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修正後聯營機構怎樣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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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27710
颗粒名称: 稅制修正後聯營機構怎樣納稅?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3年1月28日当代日报登载文章介紹了稅制修正後聯營機構怎樣納稅。
关键词: 工商 聯營業務 稅制

内容

(一)
   稅制修正以後,聯營業務(指聯產、聯購或聯銷而不是合營)是否還可繼續經營呢?對這問題,有不少的工商業者是表示懷疑的。聯營在某些方面可使私營工商業者增加便利,對發展生產和經營起了一定作用;但不可否認,以往的聯營業務也存在着不少缺點,特別是在稅務方面,藉此取巧逃稅的,屢有發現。那末稅制修正以後是否一律禁止聯營呢?我以爲根據目前暫行的法令規定,我們還看不出這種情况。如果老實地依照稅法所規定的去依法辦事,聯營是依然可以經營的。不但可以,而且由於稅制修正後,納稅環節的確定,已使聯營組織在納稅問題上更加明確了。
   根據省財政廳稅務局今年一月十七日浙稅直字第485號的通吿,一、關於營業稅納稅環節部分,甲、經營不納商品流通稅的工業產品一項,關於聯營曾有如下規定:
   (一)工業在本埠聯產、分銷,應由分銷單位於出售時,按工業稅率加商業稅率乘營業額計算交納營業稅(已納貨物稅的產品,祇按商業稅率交納營業稅),運往外埠分銷時,適用工廠將產品外銷的規定辦理。這就是說:聯產分銷,在本埠於聯產後將成品撥交分銷單位時,不納營業稅;由分銷的單位於出售成品時,交納一道工業的產製營業稅和商業的批售或零售的營業稅。不論批發或零售,這兩道稅都是以出售價額爲計算基礎,即使是分銷單位零售,也並不是工業稅率可以照市場批發價格,而商業稅率可以照實際零售價格來分別計算的,而是要將工業稅率加商業稅率乘實際售價(即營業額)來計算的。至於已納貨物稅的產品,因為工廠的貨物稅內已包括了一道產製的營業稅,所以祇按商業稅率交納一道營業稅。至於由分銷單位運往外埠銷售時,仍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1)工廠將本廠產品撥交所屬外埠批發或零售機構,其撥交批發機構者,工厰應在產地按出廠價格依工業稅率交納營業稅(已納貨物稅產品,不再交納這一道稅。)批發機構在外埠對外批售或批售給所屬零售機構,在銷地按售價依商業稅率交納營業稅。其直接撥交零售機構者,工廠應在產地按出廠價格以該業的工業稅率加商業稅率乘營業額計算交納營業稅(已納貨物稅的產品,祇按商業稅率交納營業稅)。零售機構出售後,仍按商業稅率交納營業稅。
   (2)工廠派員將本廠產品運往外埠銷售,應在產地按出廠價格,依工業稅率交納營業稅(已納貨物稅的產品,卽不再交納),在外埠批售,按售價依商業稅率就地交納營業稅。
   (3)工廠派員到外埠洽妥銷售對象,或外埠顧客匯欵函購,由工廠直接發貨者,均應在產地按工業稅率加商業稅率乘營業額計算交納營業稅(已納貨物稅的貨物,祇按商業稅率交納營業稅)。
   (二)工業在本埠分產聯銷,應由聯銷機構於出售時,按工業稅率加商業稅率乘營業額計算交納營業稅(已納貨物稅的產品,祇按商業稅率交納營業稅),如由聯銷機構運往外埠銷售者,適用以上(1)(2)(3)項規定。
   以上所講的,是祇就經營不納商品流通稅的聯產分銷或分產聯銷而言。如果是經營商品流通稅的應稅貨物,則不論是批發或零售,聯銷或聯購,在本埠或外埠以及其他任何購銷方式,除了應按照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辦理外,可以不再交納其他各稅(祇有私營企業、合作社、公私合營的企業,其所得額仍應照章交納所得稅);如果拿已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經加工製成另一種商品,加工後的商品如不屬於商品流通稅的應稅商品,則聯產分銷或分產聯銷,仍應按照以上所說的規定納稅。例如棉紗爲商品流通稅應稅商品,布廠將棉紗織造成布,如果聯產分銷或分產聯銷,仍應按以上規定納稅(不是聯營的,而是單獨製造自行銷售的,仍應按工廠自售工業產品課稅)。
   (二)
   其次是關於工業的聯購原料問題,根據中財委稅制若干修正的通吿,以及省稅局四八五號通告規定,對工業聯購原料撥交各廠使用,並無限制,因此我們以爲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聯營條件(工商業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以原價撥交參加的各單位,經當地工商及稅務機關核准者,仍可不視爲獨立的經營單位,在撥貨時不納營業稅。
   關於商業是否可以聯營問題,情况也是類似的。如果商業單位聯購工業產品(指不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以原價調撥給參加聯購的單位,祇要是合於稅法規定的聯營條件,費用分攤,既無獨立資金,又無差額收益的,撥交時亦不必交納營業稅。參加聯購的單位再將工業產品分銷時,如果是國營商業及合作社批售,可不納營業稅,原係專營批發業務的私營批發商(按批發牌價及規定起批點專營批發業務者),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准者,在本外埠批售,亦均不納營業稅。(但經核准爲批發商後,如發現實際經營業務有不合於批發規定者,應改按零售商論,就其全部營業額依商業稅率課征營業稅)。如果參加聯購的是公私商業及合作社的零售單位,則出售時,應依商業稅率就地交納營業稅。
   商業單位聯購分銷,如果所收購的是不納商品流通稅的農業產品,經當地稅務機關及工商管理機關審查批准,確屬以原價撥交參加的單位時,目前亦暫不必交納營業稅(因爲這是本省的暫行規定,將來如有變更,須以上級指示爲準)。如果參加的單位是經批准的私營批發商,則聯購所分得的產品售給本系統的批發單位時,不納營業稅。對外出售或撥售給本系統的零售單位者,均應依商業稅率交納營業稅;如果參加的單位是零售單位,則零售單位出售時也應依商業稅率交納營業稅。
   有些工業單位聯合起來經營,共同採購原料產製,和銷售成品,這實際上是合營性質而是不合聯營的條件的;有些商業單位的聯營組織既聯購又聯銷,聯購聯銷更番經營,這樣在稅法上是要作爲一個獨立的納稅單位來着待的。
   此外,也有一些聯營組織具有稅法規定的某一些條件,但又不是完全符合規定的;有的甚至根本與稅法不合,但名義上也有稱爲「聯營」的。凡是這些「聯營」組織與參加的各單位間的撥貨關係是一律要當進銷貨處理的。例如有些聯營組織自有資金,或吸取定額費用而不按實際分攤或收取貨價差額,或代參加單位以外的企業代購代銷,吸取佣金等等,這樣就一律應按進銷貨處理。
   總之,新稅制推行以後,就目前本省的暫行規定來看,對依法組織的聯營機構業務是沒有什麽影響的,但是聯營組織必須經當地工商和稅務機關批准,確係以原價調撥而無差額收益,費用分攤而無獨立資金,經營的業務也是祇爲參加單位辦理工商和稅務機關批准的一定業務,否則應按獨立納稅單位辦理,這一點是必須明確認識的。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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