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籌備代表會議關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籌備委員會經費及開辦費的决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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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12249
颗粒名称: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籌備代表會議關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籌備委員會經費及開辦費的决議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7月4日当代日报登载的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籌備代表會議關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籌備委員會經費及開辦費的决議案。
关键词: 工商業 經費 預算 徵收

内容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籌備代表會議討論了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籌備委員會籌備處所提出的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籌備委員會經費預算及經費徵收辦法、開辦費槪算及分担辦法後,經過了修正和補充,作出决議如下:
   一、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籌備委員會經費預算及徵收辦法
   (一)會議同意籌備委員會的經費預算。但因機構初創,人員配備與費用分配,缺乏經驗,爲實事求是,更符合於具體情况起見,代表會議授權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在精簡節約的原則下,可以作必要的機動運用。
   (二)會議决定經費徵收辦法爲:
   ㈠中央直轄市及各大行政區轄市工商業聯合會或其籌備會,每月均以其經費預算的百分之五,繳解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籌備委員會。
   ㈡省轄市、縣、鎭工商業聯合會及同級之工商業聯合會或其籌備會,因尙須負担省或行署區工商業聯合會的經費,故每月均以其經費預算的百分之二,繳解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籌備委員會。
   ㈢上兩項所指百分之五及百分之二,均以各工商業聯合會本身之支出預算為計算標準;各工商業聯合會對於所屬各同業公會會費已實行統收統支,而在預算上對工商業聯合會與所屬各同業公會之支出未加劃分者,其應繳解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籌備委員會的經費,以協商决定之。
   ㈣提成辦法,自一九五二年七月份起試行,所有全國各地工商業聯合會均應於七月份起開始繳□;其繳解手續,授權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决定施行。
   ㈤國營企業總機構及合作總社,對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籌備委員會之繳費辦法、授權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協商辦理。
   ㈥省或行署區工商業聯合會徵收會費辦法,由籌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另行研究。
   (三)會議同意籌備委員會之經費預算,以一九五二年七月份起,至一九五三年六月底止為一會計年度。會計年度届滿,新預算尚未通過前,籌備委員會得照原經費預算及原徵收辦法繼續施行;但在本會計年度內,各地工商業聯合會對所屬各同業公會會費,如基本上已完成統收統支,籌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得就統收數額減低百分率徵收之。
   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籌備委員會開辦費槪算及分担辦法
   (一)會議同意授權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購置或建築認爲適當之會所及其必要之設備。
   (二)會議同意並感謝國營企業總機構及合作總社担任籌備委員會開辦費之半數;其餘半數由全國私營工商業及公私合營工商業分担。
   (三)會議决定開辦費分担辦法爲:
   ㈠中央直轄市、大行政區轄市、省轄市、縣鎭工商業聯合會及同級之工商業聯合會或其籌備會,各就其區域內之私營工商業戶、公私合營工商業戶(除定期定額稅戶外)一律比照一九五二年十月份之自報營業額的千分之一爲分担籌備委員會開辦費之標準。如有特殊情况時,該地工商業聯合會或籌備會,得與各工商業戶另行協商分担辦法,但應徵得籌備委員會之同意。
   ㈡上項分担之開辦費,均應於本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後,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陸續彙繳籌備委員會,彙繳手續,授權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决定施行。
   (四)會議决定籌備委員會所收各地工商業聯合會繳解之開辦費,如支付有餘時,應移作基金,基金之保管及動支辦法,授權籌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之。(新華社北京二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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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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