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財委關於稅制若干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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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25838
颗粒名称: 中財委關於稅制若干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
分类号: F427.653
摘要: 1952年12月,中財委发布關於稅制若干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
关键词: 稅制 修正 实行

内容

根據全國財政經濟情况的發展與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本委報經政務院第一百六十四次政務會議核准,在保證稅收、簡化納稅手續的原則下,將現行稅制加以若干修正,决定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甲)試行商品流通税
   一、茲將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通告施行(附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
   二、在試行取得經驗後,某些征收貨物稅的品目,凡可以改征商品流通稅者,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報經本委核准,逐步改征商品流通稅。
   三、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公佈後,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佈有關征收交納手續的細則。
   (乙)關於貨物税的修訂
   一、產製應稅貨物的廠商,原來應納的印花稅、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加,均併入貨物稅內交納。將現行貨物稅稅目、稅率酌加調整(附修正貨物稅稅目、稅率表)。
   二、應稅貨物,一律按國營公司批發牌價核稅;加工、定貨、包銷者同。國營公司無批發牌價者,得採用當地市場批發價格核稅。
   三、修訂貨物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貨物稅完稅價格及應納稅額之計算公式」的規定,改按稅率乘應稅貨物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丙)關於工商業税的修訂
   一、營業稅部分:
   ㈠工商業應納的印花稅、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加;均併入營業稅內,按合併後的稅率計稅(附合併後營業稅分級稅率對照表)。原「營業稅分業稅率表」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參照國家統計局所訂分業標準,加以調整,另行公佈施行。
   ㈡已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不再交納營業稅。
   ㈢已納貨物稅的貨物,在商業販賣的批發或零售時,仍照納營業稅。
   ㈣不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及不納貨物稅的貨物,無論工業出售或商業販賣,均照納營業稅。
   ㈤修訂「加工收益按各該本業稅率計稅,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一點五」的規定,加工收益稅統一調整爲百分之五。
   ㈥代購、代銷或包銷,一律按進銷貨稅。
   ㈦修訂工商業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關於工商業總分支機構「相互撥貨……不視爲營業行爲,不得征營業稅」的規定,改爲工業的總分支機構從產製、批發到零售,交納三道營業稅,其製造部分的營業稅已併入貨物稅者,則只交納批發及零售兩道營業稅。商業的總分支機構從批發到零售,交納兩道營業稅。
   ㈧工廠自售不納商品流通稅或貨物稅的商品,應分別按工業稅率及商業稅率交納兩道營業稅。
   ㈨修訂工商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款:「連續生產之工業,數種產品稅率不同者,按較低稅率計征」的規定,改按產品出售時所屬行業稅率計稅。
   ㈩取消對合作社減征營業稅百分之二十的優待規定。
   ㈩㈠修訂工商業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納稅人呈請覆議時,應將核定稅額全部交淸」的規定,改爲按核定稅額百分之七十先行交庫。
   二、所得稅部分:
   ㈠取消合作社成立第一年免納所得稅的規定:一九五二年所得稅彙算淸交,仍按原規定辦理。
   ㈡所得稅與所得稅附加合併征收。
   三、臨時商業稅部分:
   ㈠臨時商業應納的臨時商業稅附加及印花稅,併入臨時商業稅內交納,稅率不再提高,仍為百分之六及百分之八。
   ㈡修訂臨時商業稅稽徵辦法中關於農民、漁民、牧民、臘民出售自產貨品憑自產自銷證明免稅的規定,起徵點調整爲二十萬元,除座商外,凡出售商品達起徵點者,一律照納臨時商業稅。但對農民、漁民、牧民、獵民仍須作如下照顧:
   (1)農民在農村集鎭出售自己的農副產品及牲畜,免納臨時商業稅;市郊附近農民向城市出售自己的農副產品及牲畜,可由當地稅務機關發給長期證明,免納臨時商業稅。
   (2)漁民出售自產的水產品,由當地稅務機關發給長期證明,免納臨時商業稅。
   (3)牧民、獵民出售自產的牲畜或狩獵物,免納臨時商業稅。
   四、簡化小型工商業戶及攤販的納稅手續
   小型工商業戶及攤販應納的營業稅、所得稅、採用簡化辦法,合併計算,按月交納。其每月銷貨額不滿九十萬元或收益額不滿六十萬元者,均免納工商業稅。具體辦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另行公佈施行。
   (丁)關於其他各税的修訂
   一、印花稅:將稅率稅額表第一、第二、第三、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各目及第七目之保費收據、第九目之承攬及加工收款收據、第十一目之佣金收據,分別併入商品流通稅、貨物稅、工商業稅及屠宰稅徵收;所有未合併部分仍按現行條例辦理。
   二、取消棉紗統銷稅,併入商品流通稅。
   三、屠宰稅:
   ㈠關於自養、自宰、自食的免稅規定不變;但出售部分必須照章納稅。
   ㈡屠宰商應納的印花稅、營業稅及營梁稅附加,均併入屠宰稅內交納,稅率定爲百分之十三;農民出售者按百分之十計稅。
   ㈢取消納稅肉價的計算公式,一律按當地實際售價計稅。
   四、交易稅:糧食交易稅改徵貨物稅;棉花交易稅併入商品流通稅;牲畜交易稅,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佈徵收辦法,全國統一執行;各地單行辦法一律取消。
   五、城市房地產稅:將原附加併入正稅徵收,其稅率調整如下:
   ㈠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徵者,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
   ㈡地產稅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徵者,稅率為百分之一八點八;
   ㈢房地產稅依標準房價合併按年計徵者,稅率為百分之一點八;
   ㈣房地產稅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徵者,稅率為百分之十八。
   六、特種消費行爲稅:改稱文化娛樂稅,原列「電影、戲劇及娛樂」稅率不變;取消第五條減稅規定,進步戲劇、電影、由國家另訂獎勵辦法。筵席、冷食、旅館、舞廳部分均併入營業稅內、分別按下列稅率(包括印花稅、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加)計稅:
   ㈠中西餐館、菜館、旅館兼營的餐廳,承辦筵席的包廚及其他製備筵席供客食用的營業,冷食店、咖啡館及其他兼售冷食的營業,稅率爲百分之五。
   ㈡旅館、飯店及其他供客住宿的營業,稅率爲百分之六。
   ㈢舞場稅率爲百分之十五。
   七、原在營業稅、所得稅、臨時商業稅、城市房地產稅所徵收的地方附加,已經分別合併在正稅內徵收,各地不得再在正稅上以任何理由徵收附加。
   (戊)公私企業及合作社均應依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册;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並按期向稅務機關編送商品流通稅、貨物稅、工商業稅年度的、季度的產銷納稅計劃及按月報送有關納稅的報表。具體辦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另外公佈施行。
   主任陳雲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卅一日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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