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縣級機關「三反」人民法庭首次聯合開庭判處貪污犯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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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08535
颗粒名称: 紹興市、縣級機關「三反」人民法庭首次聯合開庭判處貪污犯一批
并列题名: 具體體現了「過去從寬、今後從嚴,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紹興市、縣級機關「三反」人民法庭於四月廿八日上午在紹興第二茶廠聯合舉行首次審判大會。
关键词: 贓款 職權 審判

内容

(紹興訊)紹興市、縣級機關「三反」人民法庭於四月廿八日上午在紹興第二茶廠聯合舉行首次審判大會。判處貪污犯一批。參加這次大會的有市、縣各機關、企業及(前)紹興地委幹校等單位的打「虎」隊員、工作人員。各機關、企業的貪汚分子及貪汚案件所牽涉到的紹興市有關違法工商業戶等。
   宣佈開庭後,首先由審判長黎明講了話,並規定了三項紀律,接着由市公安局劉邦俊代理局長代表紹興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對貪污犯俞思爭、方本毅提起公訴。貪汚犯俞思爭係商人出身,曾任小學敎員,作風極爲惡劣,生活一貫腐化、奢侈浪費,在他担任福康醫院護士學校政治教員時,貪汚輸血費、護校同學膳食積餘米、捐獻飛機大砲的捐款、慰勞志願軍傷病員的香烟等總共一百五十三萬八千六百元,情節嚴重。「三反」運動中該犯不僅拒不坦白,幷拉攏落後學生打擊靑年團員及積極分子,挑撥工會(該犯係該院工會主席)與行政的關係,破壞運動。在四月三日市、縣聯合舉行的打「虎」大會上仍不坦白,抗拒退贓,經大會主席團建議市府批准升級處理,予以勞役改造一年的處分。該犯尙不知悔過自新,痛改前非,竟敢蔑視法令與大會主席團决議,於次日拂曉攜款潛逃至杭州。後經其兄俞庸飛送回。貪汚犯方本毅一向不務正業,享樂腐化嚴重。一九五〇年六月混入紹興市百貨公司任業務員。劣性未改,八月十一日將該公司陳潔人同志的印子偸蓋在提貨單上,託奸商向倉庫提取特碼士林布及龍頭細布價値人民幣九百五十萬元。後又將單據偸出撕毁滅跡。該公司發現盜竊後,該犯反假裝積極,誣陷陳潔人、胡志凌兩同志所為,同年九月下旬,又盜竊金鼠牌、美麗牌等香烟價値人民幣二千一百三十六萬餘元;兩次共盜竊國家財產三千零八十六萬二千二百元。十一月間領導上决定調他去華東革大浙江分校學習,該犯竟於十一月九日潛逃,後通緝歸案。福康醫院增產節約分會代表陳維澤及百貨公司增產節約分會代表周佩玉都上台控訴了他們的罪行,要求人民法庭對兩犯升級從嚴處理。
   接着市人民文化舘代表王偉,人民銀行增產節約分會代表宋雪原,福康醫院代表高惠瑞、吳秀蘭,紹興公營汽車公司代表等相繼上台控訴各該單位貪污犯朱春緩、吳德坤、陳家寳、陳維敏、斯才嵩的罪行。貪污犯朱春緩曾任市人民文化舘負責人,利用職權,貪污捐獻款、婦女夜校經費等共二百四十五萬六千元。「三反」學習中拒絕同志們幫助,經撤銷其行政職務後,裝瘋弄傻,繼續貪汚喇叭筒、幻燈布等價値人民幣五百萬元。貪汚犯吳德坤,留用人員,解放前即貪汚價值人民幣五千二百四十五萬元;解放後被留用在人民銀行農村經濟股工作,利用職權,收受奸商賄賂:手錶、鬧鐘、毛線等外,幷貪汚人民幣四百八十多萬元。「三反」運動中坦白避重就輕,玩弄花樣,欺騙領導,並與其他貪污分子訂立「攻守同盟」,破壞運動,退贓又不積極。貪污犯陳家寳曾任福康醫院庫房管理員,利用職權盜竊鏈黴素、盤尼西林、消治龍等貴重藥品及聽筒等醫療器械,價値人民幣一億零三百六十一萬五千元,「三反」運動開始時表現不老實,承認後又推翻,但經敎育後,已積極退出贓款贓物値九千零四十餘萬元。貪汚犯陳維敏,曾任福康醫院機械員,利用職權盜竊國家資財,並在軍管時期隱瞞物資,前後共盜竊國家資財價值人民幣一億零五百五十六萬元。「三反」開始時表現不老實,塗改單據,企圖逃避罪責。經揭發敎育後始有轉變,坦白了自己的罪行,積極退出全部贓款,並將隱藏的左輪槍一枝、子彈三發交出,又險舉別人。貪污犯斯才嵩,曾任諸曁縣實業科辦事員,紹興公營汽車公司業務員。利用職權,敲詐勒索,接受賄賂,虛報運費,共貪汚人民幣一千二百四十四萬一千五百五十元。「三反」中坦白比較老實,並退出贓款五百零七萬元。
   對各貪汚犯提起公訴與控訴後,人民法庭審判長黎明宣判:貪污犯俞思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四款及比照同條第三款判處徒刑一年六個月,贓款全部追繳。貪汚犯方本毅根據懲治貪汚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條第六、八、九、十一款的精神,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追繳全部贓款。貪污犯朱春緩根據懲治貪污條例第四條第六、七、十一款,升一級判處勞役改造二年。貪污犯吳德坤,除了由人民銀行紹興支行撤銷其行政職務外,根據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四條第十一款,判處機關管制半年,並追繳其解放後貪汚的全部贓款。貪汚犯陳家寶、陳維敏各貪污人民幣一億元以上,本應依據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處理,唯其能在被揭發後徹底坦白,積極退出全部或極大部分贓款並檢舉別人,所以根據懲治貪污條例第五條第二款降兩級以第三條第三款論處,各判處機關管制一年。貪污犯斯才嵩坦白比較老實,並退出一部分贓款,根據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二款從輕處理,判處機關管制一年,幷追繳未退部分贓款。宣判完畢後,黎明市長又宣佈了潘連奎等十一名坦白得比較徹底的貪汚分子免於刑事處分改予行政處分。受到免刑處分的貪汚分子福康醫院潘連奎、市稅務局張錫成等,自動要求上台發言,他們一致表示衷心感謝共產黨、人民政府對他們的寬大處理。
   大會最後由王林秋政委講話。他首先指出人民法庭對以上貪汚罪犯的判决是十分正確的。具體體現了過去從寬、今後從嚴,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他接着指出那些得到從輕或免刑處理的貪汚分子必須在管制期內立功贖罪,最後他向到會的貪污分子提出警告:「要好好學習中央所頒佈的文件,選擇自己應走的道路,不要再猶豫自誤,如果徹底坦白可以獲得降一級或降兩級的處理;如果再不坦白,必將遭到嚴厲處分。」
   王政委並號召到會全體打「虎」隊員:「應該以仁至義盡的態度,盡力挽救他們,做好定案工作。並且應該追回贓款。」王政委說:『「三反」運動正在進入處理階段,這是艱巨而複雜的工作,應該保持緊張的情緒,把處理工作做好,使運動勝利完成。』(梁禮)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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