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股權依法可以自由轉讓但訂有契約者應按契約履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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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17348
颗粒名称: 合夥股權依法可以自由轉讓但訂有契約者應按契約履行
分类号: F427.653
摘要: 1952年9月5日,当代报登载的合夥股權依法可以自由轉讓但訂有契約者應按契約履行的工商问题。
关键词: 契約 工商 股权

内容

編輯同志:我是私營企業中的一個職工,在一九四六年因我弟弟失業,在杭州開設了一爿商店,我亦投資僞法幣五百萬元,當然那時我也存着剝削思想的。但我的工作地在上海,家也住在上海,因此該店的一切店務都是由我弟弟負責的,我的生活還是靠薪給的收入來維持的。合夥店自開業後,我沒有提過股息,祇有在一九四九年公開分到過一次紅利,計得五百萬元(現在已歸還店中),通過「五反」後,我思想認識提高了,爲劃分思想界線,明確我的立場,現在我願將該號全部股權贈予弟弟,未知依法應辦何種手續?下列疑問請予解答。
   ㈠我將股權贈予在店負責的弟弟,他也同意接受,依法是否可能?
   ㈡這樣的轉讓,對原有資金及負責人均沒有變動,對生產也不妨礙,在這樣情况下資方是否有權處理,還是必需經過勞方同意。
   ㈢以上這種情况在私營企業條例內有否明文規定。
   ㈣辦理轉讓股權手續,經雙方訂立讓受協議書,並經另一股東證明(已包括全體股東),再呈請工商局申請變更,這樣手續是否完備。
   讀者單春生
   答:經轉詢市工商局,據答:
   (一)股權依法可以自由轉讓,但合夥契約內如訂明有限制者,應按契約履行。(二)在轉讓股權具體執行中,如不妨礙生產,及不涉及勞方之利益,可不必經勞方之同意。(三)可參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十條及施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四)合夥企業之股權轉讓,除受讓雙方須出具受讓股權之憑證外,幷須重訂合夥契約,取得區一級以上人民政府公證,或其他必要證明後,報請工商局申請變更登記,經核准後方稱完全手續。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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