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停戰協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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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20863
颗粒名称: 朝鮮停戰協定(草案)
其他题名: 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军司令員一方與聯合國軍總司令另一方關於朝鮮軍事停戰的協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军司令員一方與聯合國軍總司令另一方關於朝鮮軍事停戰的協定。
关键词: 朝鮮 停戰 協定

内容

序言
   下列簽署人,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一方與聯合國軍總司令另一方,爲停止造成雙方巨大痛苦與流血的朝鮮衝突,並旨在確立足以保證在朝鮮的敵對行爲與一切武裝行動完全停止的停戰,以待最後和平解决的達成,茲各自、共同、並相互同意接受下列條款中所載的停戰條件與規定,並受其約束與管轄,此等條件與規定的用意純屬軍事性質並僅適用於朝鮮的交戰雙方。
   第一條
   軍事分界綫與非军事區
   一、茲同意確定一軍事分界綫,雙方各由此綫後退二公里,以便在敵對軍隊之間建立一非軍事區。茲並同意建立一非軍事區作為緩衝區,以防止發生可能導致敵對行為復發的事件。
   二、軍事分界綫的位置如附圖所示(見附圖一)。軍事分界綫以附件甲所列舉的地形地物與經緯度說明之。
   三、非軍事區以附圖所示的北綠與南綠確定之(見附圖一)。北緣以附件乙所列舉的經緯度說明之。南緣以附件丙所列舉的經緯度說明之。
   四、軍事分界綫按照後述設立的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加以明白標誌。敵對雙方司令官在非軍事區與其各自地區間的邊界沿綫樹立適當標誌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所有設置在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兩緣沿綫的標誌物的樹立。
   五、漢江口的水面,其一岸受一方控制而另一岸受他方控制處,向雙方民用航運開放。附圖(見附圖二)所示部分漢江口的航運規則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各方民用航運在本方軍事控制下的陸地靠岸不受限制。
   六、雙方均不得在非軍事區內,或自非軍事區,或向非軍事區進行任何敵對行為。
   七、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越過軍事分界綫。
   八、非軍事區內的任何軍人或平民,非經其所要求進入地區的司令官的特許,不准進入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
   九、除與辦理民政及救濟有關的人員及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的人員以外,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十、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線以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負責;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聯合國軍總司令負責。為辦理民政與救濟而被准許進入非軍事區的軍人或平民的人數分別由各方司令官决定之,但任何一方批准的總人數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一千。民政警察的人數及其所攜帶的武器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其他人員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不得攜帶武器。
   十一、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爲妨礙軍事停戰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聯合觀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後述設立的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以及任何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非軍事區的其他人員、物質與裝備出入非軍事區與在非軍事區內移動的完全自由。非軍事區內的兩地不能由全部在非軍事區以內的通道相聯接時,為往來於此兩地之間所必經的通道而通過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的移動便利應予准許。
   第二條
   停火與停戰的具體安排
   甲、通則
   十二、敵對雙方司令官命令並保證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裝力量,包括陸、海、空軍的一切部隊與人員,完全停止在朝鮮的一切敵對行爲,此項敵對行爲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戰協定簽字後十二小時起生效(本停戰協定其餘各項規定的生效日期與時間見本停戰協定第六十三款)。
   十三、爲保證軍事停戰的穩定,以利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的進行來達到和平解决,敵對雙方司令官:
   子、除本停戰協定中另有規定外,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七十二小時內自非軍事區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並平毁非軍事區內的一切工事。軍事力量撤出非軍事區後,所有知悉存在於非軍事區內的爆破物、地雷陣地、鐵絲網以及其他危及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聯合觀察小組人員安全通行的危險物,由設置此等危險物的軍隊的司令官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所有此等危險物須按照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並在其監督下自非軍事區內撤除。嗣後,除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所特別要求並經敵對雙方司令官同意的警察性部隊及本停戰協定第十款與第十一款所批准的人員以外,對方任何人員均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五天內自對方在朝鮮的後方與沿海島嶼及海面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如此等軍事力量逾期不撤,又無雙方同意的和有效的延期撤出的理由,則對方為維持治安,有權採取任何其所認爲必要的行動。上述「沿海島嶼」一詞係指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雖爲一方所佔領,而在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四日則為對方所控制的島嶼;但在黃海道與京畿道道界以北及以西的一切鳥嶼,則除白翎島(北緯三七度五八分,東經一二四度四〇分)、大靑島(北緯三七度五〇分,東經一二四度四二分)、小靑島(北緯三七度四六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六分)、延坪島(北緯三七度三八分,東經一二五度四〇分)及隅島(北緯三七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五八分)諸島羣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下以外,均置於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之下。朝鮮西岸位於上述界綫以南的一切島嶼均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之下(見附圖三)。
   寅、停止自朝鮮境外進入增援的軍事人員;但在上述規定範圍內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担任臨時任務的人員的到達朝鮮,以及在朝鮮境外作短期休假或担任臨時任務後的人員的返回朝鮮則予准許。「輪換」的定義爲部隊人員由開始在朝鮮服役的其他部隊或人員所替換。輪換人員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朝鮮。輪換須在一人換一人的基礎上進行,但任何一方在任何一個月份內不得在輪換政策下自朝鮮境外進入三萬五千名以上的軍事人員。如一方軍事人員的進入將造成該方自本停戰協定生效之日以來所進入朝鮮的軍事人員總數超過該方自同日以來離開朝鮮的軍事人員的累積總數時,則該方的任何軍事人員即不得進入朝鮮。關於軍事人員的到達與離開朝鮮須每日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須包括入境與離境的地點及每一地點入境與離境人員的數目。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卯、停止自朝鮮境外進入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但停戰期間毁壞耗損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得在同樣性能同樣類型的一件換一件的基礎上進行替換。此等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朝鮮。爲確證為替換目的而輸入朝鮮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有其需要,關於此等物件的每批輸入須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吿中須說明被替換的物件的處置情况。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替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辰、保證對其各自指揮下的違反本停戰協定中任何規定的人員予以適當的懲罰。
   已、在埋葬地點見於記載並查明墳墓確實存在的情况下,准許對方的墓地註册人員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進入其軍事控制下的朝鮮地區,以便前往此等墳墓的所在地,掘出並運走該方已死的軍事人員,包括已死的戰俘的屍體。進行上述工作的具體辦法與期限由軍事停戰委員會决定之。敵對雙方司令官應供給對方以有關對方已死軍事人員的埋葬地點的一切可能獲得的材料。
   午、在軍事停戰委員會及其聯合觀察小組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執行其後述指定的職司與任務時,給予充分保護及一切可能的協助與合作。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經由雙方協議的主要交通綫(見附圖四)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時,以及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時,給予充分的通行便利。爲避免不必要的躭擱,當主要交通線被封閉或無法通行時,應准許使用替代的路綫及交通工具。
   未、供給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所需要的後勤支援,包括通訊與運輸的便利。
   申、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所在地共同興築、管理並維持一適當的飛機場,其用途由軍事停戰委員會决定之。
   十四、本停戰協定適用於雙方軍事控制下的一切敵對的地面軍事力量,此等地面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朝鮮地區。
   十五、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海上軍事力量,此等海上軍事力量須尊重鄰近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朝鮮陸地的海面,幷不得對朝鮮進行任何種類的封鎖。
   十六、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空中軍事力量,此等空中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與對方軍事控制下的朝鮮地區,以及鄰近此兩地區的海面的上空。
   十七、遵守幷執行本停戰協定條款與規定的責任屬於本停戰協定的簽署人及其繼任的司令官。敵對雙方司令官須分別在其指揮下的軍隊中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與辦法,以保證其所有部屬徹底遵守本停戰協定的全部規定。敵對雙方司令官須相互積極合作,幷與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積極合作,以求得對本停戰協定全部規定的文字與精神的遵守。
   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的工作費用由敵對雙方平均負担。
   乙、軍事停戰委員會
   (一)組成
   十九、成立軍事停戰委員會。
   二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由十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五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五名由聯合國總司令指派。委員十人中,雙方各三人應屬將級;其餘雙方各二人可為少將、准將、上校或其同級者。
   二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參謀助理人員。
   二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配備必要的行政人員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雙方各在祕書處指派祕書長一人,助理祕書長一人及爲協助祕書處所必需的文牘與專門技術人員。記錄以朝文、中文與英文為之,這種文字同樣有效。
   二十三、子、軍事停戰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十個聯合觀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
   丑、每一聯合觀察小組由四至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半數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半數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聯合觀察小組工作所需的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等由雙方供給之。
   (二)職司與權力
   二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總任務爲監督本停戰協定的實施及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二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板門店(北緯三七度五七分二九秒,東經一二六度四〇分〇〇秒)附近。軍事停戰委員會得經該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的協議移設其總部於非軍事區內的另一地點。
   丑、作爲聯合機構進行工作,不設主席。
   寅、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卯、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辰、指導聯合觀察小組的工作。
   已、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午、將自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收到的一切關於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報告及一切其他報告與會議記錄立即轉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未、對後述設立的戰俘遣返委員會與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的工作給予總的督導。
   申、担任敵對雙方司令官和傳遞信息的中介;但上述規定不得解釋爲排除雙方司令官採用其願意使用的任何其他方法相互傳遞信息。
   酉、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聯合觀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隻的識別標誌。
   二十六、聯合觀察小組的任務為協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二十七、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派遣聯合觀察小組調查據報發生於非軍事區或漢江口的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但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在任何時候不得派遣尙未爲軍事停戰委員會派出的聯合觀察小組的半數以上。
   二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請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至非軍事區以外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特別觀察與視察。
   二十九、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發生時,須立即將該違反協定事件報告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某項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獲得滿意糾正時,須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報告。
   (三)通則
   三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每日開會。雙方首席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三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儘速送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三、聯合觀察小組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幷提出此等小組所認爲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
   三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三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得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丙、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一)組成
   三十六、成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三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由四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兩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即波蘭與捷克斯洛伐克指派,兩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即瑞典與瑞士指派。本停戰協定所用「中立國」一詞的定義為未有戰鬥部隊參加在朝鮮的敵對行爲的國家。被指派參加該委員會的委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每一委員須指定一候補委員,以出席該正式委員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會議。此等候補委員須與其正式委員屬於同一國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與另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相等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即得採取行動。
   三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由各該中立國所供給的參謀助理人員。此等參謀助理人員得被指派爲該委員會的候補委員。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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