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貫徹婚姻法運動月工作的補充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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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28916
颗粒名称: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貫徹婚姻法運動月工作的補充指示
其他题名: (一九五三年二月十八日)
分类号: G210
摘要: 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在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和一九五三年二月一日分別發出了關於貫徹婚姻法的指示,規定以一九五三年三月為貫徹婚姻法運動月。
关键词: 婚姻法 宣傳 指示

内容

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在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和一九五三年二月一日分別發出了關於貫徹婚姻法的指示,規定以一九五三年三月為貫徹婚姻法運動月,在這個運動月中,要大張旗鼓地在全國範圍內(少數民族地區和土地改革尙未完成地區除外)開展一個宣傳婚姻法和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運動,以爲今後繼續貫徹婚姻法的工作造成良好的開端。現在三月就要到來,各級黨委必須根據這兩個指示,積極準備,同時督促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進行各項準備,以便堅决地正確地進行這個運動。
   爲了準備這個運動月的工作,各地曾經進行了一些重點試驗。這些試驗的結果證明了以下兩點,即:一方面,全國各地對於婚姻法的宣傳和執行的情況是極不平衡的;在很多地方,不但是人民羣眾,而且有不少的共產黨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由於沒有對他們進行認眞的正確的宣傳敎育和檢查,他們對於婚姻法和這次貫徹婚姻法的運動還很不了解或有很多誤解,甚至還有抗拒的情緒,而一經認眞地正確地進行了宣傳敎育和檢查之後,這些幹部和羣眾的認識就有了顯著的改變。由此可見,採取貫徹婚姻法運動月的辦法去展開婚姻法的宣傳和檢查婚姻法執行的情况,是完全必要的;對此採取消極和懷疑的態度,是完全錯誤的。但是,在另一方面,又有一部分幹部對於舊社會遺留下來在婚姻制度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習慣的力量估計不足,他們抱着急躁的情緒,企圖在短期內或一次運動中解决一切問題,並且錯誤地搬用「鬥爭會」、「坦白會」以至「戶戶調查」、「家家評比」、「劃分陣綫」、「家庭站隊」等辦法來解決問題,或者把貫徹婚姻法運動擴大到一般的男女關係和家庭關係方面去,從而引起了社會上的某些混亂,並有使運動脫離正確軌道和規定目標的危險。這也是錯誤的,必須加以防止和糾正的。
   列甯說,「千百萬人的習慣的勢力乃是一種最可怕的勢力。」婚姻和家庭的問題是牽涉到每個家庭每個人的問題,在這方面的封建思想和封建習慣,是幾千年來根深蒂固地存在於人們思想意識中的一種東西。這是决不能在短期內採用粗暴的辦法去加以「消滅」的,而必須是在很長時間內不斷地進行宣傳教育工作(包括懲處極少數嚴重犯罪分子),才能逐步地加以淸除。這次貫徹婚姻法運動月的目的,就是要普遍地進行這個宣傳敎育工作,在婚姻問題上系統地批駁舊思想、舊制度和舊習慣,並且樹立新思想、新制度和新風氣的陣地,使幹部和人民羣眾在新舊婚姻制度問題上劃淸思想界限。
   為了保證這個運動月的工作能够有力地開展,又不致發生任何混亂現象起見,中共中央特作如下的補充指示:
   一、在貫徹婚姻法運動月中,除對人民羣眾中極少數因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婦女而致殺害人命、傷害人身的嚴重犯罪分子應主動地加以檢查處理外,對一般人民羣眾應以進行婚姻法的宣傳爲限。關於婚姻法執行情况的檢查,只限於在各級黨委及縣區鄉(村)幹部、縣以上各級法院和民政部門主管婚姻事務的人員中進行,而不要在一般人民羣眾中去進行。爲使運動進行得有準備有步驟起見,各地工作人員一般地應首先學習婚姻法並檢查自己執行婚姻法的情况,然後向人民羣衆廣泛宣傳婚姻法,並檢查處理極少數嚴重犯罪分子。
   二、上述幹部對於婚姻法的學習,在縣級和縣以上各級應詳細學習全文,並應在各機關分別進行;在區鄉(村)則應着重學習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法宣傳提綱(不日公布),並應集中在區級機關,在縣級負責幹部指導之下進行。上述幹部在學習後應就以下各項進行檢查:(一)對婚姻法過去是否學習過?是否瞭解?是否贊成?現在學習後是否瞭解?是否贊成?(二)過去在處理羣衆有關婚姻和家庭問題時,是否正確地執行了婚姻法的規定?(三)是否干涉過別人的婚姻自由?(四)對於受迫害的婦女,有無見危不救、死了不問甚至參與迫害的行爲?在檢查中,對正確地執行了婚姻法的人員應加以表揚;對執行中犯了一般錯誤的,應加以批評和糾正;對堅持錯誤拒不改正的,應給以適當的行政處分;對於直接參與迫害婦女的嚴重犯罪分子,應交人民法院依法懲處。這種檢查限於以上所列各項,而不應牽入到這些幹部的個人婚姻問題和男女關係問題中去,以免混亂運動的目標,妨礙運動的正確開展。如果這些幹部在自己的婚姻問題上有違反婚姻法規定者,也應同一般人民羣眾一樣,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而不應由各級黨委和其他機關處理。除開上述幹部應該學習婚姻法並檢查其執行情况外,其他一般的機關、部隊和學校,在貫徹婚姻法運動月中也應當舉行關於婚姻法的報吿。
   三、向人民羣眾進行婚姻法宣傳的主要方式,應當是由預先準備好的報吿員或其他經過選擇訓練的工作人員向城鄉基層單位的全體居民或全體羣眾作關於貫徹婚姻法問題的報告。這種報告會應採取便利羣眾的分批召集的方式,不得强迫羣眾到會。同時應組織黨的宣傳員和各個人民團體的積極分子作有領導的宣傳解釋工作,並動員牆報、黑板報、廣播筒、文化站、文化舘、劇團、民間藝人、幻燈放映隊、電影放映隊、電影院、廣播台、報紙等加以配合。宣傳內容應着重下列各點:(一)說明舊婚姻制度的害處,新婚姻制度的好處,號召男女老少團結起來,自覺自動地擁護婚姻法。在批判舊婚姻制度時,一般地不要對當地羣眾指名批評,但在宣傳新婚姻制度時,則可表揚婚姻自主、家庭和睦、生產積極、政治進步的模範人物。(二)說明實行婚姻法並不是要拆散由舊婚姻制度建立起來的家庭關係,並不是要提倡離婚,他們過去的婚姻即使不合婚姻法的規定,只要當事人不提出離婚的堅决要求,誰也不應當去干涉他們,强迫他們離婚。但是要强調指出:不民主不和睦的家庭應當改善夫妻婆媳關係,使之成爲民主和睦的家庭;對於極少數夫婦關係十分惡劣、經過調解仍無法繼續維持者,應准予離婚。人民羣眾中如有要求調解家庭關係者,工作組和幹部應盡力幫助,改善他們的關係;其中如有應由人民法院處理的案件,都應在當事人要求之下依法到人民法院去處理,而不要由工作組或其他幹部代替法院去處理。(三)嚴格禁止殺害或傷害婦女。婦女無論已婚未婚,無論與丈夫、公婆是否互相滿意,無論是否要求離婚,無論有甚麽缺點,他們的生命和身體都必須一律受到保護,絕對不許任何人加以殺害或傷害。誰要是殺害和傷害婦女,誰就是犯了法,就一定受到政府的懲辦。誰殺了人就要抵命。(四)號召幹部和人民羣眾敬愛現役革命軍人和退役革命殘廢軍人,保護他們的婚姻和家庭,反對任何人加以破壞。其他關於婚姻和家庭關係的複雜問題,不要在運動月中隨便宣傳,不要隨便作不正確不負責的解答。
   四、全體共產黨員必須是宣傳婚姻法和黨的婚姻政策的積極分子。黨員在有關婚姻問題的一切宣傳中、日常言論中以及處理羣衆婚姻問題的實際工作中,必須遵守婚姻法的原則和規定,不得違反或歪曲。中央在一九五〇年四月三十日關於保證執行婚姻法給全黨的通知中,對於這一點已有明確指示。但三年來還有不少黨員違背中央的指示,不但不向羣眾積極地正確地宣傳婚姻法,對反對婚姻法的錯誤意見不加批判,而且自己也常常在言論上和行動上違背黨的指示和國家法令去維護封建的婚姻制度。這是完全不能容許的,違背黨章和黨的紀律的。今後如有黨員再採取這種錯誤態度,必須受到紀律的處分。
   五、人民羣眾和幹部中的婚姻案件,應當按照正常的法律手續,由區人民政府或縣、市人民法院加以處理。各級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及其工作組、各級民主婦聯和其他人民團體的工作幹部、共產黨員和靑年團員,應當支持受到嚴重迫害的婦女,幫助她們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區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對於要求婚姻自由的申訴以及關於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婦女的控吿應立卽認眞地處理,絕不容許採取任何放任拖延的官僚主義態度。為了保證在運動月中及以後各級人民法院能够正確地迅速地處理婚姻案件,保證區鄉人民政府能够正確地辦理婚姻登記,上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必須立即抽調和訓練一批觀點正確的幹部來担任婚姻問題的審判工作和婚姻登記工作,或將現有人員加以訓練,使其完全瞭解婚姻法並能忠實而正確地加以執行。對於那些經過敎育以後仍然不能正確地執行任務的人員,應加以撤換。
   六、貫徹婚姻法牽涉的範圍極廣,問題極複雜,因此各級黨委必須抓緊對這次運動的領導,特別要和鄉村密切聯系,如發現混亂和偏向,必須隨時克服,必要時並得暫時停止運動的進行。在人力不足的地方,甯可經過上級同意暫時縮小對羣眾宣傳的範圍,以求取得經驗,逐步推廣,而不要聽任急躁冒險傾向自流發展。某些地方在三月間因運動進行得不好而中途停止或縮小範圍或沒有完成,應在三月以後繼續進行。在貫徹婚姻法運動月過去以後,各級黨委應定出切實辦法,保證把貫徹婚姻法工作當作今後的一項經常工作。(新華社北京十九日電)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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