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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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26120
颗粒名称: 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施行細則
并列题名: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3年1月4日,当代日报登载了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施行細則的详细内容。
关键词: 商品流通稅 試行辦法 細則

内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細則依據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之。第二條辦法所列應稅商品的徵收、交納事宜,悉依本細則辦理。第三條辦法第二條的解釋如下:
   一、已稅商品經加工製成一種商品,屬於本稅範圍者,如
   以已稅薰菸葉製成捲菸,應依規定另行交納本稅;
   二、已稅商品經加工製成另一種商品,不屬本稅範圍者
   ,如以已稅硫化鈉加其他原料製成硫化靑,已稅水
   泥製成磚瓦,均應於出廠時依規定交納貨物稅;在
   出廠後銷售過程中,並應交納營業稅;
   三、應稅商品的廢料、下脚及副產品,屬於本稅範圍者
   ,如紗廠的下脚棉紗,應依規定交納本稅;不屬本
   稅範圍者,如麥粉厰所產之麩皮,應依規定交納營
   業稅;
   四、商業機構经營的已稅商品,其營業額免納營業稅,
   但應憑進貨發票及銷貨發票存根爲計算依據。第四條應稅商品的計稅單位、納稅環節、計稅價格及使用照證手續,悉依本細則附表規定辦理。
   第二章計稅價格及計算方法第五條辦法第五條規定各種應稅商品的計稅價格解釋如下:
   一、國營商業機構牌價,係指產地的批發價格、收購
   價格、統銷價格及專賣價格;
   二、離岸價格,以已稅商品出口的結匯價格爲計算根
   據,其中包括離岸後的各種費用者(如國外運費
   、保險費、稅捐等)應予剔除。
   應稅商品的計稅價格,應依本細則附表由省、市稅務機關具體規定實行,並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以下簡稱稅務總局)備查。第六條應稅商品無國營商業機構牌價者,其計稅價格規定如下:
   一、合作社承銷或包銷者,應按其產地出售牌價計稅;
   二、工礦企業自行出售,有批發牌價可為計稅依據者,
   經省、市稅務機關核准,可按其批發牌價計稅;
   三、無一、二兩款價格者,應由市、縣稅務機關參照國
   營商業機構同類商品批發牌價及當地或鄰近地區具
   有代表性的市場批發價格,核定其計稅價格。第七條辦法第六條計算方法舉例如下:
   一、從價計稅者:
   某地花紗布公司批發藍鳳牌二十支棉紗共100件,
   每件統銷牌價7,450,000元,其每單位應納稅額爲
   :7,450,000元×22%=1,639,000元;
   納稅總額爲:
   1,639,000元×100件=163,900,000元。
   二、從量計稅者:
   某牌□啤酒每打的額稅額爲15,000元,某公司批發
   某牌熟啤酒100打,其納稅總額爲:
   15,000元×100打=1,500,000元第八條凡應稅商品,應依規定的計稅價格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減除包裝、銷貨折讓、佣金或其他費用。
   第三章登記報告第九條凡產製應稅商品的廠、礦及應納本稅的企業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總分支機構同在一地者,各機構應分別塡具稅務登記表,由總機構彙總向當地市、縣稅務機關登記;不在一地者,應分別登記。
   辦理前項登記時,經批准以現金納稅或非納稅環節的企業機構,免送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帳戶的證件。第十條市、縣稅務機關接到企業機構所送登記表件,經査核相符後,發給登記證。
   前項登記事項變史時,應報由原登記稅務機關査明後變更登記,必要時得通知重新塡表並換發登記證。第十一條企業機構歇業時,應持憑工商管理機關許可歇業證件的副本,報由原□記稅務機關撤銷登記。第十二條經營應稅商品的企業機構相互間發生承銷、包銷、定貨或委託加工的關係時,應以合同副本分送訂約雙方所在地市、縣稅務機關備查;續訂合同或變更合同內容時同。第十三條辦法第七條一、二兩款所稱之國營商業機構、工礦企業在產地所設的批發機構、收購機構或接貨機構,其納稅環節應經當地市、縣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未經批准者,應於出廠時納稅。第十四條凡在產地設站或臨時派員採購應稅農林、畜牧產品者,均應向原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取得證明後,向採購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第十五條應稅商品使用商標者,應於使用前,將商標註册證件的照片二份,商標樣張五份(必要時檢送樣品)
   一併報請市、縣稅務機關査核。商標變更或移轉時同。第十六條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年度、季度產銷納稅計劃,應由企業機構於辦理稅務登記時一併報送;嗣後應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前及季度開始十日前分別報送。計劃變更時同。第十七條凡產製應稅商品的廠、礦及應納本稅的企業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將該月應稅商品的產銷納稅情况及成本、利潤、原料來源、價格變化等事項,塡具納稅情况報告表二份,報送當地市、縣稅務機關查核。第十八條經營應稅商品的企業機構,均應建立健全的會計制度;其不健全者,得通知該企業限期改進。較小的企業機構建立健全的會計制度確有困難者,得由稅務機關規定格式,指導設立簡單帳簿。
   第四章納稅期限及程序第十九條商品流通稅應由納稅義務人按次、按日或按期自行計算應納稅款,塡具交款書一式四聯,經稅務專責
   人員審核蓋章後,持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交納稅款。
   前項交款書第一聯由專責人員存查;第二聯由銀行蓋章交納稅義務人作正式收據;第三聯由銀行蓋章轉送稅務機關;第四聯由銀行存査。第二十條納稅義務人分別按次、按日、按期納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次納稅:
   (一)工礦企業自行出售者;
   (二)採購農林、畜牧產品集中起運者;
   (三)應稅商品由國外報運進口者;
   (四)應稅商品經規定於出口時納稅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日或按期納稅:
   (一)工礦企業自設批發機構出售者;
   (二)國營商業機構或合作社批發或調撥者;
   (三)企業機構以未稅商品自用或加工者;
   (四)規模較小的工礦企業自售應稅商品,按次納
   稅確有困難者。
   按期納稅者,應依規定的計稅價格,逐日計算,彙總交納。第二十一條依前條第二款按日或按期納稅者,應由市、縣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機構所送產銷納稅計劃,依照下列標準分別核定:
   一、劃撥結算納稅的企業,每日應納稅款經常在人民幣
   一千萬元以上者,每日交納一次;三百萬元以上不
   滿一千萬元者,每三日交納一次;不滿三百萬元者
   ,每十日交納一次;
   二、經核准按期以現金納稅的規模較小的企業,由市、
   縣稅務機關在一個月的範圍內酌定納稅期限。第二十二條凡按期納稅的企業機構,其經常納稅數額超過或不滿原核定的標準者,稅務機關得調整其納稅期限。第二十三條按次納稅者,應於應稅商品出廠或起運時納庫;按日納稅者,應於次日納庫;按期納稅者應於期滿之次日納庫;月終不滿一期者應於月終結算,於次月一日納庫。第二十四條採購應稅農林、畜牧產品,經省、市稅務機關核准者,得於指定之集中市場納稅。第二十五條規模較小的工礦企業自行出售所產應稅商品,得自報其產量、銷量,由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况核定每月納稅數量,按期納稅。其會計制度健全,經稅務機關認爲可資納稅依據者,得按每期帳列實際數量計算納稅。第二十六條應稅商品由批發機構、收購機構或接貨機構納稅者,工礦企業應向當地市、縣稅務機關領用轉運報告單,於商品出厰時塡憑該單送由專責人員驗明出廠,經收貨機構在單內簽收後,依照規定將原單分別留存、退回。工礦企業自售應稅商品經核准按期納稅者,計算稅款時,應將前項轉運部分扣除後納稅。第二十七條應稅商品的半成品須轉廠加工經稅務機關核准者,應於轉厰加工後照規定納稅。轉廠時適用前條規定的轉運報吿單。第二十八條同一工礦企業以自產應稅商品移送加工、使用部門者,應將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送時間詳細紀錄,作爲計稅依據。
   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二十九條稅務機關應設專責人員,監督檢査企業機構納稅。其主要事項如下:
   一、關於產銷納稅計劃及合同的執行事項;
   二、關於企業機構的登記及其變動事項;
   三、關於設備利用及開工、停工事項;
   四、關於應稅商品的規格、品質、價格及成本利潤的變
   化事項;
   五、關於應稅商品的產、購、銷、存及其運轉事項;
   六、關於應稅原材料的購用、儲備事項;
   七、關於帳册、憑證及所送報表的核對事項;
   八、關於交款書的審核及轉運報吿單的核對事項;
   九、關於其他與納稅有關事項。第三十條專責人員審核交款書時,應詳細核對納稅商品數量、計稅價格、適用稅率及應納稅款等事項。如發現錯誤,應立即通知企業負責人或經辦人改正後納庫。第三十一條凡劃撥結算納稅的企業機構不依規定期限納稅者,專責人員應及時查詢,並報告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中國人民銀行依照辦法第十條規定扣交稅款。第三十二條專責人員應熟悉企業機構的生產業務、經營狀况,並按季審查所管企業機構的產銷納稅計劃,同時編造本人的工作計劃,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以憑檢查進度。專責人員每月最少以三分之二時間深入企業機構的車間、倉棧及會計、財務等部門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向其上級提出報吿。第三十三條專責人員發現企業機構未能執行原報產銷納稅計劃或經營、生產上有不合理的現象,影響納稅計劃者,得向該企業負責人提出建議,必要時,並應報吿主管稅務機關轉請當地財政經濟委員會及上級稅務機關核辦。第三十四條專責人員發現企業機構有偸稅、漏稅或其他違章、違法行爲,應立即報吿上級,不得擅自處理。第三十五條專責人員在工作中所瞭解企業機構的情况,除向上級報告外,不得對外洩漏。第三十六條稅務機關派員執行檢查工作時,應隨身携帶檢查證,必要時得邀請當地公安機關及羣衆團體予以協助。第三十七條專責人員應與企業機構內的護稅組織密切聯系,幷隨時傳達稅收政策、法令及護稅注意事項。
   第六章減稅、免稅及退稅第三十八條應稅商品經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核准減稅或免稅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減稅、免稅商品起運時,應出申請人或其指定的代
   理人持憑核准的通知,報由主管稅務機關予以減、
   免;
   二、減稅、免稅商品以原核准的品名、數量、用途及起
   運、到達地點爲限,分批起運者,除□特許者外,
   應自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運完:
   三、減稅、免稅的商品,非□核准或補稅,不得變更原
   申請用途。第三十九條納稅義務人如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有多交、誤交稅款情事,應於三個月內,檢具原交款書及有關證件,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查明屬實後,塡發收入退還書,憑以退稅。
   第七章違章處理第四十條違反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者,按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處理。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處理:
   一、私製、私運、私銷或私自採購應稅商品者;
   二、以未稅商品私自加工或使用者;
   三、匿報商品數量、稅額,偸稅、漏稅者;
   四、故意低報價格偸稅、漏稅者;
   五、帳簿或憑證不符,確係偸稅、漏稅者;
   六、以其他方式偸稅、漏稅者。第四十二條滯納商品流通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按劃撥結算納稅者,應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逕按前期
   實納稅額百分之一百二十扣交,並按扣交前滯納日
   數加收千,之五的滯納金。中國人民銀行扣交之稅
   款於月終結算時,多交部分可抵作下期稅款,不足
   部分仍應責令補交並加收滯納金;
   二、按現金納稅者,除限日追交外,並按滯納日數加收
   千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不交者,以抗稅論
   ,送人民法院處理。第四十三條稅務機關查獲偸稅、漏稅案件時,應將偸稅、漏稅商品扣押或封存,但當事人如能取得保證,經稅務機關批准後,得先將偸稅、漏稅商品發還,聽候處理。第四十四條凡應沒收的商品如已出售者,得按沒收確定時的價格責令如數交納。第四十五條商品流通稅的違章案件,由市、縣稅務機關處理。
   省轄市及縣稅務機關遇有情節重大的違章案件,應提出處理意見報經省稅務機關核准後處理。第四十六條市、縣稅務機關處理違章案件,應於獲案後五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書送達當事人,其案情複雜或須報經上級稅務機關核准者,得酌予延長處理期間。第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前條處理時,應先將應納稅款納庫,並於處理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當地稅務覆議委員會或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覆議;其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時,應抄同原處理書,並以申請書副本分送原處理機關,原處理機關接到該項副本時,應在三日內將案情經過、處理理由並檢同有關資料,報送上級機關查核。
   當事人如十日內不申請覆議,處理機關應即依照處理書執行。
   第八章附則第四十八條應稅商品的納稅手續及管理事宜,必要時得由省、市稅務機關依據本細則擬訂具體辦法,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報請稅務總局核准實施。第四十九條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書表及塡用辦法,由稅務總局統一製定,分發各省、市稅務機關依式印發使用。第五十條本細則解釋之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第五十一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以命令補充、修正之。第五十二條本細則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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