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杭州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並批判我的舊法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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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18405
颗粒名称: 檢查杭州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並批判我的舊法觀點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9月19日,当代日报刊登一篇檢查杭州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並批判我的舊法觀點。
关键词: 司法 法院 政策

内容

杭州市人民法院院長劉季青
   三年來,杭州市人民法院在市人民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土地改革、鎭壓反革命等運動及處理人民內部糾紛的各種工作中,是起了積極的作用的。但在「三反」運動中,也暴露了市人民法院思想上、組織上、作風上嚴重不純的現象。通過這次司法改革運動,我對自己的思想進行了初步檢查,我發覺自己的想法觀點是嚴重的。這種舊法觀點,已使人民革命事業遭受了相當大的危害,並使市人民法院在人民羣衆中造成不良的影響。我的主要錯誤是:
   (一)政治思想不明確,敵我界綫不清:杭州市人民法院成立之初,由於我對司法工作有些不大願意做,因此在接收了僞法院後,對人民司法工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武器之一體會不深,也不積極研究業務。毛主席說:「我們現在的任務是要强化人民的國家機器,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軍隊,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藉以保護國防和保護,民利益。」(論人民民主專政)但是我在思想上却輕視了人民的司法工作,這是十分錯誤的。
   市人民法院組織不純、政治不純的現象是嚴重的。但我由於政治警惕性不高,一直聽之任之。解放初我將留用的一批舊司法人員及新吸收的一部分舊司法人員,都安置在審判部門,錯誤地認爲他們的文化水平比南下幹部高,文章寫得「漂亮」,有「辦事能力」。以爲南下的同志文化程度低,過去未做過司法工作,恐怕他們幹不好,因此就分配他們做其他工作。特別在建立制度,分配幹部與工作的進行上,因爲份信任甚至於遷就舊司法人員,不開展鬥爭,因此有時就作了舊司法人員的尾巴。
   我之所以會受到舊法觀點的影響與侵襲,主要是由於我階級立場不穩,敵我界綫不淸,缺乏應有的政治警覺性。全國解放進入城市以後,我對新鮮的事物領會不够,對於中央頒佈的各種政策學習不够。這樣,在新的情况下,我就站不穩立場,並在舊法觀點的侵蝕下當了俘虜,領導工作上深深地染上了腐朽的官僚主義作風,對工作缺乏檢查,以致部分司法人員喪失立場、違法亂紀、破壞政策、曲解法令等等事情一再發生,使人民法院的威信受到嚴重的損害,這是深爲痛心的,並應深刻檢討的。
   (二)政策觀念糢糊:在處理東南絹帕厰勞資糾紛案件中,足以說明我的政策觀念是糢糊的。這件案子發生在杭州市剛剛解放不久。東南絹帕厰是王梅亭等三人合資開設的,有職工二十四人。解放後資方停發工人工資,擅自停業。後經市勞動局仲裁:「應即設法開工。停工期間,工人工資按規定照發,不得降低。」但資方不服,向市人民法院起訴。在審理期間,我未很好地對資方進行敎育,在工人不失業的原則下解决問題,却錯誤地允許勞資雙方在外邊商定「破產解僱」,並根據其商定内容進行調解。這種無原則的遷就,允許「破產」,就是對「勞資兩利」和發展生產的原則認識不足,危害了工人階級的長遠利益。
   在獄政政策上,我對懲罰與敎育相結合的方針也是認識不明確的。監獄改爲「杭州市人民法院習藝所」後,法院對習藝所强調生產自給。大漢奸王五權,在監獄內當了犯人的管理員,爲了購貨交易,坐着黃包車經常在外邊跑。老百姓反映說:「王五權在人民法院當老闆了。」同時在杭州有「四大金剛」之稱的巨奸金德春、馮天寳也向習藝所投資分紅。人犯互稱「同學」。這些現象,我均不嚴格制止。這充分說明了我立場觀點模糊與嚴重的敵我不分。
   (三)舊法觀點的影響:由於我對人民政府的各種政策法令未能很好研究,對人民司法工作與反動司法工作在本質上的區別,認識不够,因此對於徹底廢除「六法全書」執行不堅决。如擬訂「處理接收僞法院民、刑案件暫行辦法」時,其中第二條:凡經僞法院判决之民、刑案件,規定「認爲舊判未顯失公平或未違反人民民主國家利益者,由木院裁定照原判執行。」這就說明了我在思想上還承認僞法院的判决有效,而不去重新審理。這顯然是對新、舊法律的界限沒有劃分淸楚。此外,在處理案件時,我也表現了無原則無立場,因而危害了人民的利益。如:
   ㈠王孝安殺人案:王孝安在解放前曾經僞諸曁地方法院判處徒刑十二年,王孝安不服上訴於僞浙江高等法院審理未結案。解放後爲本院接管重新審理。案情事實是這樣的:王孝安是個老實農民,因怕抽壯丁而參加諸暨牌頭鎭僞義警隊充任警士。一次他在房間內學習投擲手榴彈,而誤將導火綫拉出,把僞警長斯忠炸死。王孝安當時跳窗脫險。根據以上情况,我們認爲王孝安過失致人於死,處以徒刑一年。這件案子我曾囑咐提交到擴大審判會上討論,最後由我决定。這件判决案錯誤的地方,是我在處理案件時沒有考慮事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場合和有關的人物。斯忠是僞警長,是國民黨反動派統治人民的忠實走狗,他敎授投手榴彈又是爲了反人民,我們判處王孝安有罪豈不是承認反動統治機構是合法的,並在保護反動人物的生命安全麼?
   ㈡蔣明裕殺人案:這案子也是接收僞法院的舊案,後經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埋的。死者蔣光法,土匪流氓出身,在當地爲非作歹,無惡不作,曾搶過蔣明裕的牛,隨後逃到松江當警察;回家後又搞去我們地下革命工作同志的一支手槍,並揚言要殺死蔣明裕。蔣明裕爲了自救,曾向僞法院告狀,僞法院不理。後來蔣明裕就將蔣光法打死。為此,蔣明裕被僞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解放後,經我們調查,當地羣衆反映說:「打死蔣光法是爲我們除一大害。」但我們仍將蔣明裕改判三年徒刑。這是一種無原則無立場的法治觀點,就必然糢糊羣衆、階級意識。
   當然,處理刑事案件的舊法觀點不僅表現在以上這兩件不應判罪而判罪的案子上。其他重刑輕判經我批准的也不少。如對反革命殺人犯倪寶善最初只判徒刑十五年,對惡霸童咬臍僅判處徒刑三年(後兩人均改判死刑)都是明顯的例子。
   (四)嚴重的官僚主義和舊司法作風。我的官僚主義和舊司法作風也是相當嚴重的。如市人民法院的積案問題很長時間未解决,我甚至認爲每月積二、三百件案件是常情,是「合乎」法院工作「發展規律」的。實際上,祗要我積極轉變作風,走羣衆路綫,依靠羣眾,積案問題是可以求得解决的。但我却未這樣做。
   我還聽任反動的舊司法名詞到處亂用,不加嚴格批判,實際上起了爲反動分子辯護的作用。如什麽「殺人未遂」、「搶劫未遂」、「唯念初犯」、「迫於生計情有可原」等等,都是給壞人找理由,開脫罪責,甚至在處理某些刑事案件上發生偏差,或嚴重到喪失立場。
   綜上所述,我的舊法觀點、舊司法作風是嚴重的。對於三年來判錯了的案件,我要負檢查不嚴、對下級人員缺乏敎育的責任,這次司法改革運動,對我敲響了警鐘,給我的敎育是十分深刻的。我除了作嚴格的檢討外,並决心在上級的領導與同志們的幫助下,徹底肅淸反動的舊法觀點與舊司法作風,樹立新的作風,以便好好地爲人民服務。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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