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稅商品改製後有關納稅規定的若干實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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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28087
颗粒名称: 已稅商品改製後有關納稅規定的若干實例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3年2月4日当代报登载已稅商品改製後有關納稅規定的若干實例。
关键词: 納稅 規定 實例

内容

最近有些人提出了如下一系列的問題:像「以已稅純碱改製爲液體燒碱要不要另行交納商品流通稅?」「已稅鋼皮製成自行車鋼圈納稅規定是怎樣的?」以及「將已稅皮革製成皮鞋、皮箱還要納稅嗎?」……等等。總的來說,這些乃是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欵所規定的:「已稅商品經加工製成另一種商品者,應依規定另行納稅」的問題。於此,我想根據個人的認識,通過若干實例,作一些粗淺的說明。
   所謂「加工製成另一種商品」,也卽是俗稱加工改製的意思。什麽叫加工改製呢?意即由一種商品經過加工或加料,使它變質或變形而成為新的成品。就商品流通稅目前的課徵範圍來說,它包括了二十二個項別五十八個品目。同一種商品,由於不同的需要,經加工改製後可能成爲數種形狀各異、性質各別的成品。但從稅務的範疇來看,總不外乎以下三種情况:其一、加工改製後的成品,仍然屬於商品流通稅的品目;其二、加工改製後的成品,屬於貨物稅的課征範圍;其三、加工改製成「一般商品」(意即既不屬於商品流通稅的品目,亦不在貨物稅課征範圍之內)。因之,我想按照這三種情況依次分別叙述。
   一、已納商品流通稅(以下簡稱本稅)的商品,改製後的新成品,如果仍屬於本稅的應稅品目時,原則上應另行交納本稅。例如上述的「以已稅純碱改製爲液體燒碱」,由於液體燒碱(俗稱燒碱水)仍屬於本稅的應稅品目,故而應另行交納本,稅。其他的例子是很多的,譬如:已稅薰菸葉製成捲菸,已稅白酒改製成五加皮,已稅熟皮製成輪帶等等,均需另行交納本稅。但是稅法上亦有單獨例外的規定而爲其他品目不能比照援引的;例如施行細則第四條附表規定「以已稅白酒煉製酒精者,不再交納本稅」。
   二、已納本稅的商品,改製後不屬於本稅應稅品目而屬於貨物稅範圍時,應於出廠時另行交納貨物稅,在出廠後銷售過程中,幷應交納營業稅。上述已稅鋼皮改製成自行車鋼圈,鋼圈係屬於貨物稅「自行車零件」品目,在出廠時應照百分之八的稅率交納貨物稅。又如已交納商品流通稅的「盤條」改製成各種金屬絲(註:商品流通稅盤條與貨物稅五金絲的區分標準暫定為五公厘及五公厘以上的為盤條,五公厘以下的為五金絲。)在出廠時仍應按五金「絲條」百分之七的稅率交納貨物稅。如果此項已納貨物稅的金屬「絲條」再改製爲金屬絲條時,根據貨物稅規定,則可不另納稅。此外,如已稅硫化鈉加其他原料製成硫化靑,已稅水泥製成磚瓦等等,均應於出廠時依規定交納貨物稅。
   三、已納本稅的商品改製成一般商品,應按照工商業稅規定辦理。譬如上述的已稅皮革製成爲皮鞋、皮箱,由於皮鞋、皮箱是一般商品,它既不屬於商品流通稅的應稅品目,又不屬於貨物稅的課征範圍,但要照工商稅規定交納營業稅。再舉幾個例子:比如用已納本稅的銅製成銅勺、銅壺,已稅棉紗織成布疋,以及用已稅生鐵鑄成機器零件而此項零件又不屬貨物稅課征範圍時,都應按工商稅規定納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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