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行政委員會關於開展貫徹婚姻法運動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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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27847
颗粒名称: 華東行政委員會關於開展貫徹婚姻法運動的指示
并列题名: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3年1月30日,当代日报刊登一篇關於開展貫徹婚姻法運動的指示。
关键词: 婚姻法 婚姻自由 婦女

内容

自婚姻法頒佈以來,華東有的地區已進行了比較深入的宣傳工作,正確地認眞地處理了婚姻糾紛,並用實例敎育了幹部和羣衆,從而摧垮了舊的包辦婚姻制度,革除了童養媳和買賣婚姻等惡習,開始樹立了婚姻自由的新風氣,使民主和睦團結生產的新家庭不斷出現。但這種地區爲數不多。而不少地區由於幹部對婚姻法的認識不足,貫徹不力,甚至有的採取抗拒態度,因而未能把婚姻法正確地、深入地貫徹到廣大人民羣眾中去,封建婚姻制度尚未掃除。這些地區有的處於婚姻半自主的狀態,有的仍流行着包辦買賣婚姻的封建舊習,婚姻自由仍遭到多方面的干涉,不少婦女仍處在受壓迫受虐待的境地,由於婚姻問題而自殺或被殺的現象依然存在,據全區一九五二年一月至八月的不完全統計,自殺與被殺者卽達四千一百零五人,而且多係靑壯年和勞動婦女。以上情况必須引起我們的嚴重注意。爲了進一步在全區範圍內貫徹婚姻法,根據中央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的指示,决定以一九五三年三月份為宣傳與貫徹婚姻法運動月。屆時全區無論城市或鄕村(除少數民族地區外),均應密切結合各項中心工作,以宣傳婚姻法和檢查婚姻法的執行情况為中心,展開一個聲勢浩大、規模壯闊的羣眾運動,務求通過這一運動使婚姻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以便根本摧垮封建主義的婚姻制度,樹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爲保證婚姻法的正確執行與貫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首先敎育幹部,尤其是區、鄉(村)、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幹部和司法幹部,端正他們對婚姻法的認識,並聯系實際作深刻的檢査。對那些平日積極宣傳婚姻法而又能根據婚姻法正確處理婚姻案件並著有成績者,予以表揚;反之對支持封建惡習,干涉婚姻自由,或抱不吿不理、見死不救、死了不問等態度者,應予無情的揭發和批評,錯誤嚴重者,更應給予必要的處罰。
   (二)一切工廠、農村、機關、學校、街道均應普遍召開會議,組織報告,並通過舉辦展覽會,組織廣播,散發與張貼各種宣傳品,及放映電影、演出戯劇等各種方法,廣泛進行婚姻法的宣傳工作。在宣傳中應結合實例着重揭發封建婚姻制度對社會和人民的危害性,使廣大人民充分了解婚姻法是為了在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礎上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社會、有利於後代子孫身心健康的積極意義,糾正部分人認爲「婚姻法是婦女法,是女人壓迫男人的」,及誤解婚姻自由是提倡隨便離婚、提倡性亂等錯誤認識。
   (三)必須明確掌握貫徹婚姻法的重點,在於廢除包辦買賣婚姻,反對壓迫虐待婦女和妥善處理童養媳、寡婦重嫁及和睦夫妻關係、婆媳關係等問題,而不應牽涉過廣,把問題擴大到男女私生活和其他枝節問題上去。同時鑒於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人民內部的事情,不同於農民對地主的鬥爭,而封建婚姻制度又有其深遠的社會根源,因此在處理各種違犯婚姻法的案件時,旣要嚴肅認眞,而又要堅持耐心敎育的方針,並應按照不同情況加以分別對待:對模範夫婦、模範家庭應予表揚;對壓迫虐待婦女,而尙未造成嚴重惡果者,經過深刻揭發後,可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採取個別調處、家庭民主和睦會、大小羣衆會等方式予以敎育和批評,只要其反省認錯保證不再犯,可免予處分;對虐待、虐殺婦女或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嚴重惡果致民憤很大的犯罪分子,應召開公審大會,依法懲處。
   (四)爲了使這一運動能够順利與正常的展開,各地必須立即從各方面進行充分的準備。各級人民政府應成立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並設立專門的辦事機構,各級人民法院應建立專門的婚姻法庭,以便在運動展開時及時地認眞地審理婚姻糾紛案件。同時應卽選擇重點地區進行宣傳與做好「貫徹婚姻法」運動的典型試驗,以便取得經驗,爲三月份普遍開展運動打下有利基礎。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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