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行使職權有非法行為時職工有權提出意見協商解决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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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25387
颗粒名称: 資方行使職權有非法行為時職工有權提出意見協商解决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12月24日当代报登载的有关工商問題的答复。
关键词: 工商 问题 答复

内容

編輯同志:茲有工商問題四則,請你解答:
   ㈠合夥人參加本企業工作,是否須得職工同意?要辦何種手續?在未辦妥前是否可以作爲臨時僱用,先行工作?
   ㈡襄理是否資方代理人?私營企業聘用之襄理(合夥人之一),是否須經職工同意?或經勞動局批准?
   ㈢職工是否有權可以直接干涉企業行政?如經濟權、用人權、經營權等。
   讀者張劍華
   答:㈠私營廠店招僱職工時應按照華東勞動部二月六日發佈的關於「各地公私營企業僱用或招聘工人及技術人員的規定」第二項辦理,即根據工會法第廿一條的規定事先通知工會,並向當地勞動介紹所申請僱用或招聘。但如係資方代理人可田資方自行任用。
   ㈡資方代理人,一般來說是指總經理、協理、正副經理、襄理、正副廠長以及主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而言,但也不能純從職名上來决定,主要是看他有無代表資方管理業務,並行使僱用解僱與獎懲等問題的權利來判定。
   ㈢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屬於投資人但應遵守政府的法令,如資方在行使經營管理權或人事任免權時,有非法行爲,或影響工人合法利益時,職工當然可以提出意見,如雙方不能協商解决而形成爭議時,應按照勞動爭議解决程序處理之。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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