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非法根據印度提案通過的關於朝鮮問題的决議案及皮爾遜致周恩來部長來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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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号: 110020020230024922
颗粒名称: 聯大非法根據印度提案通過的關於朝鮮問題的决議案及皮爾遜致周恩來部長來電全文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12月聯合國第七届大會主席皮爾遜發來聯合國第七届大會根據印度提案所通過的關於「朝鮮:聯合國朝鮮統一復興委員會報告」的議程的决議案及致周恩來部長來電全文。
关键词: 皮爾遜 周恩來 來電全文

内容

(新華社北京十六日電)我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在十二月六日收到聯合國第七届大會主席皮爾遜自紐約聯合國發來聯合國第七届大會於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日通過的「朝鮮:聯合國朝鮮統一復興委員會報告」的議程的决議案全文及聯合國大會主席皮爾遜本人致我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周恩來部長來電一件。
   我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周恩來部長已於十二月十四日電覆聯合國大會主席皮爾遜。
   聯合國第七届大會主席皮爾遜發來聯合國第七届大會十二月三日根據印度提案所通過的關於「朝鮮:聯合國朝鮮統一復興委員會報告」的議程的决議案及致周恩來部長來電全文如下: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外交部部長周恩來閣下
   閣下:
   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日的第三九九次全體大會上,在第十六A項議程下——朝鮮:聯合國朝鮮統一復興委員會的報告——,通過了一個决議案。根據那個最初由印度政府發起的决議案的條款,大會主席被請求「把下列建議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及北朝鮮當局,作爲一個協議的公正與合理的基礎,以便引致並實現一個即刻的停火;邀請它們接受這些建議,並儘速在本屆大會期間向大會作報告」。爲執行該决議案條款所交予我的任務,我謹轉送給您决議案全文,並邀請您接受其中所包含的建議。
   二、我向您送致這個函件,是以在朝鮮的傷亡、苦難與破壞為背景的,這些都是戰爭的不可避免的後果,我並加上我個人的呼籲,籲請您予以最深思與同情的考慮。當大會第一委員會以一致的决定同意把朝鮮問題作爲迫切的事項來對待時,它的決定反映了聯合國所有會員對於在朝鮮的戰爭和毁滅的悲慘的關心,這個關心我相信是全世界人民所共有的,也反映了他們深深盼望以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來結束這個戰爭。爲了這個目的,在板門店已進行了十六個月的談判,在其過程中,對於停戰的條件已達到廣泛程度的協議。在停戰談判過程中唯一尚未解決的剩餘問題,就是用以遣返戰俘的原則與程序。
   三、戰俘問題本身,對於人類所共有的基本人道本性,是一個挑戰,並迫切需要解决。在雙方俘虜營中,人類被長年累月地置於軍事拘留之下,而關於他們的命運的冗長的談判則在繼續中。朝鮮衝突中雙方都有不可逃避的道義上的義務,來盡一切可能的努力以保證這些戰俘有自由回返家鄉,並協助他們迅速回返。
   四、本届大會第一委員會對於此事的討論已說明聯合國內的一般的協議,即:這個問題應予處理,戰俘之遣返應按照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的條文、國際公法中確立的原則與慣例以及停戰協定草案中有關的規定而施行。同時也一般地同意:戰俘應自拘留國的收容下釋放出來,交給一個遣返委員會,以便他們能自由行使其無可置疑的遣返權利,如果拘留國對於任何戰俘之回返家鄉作任何阻礙,那是與通常的人道原則不符的。最後,一般地同意:日內瓦公約不能被解釋爲授權拘留國以武力來强使個別戰俘回返家鄉。
   五、大會决議案清楚地說明了關於解决戰俘問題的上述原則,此外,對於遣返的機構也作了具體的建議。它代表了大會中有代表的許多政府所提出的意見,而大會的一致願望是爲朝鮮帶來和平。這個决議案能使這個願望實現,因爲接受了它,就有可能達成停戰並使敵對行動完全並立即停止。
   六、此外,决議案提到了大會在一旦停戰生效時願加速及協助召開板門店軍事談判者所已接受的停戰協定草案第六十款所規定的政治會議。
   七、我熱誠希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將接受大會的這些建議,作爲解决板門店談判中阻止達成停戰的唯一剩餘問題的基礎。一旦這個問題解决,將有可能結束戰鬥並完成在朝鮮和平解决的方案,我們必須希望這將引向一個較廣泛的解决,對亞洲及世界的和平有所貢獻。
   八、聯合國決定盡一切可能來結束在朝鮮的戰鬥。這也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宣佈的目的。這個共同的目的是能達到的,假如現在送請您考慮的這些建議,像我所熱誠希望的那樣,被按照它們所提出的精神而加以接受。抱有這個希望,我以聯合國第七屆大會主席的身份籲請您接受聯合國的這些建議,作爲一個協議的公正與合理的基礎,這個協議將有助於在朝鮮促成建設性與持久性和平的實現。
   九、我將盼望儘速接到您對這個函件的答覆,接到後我將向大會報告。
   十、按照大會的决定,决議案全文也已送交北朝鮮當局,我也送致了一個同樣的函件。
   十一、閣下,請接受我最高的敬意。
   大會主席萊土特·B·皮爾遜(署名)
   十二、决議案全文如下:
   大會接□了一九五二年十月十八日聯合國軍關於「在朝鮮的軍事行動與停戰談判的目前情况」的特別報告,以及其他關於朝鮮的有關報吿;贊許地注意到板門店的談判對於停戰所取得的相當進展以及爲在朝鮮終止戰鬥並爲達成朝鮮問題的解决的初步協議;又注意到雙方在一個僅剩問題上的意見不一致,阻礙了停戰的達成,而在解决這個剩餘問題的原則方而已經存在有相當程度的協議;想到隨着戰鬥的繼續並由此而引致的繼續不斷和大量喪失的生命、毁壞與苦難;深深感到迅速終止敵對行爲以及和平解决朝鮮問題之必要;急欲加速並協助停戰協定草案第六十款所規定之政治會議之召開;肯定戰俘之釋放與遣返應按照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國際公法中確立的原則與慣例以及停戰協定草案中有關的規定而執行;肯定不應對戰俘施用武力以阻止或使他們回返家鄉,任何時候都應按日内瓦公約的具體規定與該公約的一般精神予他們以人道的待遇;因此要求大會主席把下列建議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及北朝鮮當局,作爲一個協議的公正與合理的基礎,以便引致並實現一個即刻的停火;邀請它們接受這些建議,並儘速在本屆大會期間向大會作報告。
   建議:
   (一)爲了協助全部戰俘回返家鄉,應建立一遣返委員會,由捷克、波蘭、瑞典和瑞士的代表組成,這些就是已經協議組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並在停戰協定草案第三十七款中所提及的四個國家,或則由未參與敵對行動的四國代表組成,每一方提名兩個國家,但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代表除外。
   (二)戰俘之釋放與遣返應按照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國際公法中確立的原則與慣例以及停戰協定草案中有關的規定而執行。
   (三)不應對戰俘施用武力以阻止或使他們回返家鄉,不應容許以任何方式或爲任何目的對他們的身體施用暴力或侮辱他們的威嚴或自尊。遣返委員會及其每一委員被囑託以這個義務任何時候均應按日内瓦公約的具體規定及該公約的一般精神予戰俘以人道的待遇。
   (四)全部戰俘應按協議的數目,在協議的各非軍事區中的各個業經協議的交換地點,從軍事控制和拘留方的收容下釋放出來,交給遣返委員會。
   (五)其後應立即按照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將軍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彭德懷將軍在十月十六日致聯合國軍總司令克拉克將軍函中所建議的,按國籍及居住地區的戰俘進行分類。
   (六)分類之後,戰俘應有即刻回返家鄉的自由,而有關各方應協助他們迅速回返。
   (七)按照遣返委員會為此目的而作的安排,衝突中之每一方均應有自由與便利向「依附於該方」之戰俘解釋他們的權利,並通知戰俘任何有關他們回返家鄉的事項,特別是他們有完全的自主回返。
   (八)雙方的紅十字會小組應協助遣返委員會工作,並應按照停戰協定草案的規定,在戰俘被置於遣返委員會的臨時管轄下時,與戰俘接觸。
   (九)按照委員會爲此目的而作的安排,戰俘應有自由和便利向遣返委員會及在遣返委員會下工作的機構及代理者陳述並通信,以通知任何一個或所有這些機構他們在任何有關他們自己的事項上的願望。
   (十)雖然有上述第三節的規定,但在此遣返協定中沒有什麽應被解釋爲削弱遣返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代表)執行其合法職務及責任以控制在其臨時管轄下之戰俘的權力。
   (十一)本遣返協定的條款及由此產生的安排應使全部戰俘知悉。
   (十二)遣返委員會在執行其義務與工作時,視其需要並按委員會在這方面所作的决定,有權要求衝突中各方、其各委員國之政府,或聯合國各會員國給予合法協助。
   (十三)當雙方已以這些建議爲基礎訂立遣返協定,對該協定的解釋應由遣返委員會負責。在委員會中如有不同意見時,應由多數决定。當多數决定不可能時,則按照下一節以及按照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約第一三二條而同意的一位公斷人,將有决定的一票。
   (十四)遣返委員會在其第一次會談中並在停戰前,應對於公斷人設法取得協議並加以任命,此公斷人應隨時能爲委員會服務,並應作為其主席,除非另有協議。假如自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三星期內,委員會對於任命一名公斷人不能達成協議,則此事應提交大會。
   (十五)停戰後,遣返委員會也應在各視察小組中或在由委員會委託任務的或由停戰協定草案規定任務的其他機構中,安置官員作爲公斷人,以加速完成戰俘回返家鄉的工作。
   (十六)當遣返協定已爲有關各方所同意,當一名公斷人已按上述第十四節而任命,則除非經雙方同意後加以修改,否則停戰協定草案應被認為被它們所接受。停戰協定草案之規定應即適用,除非被遣返協定所修改。在此協定下,關於遣返的安排將在停戰協定簽訂時開始。
   (十七)停戰協定簽訂九十日後,任何可能尚未按照在這些建議中所提出的步驟或另外協議的步驟而回返家鄉的戰俘,其處理應提交停戰協定草案第六十款所規定召開之政治會議,並附帶提出關於處理之建議,包括一個終止拘留他們的目標日期。在又三十日後,假如有任何戰俘,其回返家鄉尙未按上述步驟執行,或其前途尚未由政治會議作出規定,則保養他們的責任以及其後處理他們的責任應轉交聯合國。聯合國在一切有關他們的事項地,應嚴格按照國際公法。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五日於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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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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