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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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06843
颗粒名称: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草案的說明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52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汚條例草案,經過多次徵求各方面的意見並作了修改,已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一三〇次政務會議通過。
关键词: 國家 資產階級 運動

内容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同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汚條例草案,經過多次徵求各方面的意見並作了修改,已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一三〇次政務會議通過。現在我把制定這個條例的根據和這個條例本身作如下的報告,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審查批准。
   這個條例,是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十八條嚴懲貪汚的規定和「三反」、「五反」運動中所揭露的事實和所蓄積的經驗而制定的。
   「三反」和「五反」運動,是依靠廣大人民羣衆,在毛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和工人階級領導下,爲着淸洗舊社會遺留下來的汚毒的一次偉大的羣衆運動。最近這一時期,全國廣大人民羣衆爲了制止貪污分子的違法亂紀,制止來自不法資產階級分子的猖狂進攻,捍衛和貫徹執行共同綱領的路綫,進行了激烈的鬥爭,得到了偉大的勝利。除了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中一部分完全違法亂紀的大貪汚犯和工商界中一部分完全違法的大盜竊犯以外,這種鬥爭仍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綫內部,採取羣眾運動和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方式,用共同綱領的原則改造社會上和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壞作風的鬥爭;是擁護共同綱領的廣大羣眾對於違反共同綱領的不法行爲的鬥爭;是廣大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的、撲素的、爲人民服務的革命工作作風對於一部分墮落腐化的貪汚、浪費、官僚主義分子的惡劣作風的鬥爭;是按照共同綱領和國家法令進行合法的私人工商業經營道路對於行賄、偸稅漏稅、盜騙國家資財、偸工減料和盜竊國家經濟情報的違法經營道路的鬥爭。簡單講,除了對大貪污犯和大盜竊犯的鬥爭以外,這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綫內部兩種作風和兩條路綫之間的鬥爭。這是我們的國家在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和鎭壓反革命的三大運動之後,又一次具有偉大歷史意義的羣衆性的社會改革運動。
   在這次運動中,人們把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現象簡稱爲「三害」;把行賄、偸稅漏稅、盜騙國家資財、偸工減料和盜竊國家經濟情報等違法行爲簡稱為「五毒」。五毒是不法資產階級分子目前向國家和人民舉行猖狂進攻的主要形式,而三害在目前則主要是由於不法資產階級分子猖狂進攻所引起的結果。
   當然,三害也還有其他的歷史來源,就是說它還是舊社會一切剝削者和反動統治者遺留下來的汚毒,而不法資產階級分子則是目前承襲並且支持這些汚毒的主要的社會階級基礎。
   由於我們三年來忙於鎭壓和消滅美蔣匪幫的殘餘勢力,忙於抗美援朝和土地改革,忙於經濟、文化事業的恢復和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對於這些汚毒還沒有来得及加以系統的掃除,而資產階級中的盜竊分子和國家工作人員中的貪汚分子則恰是利用了我們這一個空隙,互相勾結,狼狽爲奸,放肆地發展了他們的犯法行爲。
   但這並不是說,資產階級中的一切人都在毫無差別地犯了法。在過去這一時期,就各大城市的情况來看,小賢產階級(這裏指的是一般不僱工人店員的獨立手工業戶和家庭商業戶,不包括攤販)和資產階級的總數中,守法的約佔百分之十左右;基本守法但有輕微違法行爲的約佔百分之六十左右;半守法半違法的約佔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嚴重違法的和完全違法的,約佔百分之五左右,他們是帶有很大投機性的或完全投機的資本家;而其投機性最猖狂最惡劣的,約佔工商戶總數百分之一左右,數目還不算很大。這最後一部分人就是所謂大盜竊分子,已經不是我們的朋友,而是罪犯,因此,除坦白悔改並有立功表現者外,必須予以法律制裁。上述比例數中,守法戶和基本守法戶佔工商界總數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其中的大多數是小資產階級分子,但也有不少資產階級分子,並且有一些大工商業者。
   在不法資產階級分子的猖狂進攻之下,在舊社會遺留下來的汚毒的侵蝕之下,就產生了國家工作人員中的許多貪汚分子。其中最嚴重最惡劣的大貪汚分子也是少數。這些大貪污分子也已經不是我們的同志,而是盜竊國家和人民財富的罪犯,因此,除坦白悔改並有立功表現者外,必須從我們的隊伍中淸除出去,並予以法律制裁。
   當「三反」和「五反」運動尚未開始的時候,在國家工作人員中所存在的貪汚現象和工商界中所存在的盜竊現象是很嚴重的。但是,由於我們的國家有共產黨和工人階級的領導,有毛主席所敎導的久經鍛練的堅强的領導骨幹,有廣大人民羣衆的熱烈支持,所以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一聲號令之後,「三反」和「五反」運動就立即在全國展開,廣大勞動人民,革命知識分子,和廣大積極工作幹部迅速團結在一起,響應國家的號召,最後還有洗了手的工作人員和工商業者也和我們團結起來,組成了「三反」和「五反」的偉大的統一戰綫,這樣就使國家機關中的大貪汚分子和社會上的大盜竊分子完全陷於孤立,受到嚴厲的打擊和制裁;不法資產階級分子與國家人民背道而馳的傾向,得到了有效的制止和糾正。同時,資產階級自身,因爲有工人階級的領導和監督,有自己內部守法的、進步的、積極的部分,對於違法的、落伍的、消極的部分所開展的鬥爭,因而得到了一次普遍的敎育。經過「三反」和「五反」運動,我們已經完全可以看出,我國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綫和人民民主專政是極大地鞏固了,財政和經濟兩方面的情况是極大地改善了,知識分子的不利於人民事業的舊思想也獲得改造了,或者正在改造中。
   現在爲了對貪汚分子和盜竊分子分別予以懲治,爲了鞏固「三反」和「五反」運動已得的勝利,並繼續和一切貪汚與盜竊行爲進行堅持不懈的鬥爭,制定一個法律就是完全必要的了,這就是今天要討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
   以下我就本條例草案來作若干說明。
   首先是這個條例所採取的一些基本原則。
   爲了把懲辦與敎育相結合、把鎭壓與寬大相結合以達到懲前毖後和除惡務盡的目的,我們在處理貪汚、盜竊案件時,必須貫徹執行毛主席所指示的過去從寬、今後從嚴,多數從寬、少數從嚴,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和對國家工作人員從嚴,對非國家工作人員(除一小部分罪大惡極者外)從寬的原則。這幾條原則,是毛主席從我們偉大的「三反」和「五反」運動的實踐中所集中起來的。只有按照這樣的原則,才能妥善地解决在運動中所暴露出來的許多複雜問題,因此,本條例的許多條文就不能不帶着很大的伸縮性。
   所謂很大的伸縮性,就是說,一方面,對於少數罪行嚴重情節惡劣的分子,抗拒運動死不悔改的分子和在這次「三反」「五反」運動後仍有或再犯貪汚、盜竊罪行的分子從重或加重懲治;另一方面,對於貪汚、盜竊分子中,那些在未被發覺或未被檢舉前即自動坦白的分子,被發覺後徹底坦白悔改並自動地盡可能繳出贓款贓物的分子,以及情節輕微偶爾失足的分子,或情節雖較嚴重但已悔改立功的分子,採取寬大處理和敎育改造的方針。實際上,我們現在是用兩種方法來消滅貪汚分子和盜竊分子:一種方法是把他們捉起來,判處監禁,强迫改造,對於極少數罪大惡極分子則判處死刑;另一種方法是不捉不關,或判處勞役、管制,或判處罰金,或僅予行政處分,實行敎育改造。用第一種方法處理的是少數,用第二種方法處理的是多數。改造了一個貪污分子或盜竊分子,使他不再貪污、不再盜竊,就等於消滅了一個貪汚分子或盜竊分子。貪污、盜竊分子犯罪的情節和犯罪後的態度,旣各有不同,處理自當有寬、嚴、輕、重的區別。只有這樣處理,才既是嚴肅的,又是謹慎的。至於爲什麽對於國家工作人员一般地要嚴些,理由是很簡單的。國家工作人員是受了人民的委託的,是人民的領導者和勤務員,國家和人民對於他們的要求應該從嚴,也必須從嚴,不然就不可能把我們國家的各項事業眞正辦好。
   其次,我再就條例中的若干具體問題加以解釋。
   一、這個條例是以懲治貪汚爲主。但因爲貪汚分子的罪行多半與工商界盜竊分子的行賄或盜竊行爲有關,因此,對於後者就不得不連帶地統一地加以處理,同時也應該統一地加以處理。至於貪污、盜竊的方式,當然各有不同。在貪汚分子方面:有的是在經手公款、公物時,以各種方式直接侵吞或盜竊國家的財物;有的是以假公濟私的方式,騙取或套取國家的財物;或者强索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不法資本家的賄賂;或者用其他假公濟私的手段違法取利,例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走私,偸稅,販運毒品,或販運其他違禁品。在工商界的盜竊分子方面:有的是侵吞隱匿敵僞財產或公產;有的是向國家工作人員行使賄賂,介紹賄賂,或盜竊國家經濟情報,謀取私利;有的是在和國家從事經濟往來的,從中侵吞、盜竊、騙取國家財物;有的是偸漏國稅;有的是投機取巧,損公利己,牟取非法利得,例如倒賣金銀,逃匯套匯,擾亂物價金融等。但不論國家工作人員中的貪污分子或工商界的盜竊分子,他們所貪污、盜竊的通通是國家和人民的財物,同樣都給了國家和人民以嚴重的危害,都應該依照本條例,予以懲治。只不過在具體處理時,除一小部分罪大惡極者外,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員一般地應該懲治得輕一些。
   二、這個條例,對於過去犯本條例之罪的,是要加以追究的。追究的時限,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日,即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算起。但對其中貪汚或盜竊情節嚴重惡劣或民憤甚大者,可追查到各地大城市和省城解放之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解放的地方,應自解放之日算起。隱匿侵吞敵僞財產,應自日本投降之日算起;其中數量不大,並對國家無嚴重危害作用者,可以不予追究。
   三、這個條例在處分的種類方面,在刑事處分中,規定了勞役和管制的處分。這兩種處分對於那些可以不判徒刑,但須剝奪一定時期的一部份或全部政治權利,並加以改造的罪犯,是適合的。這也是過去在老解放區久已實行有效的辦法,現在我們用條文把它固定了起來。
   對於死刑、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均得酌情予以緩刑。緩刑主要是適用於坦白悔改或有立功表現的犯人。死刑緩刑□無期徒刑緩刑均須實行監禁,在監禁和强制勞動中加以考察,并根據其在緩刑期間的表現,决定執行原判或於緩刑期滿時予以減刑改判。有期徒刑的緩刑、可以酌情在緩刑期內不予監禁,而在管制中加以考察。
   我們把開除、撤職、降職、記過和警告等行政處分,也寫在條例中。因爲有些貪污分子在免予刑事處分時,需要酌情予以行政處分;對於情節輕微而又徹底坦白的行賄分子,在「五反」中也須免刑而予以警告處分。在「三反」和「五反」運動中這是大量普遍採用的辦法,因此應該把它寫在條例中。
   四、我們量刑的標準,雖然規定以個人貪汚所得的數額爲根據,但這是相對的。對於犯罪的情節和惡劣程度以及犯人在犯罪後的態度,在本條例中,是給予了足够重視的。例如,個人貪污所得的數額雖然相同,但因其犯罪行爲對於國家和社會事業及人民安全的危害程度不同,即所起破壞作用不同,因之判刑也就有輕重之別。又例如,一個是犯了一般的貪污罪或盜竊罪,另一個則是在執法時犯了貪贓枉法罪;一個是犯了一般的受賄罪,另一個則是犯了敲詐勒索罪;一個犯罪者既坦白又立功,另一個犯罪者則死不坦白,抗拒運動;對於這些後者,當然應該從重或加重處刑。因此,在條文中,也就不能不有從輕從重和減輕加重的規定。
   這些規定,在實際進行審判時怎樣運用呢?
   首先應該是這樣。例如,在第三條第三款中,有三種不同的處罰:最輕的是管制,較重的是勞役,最重的是徒刑。而在每一刑種中,又各有刑期長短之不同,輕的是一年至二年的管制、勞役或徒刑,重的可以判三年至四年的勞役或三年至五年的徒刑。根據對過去從寬、對多數從寬的原則,在這次「三反」「五反」運動中,我們對於犯了本款罪的人,會較多地判以管制或勞役,在將來則會較多地判以勞役或徒刑;對於過去犯罪的人,會判刑較短,將來則應該判刑較長。
   其次應該是這樣。仍以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為例。如減輕一級,即應按照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去處罰;如加重一級,即應按照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去處罰。其餘准此類推。如果有兩條以上從輕處分的理由,可以從輕又從輕,以至減輕一級或幾級處理。例如:本來情節輕微,又係年歲較輕、偶爾失足,又係自動坦白悔改,又係檢舉立功者,就可以一再從輕,並被減輕一級或幾級論處。反之,有本條例第四條幾款以上從重處罰的理由者,就會由一再從重,變爲加重一級或幾級論處。
   五、本條例中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爲的處理,也做了規定。因爲向國家工作人員行使賄路或介紹賄賂,是一種惡劣的犯罪行爲,應按其情節輕重參酌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去處刑。情節特別嚴重者,並得沒收其財產的一部或全部。但是根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其徹底坦白並對受賄人實行檢舉者,得判處罰金,免予其他刑事處分。又根據過去從寬、今後從嚴的原則,對於在本條例公布前,曾在公平交易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小額回扣者可不以行賄論;對於行賄情節輕微者,也可免處罰金和判刑,而只給以警告處分;以後再犯則從重處理。
   在處理違法工商戶時,不僅要對過去從寬、今後從嚴,多數從寬、少數從嚴,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而且要對工業從寬、商業從嚴,普通商築從寬、投機商築從嚴。又因爲過去在他們中間還沒有開展過像現在這樣有系統的「五反」鬥爭,而我們的目的是要懲前越後,所以在這次「五反」運動中,對於他們的絕大多數在過去的違法行爲,採取了特別從寬處理的原則,僅僅處罰嚴重違法戶和完全違法戶兩類,他們約佔全體工商戶百分之五左右,其中又依情節再加以區別,實際上只對於完全違法而又拒不坦白的工商戶,才會參照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酌予刑事處分。如果經過了「五反」運動和這樣的寬大處理之後,再有犯本條例之罪的,那就應該從重懲治了。
   六、所有貪汚財物或其他違法所得,應予以沒收或追繳。但在「三反」「五反」運動中根據過去從寬,多數從寬的原則,對於貪污在百萬元以下而又情節輕微、自動坦白者,對於基本守法戶違法所得在二百萬元以下的部分,均免予追繳。此外,則均應儘可能予以沒收或追繳。如無法沒收或追繳時,得由審判機關或議處機關商同主管機關酌情予以其他的適當處置。對於有益國計民生的工業,應按工業從寬的原則,給以適當照顧。但是無論工業或商業,凡力能補退繳納而拒不補退繳納者,均應從重懲治。
   至於沒收財產的範圍,應限於犯罪者本身直接和間接經營的或所有的財產。其經營的企業,如係合股公司,應按其情節和其仙股東對犯罪行為與聞的程度,處理其他股東在該合股公司的財產。如犯罪者家屬無其他生活來源,應在執行沒收時,留給其家屬以能够維持生活的財產。
   七、爲了保證廣大人民羣衆能够充分發揮其監督的作用,在木條例中,不但保證了他們對貪污、盜竊分子有充分的檢舉權利;並且規定:凡對檢舉人施行打擊、報復的人們,以及對於所屬工作人員的貪污行爲故意包庇或不予舉發的國家工作人員,按其情節輕重,酌予刑事處分或行政處分。
   八、對於過去犯本條例之罪的人,應按本條例各條的一般規定論處。對於在本條例公布後仍犯或再犯本條例之罪的人,一般應按本條例各條規定,從重或加重懲治(第十七條);過去犯本條例之罪,在此次「三反」、「五反」運動中隱瞞不交代者,以後被發覺時,以本條例公布後犯罪論。
   我的報告就是這樣。是否有當,請予審查。(新華社北京二十一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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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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