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修正後加工收益怎樣納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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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28926
颗粒名称: 稅制修正後加工收益怎樣納稅?(上)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3年02月20日,当代日报刊登了稅制修正後加工收益怎樣納稅的情況。
关键词: 收益 營業稅 稅率

内容

加工收益在稅制若干修正以前,按照工商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是按經營行業的稅率計征的(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所不同的是計算稅額的基礎,卽:自行製售的以銷貨淨額為計稅基礎,而受託加工的則以加工收益為計稅基礎。因此過去自製自銷與委託加工在稅負上就顯得不够合理,國家稅收也受了一定損失。在這次修正稅制中,對加工收益的納稅規定,已經作了若干修正。
   修正了的稅制中,對加工收益的稅率方面,因爲原來的加工稅率是偏低的,所以這次統一調整爲百分之五。在納稅的範圍和稅額的計算上,因爲稅制修正後,已試辦綜合性的商品流通稅,在性質上相當於產製營業稅的加工收益營業稅,也已包含在商品流通稅之內,所以凡是委託加工,其加工後的成品如為應納商品流通稅的工業品,加工工厰所得的加工收益,就不須交納營業稅(委託人出售成品時亦不必交納營業稅了),例如捲菸廠受託捲製捲菸,麵粉廠受託磨製麵粉,紗廠受託紡製棉紗等等,其加工後之成品屬於商品流通稅應稅商品者,其加工收益可一律不再交納營業稅。產製應稅貨物的廠商,原來應納的印花稅、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加,因已併入貨物稅內交納,加工工廠除了要在成品出廠時交納貨物稅外,其所得的加工收益也已不必再交納營業稅。不僅如此,如果加工廠代客加工,其成品為應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或貨物稅的貨物,加工廠所加的輔料亦可不視爲銷貨,不交納營業稅。由此可知,加工收益按百分之五稅率納稅,是指加工後的成品不屬於應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和應納貨物稅的貨物而言的。但有一點應該明確,如果加工成品不屬於應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或應納貨物稅的貨物,而原料是應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或貨物稅的貨物,則加工收益仍應按百分之五稅率交稅。例如棉紗為應稅商品,以棉紗委託布廠加工,加工收益仍應交稅,因為商品的性質已經變了,產製棉布的這一道稅並未包括在棉紗的商品流通稅中。以上是關於征課範圍方面首先需要明確認識的。
   第二,加工工廠接受委託加工後,如果以部份加工過程或者是部份加工物品再行委託別的工廠加工,則以所得加工收益減除轉付加工費的餘額來計算交納營業稅。例如甲織布廠接受棉紗加工藍布一百疋,工繳五百萬元,但該加工廠自織坯布,轉託乙廠加工染藍,轉付加工費一百五十萬元,則甲廠應以三百五十萬元計算交納營業稅。又如甲廠受託代織白布一百疋,加工費四百萬元,轉託乙廠代織三十疋,轉付加工費一百二十萬元,則乙廠應以二百八十萬元計交營業稅。
   第三,工廠受託加工後,本廠並不加工而係以所接受的全部加工物品轉委託他廠加工以獲取差額收益者,因其所得的差額收益,已非屬加工收益性質,因此須按委託業百分之十的稅率報交營業稅。另外有一些行業如修理業、打字業、縫紉業、洗染織補業及包作業等,其收益雖帶有加工收益的性質,但這些行業在分業稅率表上是一一列舉的,仍應按其收益依各該業修訂稅率交納,槪不按加工收益規定征稅。
   第四,關於加工收益牽連到原料燃料物料,以及下脚廢料等如何計算,應按下列辦法交納:㈠接受委託加工,加工來料應以加工成品直接使用之原料爲限,如由委託人供給用於成品的燃料物料,委託人應作爲銷貨,加工廠作進貨併入加工收益內交納營業稅。㈡委託人以加工後的產品抵付加工費,委託人應視為銷貨,依商業稅率交納一道營業稅,加工廠應折算加工收益納稅並於出售時再依商業稅率交納一道營業稅。(三)委託人以下脚廢料折抵加工費者,可不視爲銷貨,不納營業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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