稅率百分之三點五納稅。
   (三)行商販運牲畜屠宰出售,除按百分之十三的稅率交納屠宰稅外,可另按百分之五的稅率交納臨時商業所得稅,因屠宰稅中已包括了座商營業稅,因此不必再按百分之八的稅率交納臨時商業稅。但如果農民將自有牲畜屠宰售給行商,則農民應按百分之十的稅率交納屠宰稅,行商出售時應依百分之八的稅率交納臨時商業稅。
   此外,行商售貨的印花稅雖然不再征收,但售貨發票是仍應照常開立的,因為印花稅的不再另外征收,與售貨開立發票是兩囘事,作爲主要進貨憑證的發票,當然仍應按原規定開立,同時行商的進貨發票也同樣應該很好保存。如向農村集鎭收購農民產品,仍應比照城市座商向農村集鎮收購農民產品的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請領採購農產品證明單,作爲進貨憑證。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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