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店進行合營需全部投資各種責任應在契約中訂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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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12678
颗粒名称: 兩店進行合營需全部投資各種責任應在契約中訂明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7月9日,当代报登载的关于兩店進行合營需全部投資各種責任應在契約中訂明的文章。
关键词: 合營 契約 訂明

内容

編輯同志:現有下列兩個問題,請予解答:㈠有甲、乙、丙、丁等多人,合夥在甲地開設甲店,由甲股東任經理。同時又在乙地開設乙店,由乙股東任經理。兩店經營不同業務。同時,會計獨立、經濟獨立。後來乙店資金耗蝕,無法維持,决定轉營他業。惟因資金不足,故邀請甲店投資,經甲店同意轉業合營,在乙地設立新厰。因原乙店經理熟悉該行業務,故由其任新廠經理。但乙店尚有未了稅務及欠薪在結束合併時不加提出,盡在新廠支付,據稱股東不變(甲店投資用甲店名義)經理不換,在廠支付是理所當然。(如果換了經理不知是否會「於理不合」?不合併經營則又如何?)不知該種說法,法律根據如何?㈡甲店當時因不能即時結束,所以先將一部資金投入,待結束後再全部投入。故設廠時按照乙店及甲店所投資金請領執照。後甲店結束,全部资金投入新廠。但未即時申請變更登記,僅以預收投資入賬。惟該項資金投入時即行動用,並已虧耗。今如申請變更,已無實際資金,只能轉入預收投資(賬面),不知如何處理,方合法令?
   刀茅巷六十七號葉淵
   答:經轉詢市人民政府工商局,據答:
   甲、兩店進行合營應全部投資,並應於事前將原店各種手續,結算淸楚,合夥成立新企業,訂立合夥契約。凡有關各種責任手續問題,應在契約中訂明。經理係業務負責人,來文所稱換與不換,無甚關係。乙、廠商增資。依法應辦變更登記手續。所稱未辦申請,已屬違法。如何處理問題,應視其具體情况决定。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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