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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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06841
颗粒名称: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52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公佈施行。
关键词: 條例 情節 國家

内容

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公佈施行。此令。
   主席毛澤東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新華社北京二十一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
   第一條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十八條嚴懲貪汚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一切國家機關、企業、學校及其附屬機構的工作人員,凡侵吞、盜竊、騙取、套取國家財物,强索他人財物,收受賄賂以及其他假公濟私違法取利之行爲,均爲貪汚罪。
   第三條犯貪污罪者,依其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分別懲治:
   一、個人貪汚的數額,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者,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其情節特別嚴重者判處死刑。
   二、個人貪污的數額,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不滿一億元者,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三、個人貪污的數額,在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不滿五千萬元者,判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或一年至四年的勞役,或一年至二年的管制。
   四、個人貪污的數額,不滿人民幣一千萬元者,判處一年以下的徒刑、勞役或管制;或免刑予以開除、撤職、降職、降級、記過或警吿的行政處分。
   集體貪汚,按各人所得數額及其情節,分別懲治。
   貪汚所得財物,應予追繳;其罪行特別嚴重者,並得沒收其財產之一部或全部。
   第四條犯貪污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從重或加重處刑:
   一、對國家和社會事業及人民安全有嚴重危害者;
   二、出賣或坐探國家經濟情報者;
   三、貪贓枉法者;
   四、敲詐勒索者;
   五、集體貪污的組織者;
   六、屢犯不改者;
   七、拒不坦白或阻止他人坦白者;
   八、為消滅罪跡而損壞公共財物者;
   九、為掩飾貪汚罪行嫁禍於人者;
   十、坦白不徹底,判處後又被人檢舉出嚴重情節者;
   十一、犯罪行爲有其他特殊惡劣情節者。
   因貪汚而兼犯他種罪行者,合併處刑。
   第五條犯貪污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從輕或減輕處刑,或緩刑,或免刑予以行政處分:
   一、未被發覺前自動坦白者;
   二、被發覺後徹底坦白、眞誠悔過並自動地儘可能繳出所貪汚財物者;
   三、檢舉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而立功者;
   四、年歲較輕或一向廉潔,偶犯貪汚罪又願眞誠悔改者。
   第六條一切向國家工作人員行使賄賂、介紹賄賂者,應按其情節輕重參酌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處刑;其情節特別嚴重者,並得沒收其財產之一部或全部;其徹底坦白並對受賄人實行檢舉者,得判處罰金,免予其他刑事處分。
   凡為偸稅而行賄者,除依法補稅、罰款外,其行賄罪,依本條例的規定予以懲治。
   凡脅迫或誘惑他人收受賄賂者,應從重或加重處刑。
   凡因被勒索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並無違法所得者,不以行賄論;其被勒索的財物,應退還原主。
   第七條在本條例公佈前,曾因襲舊社會惡習在公平交易中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小額回扣者,不以行賄論。但在本條例公布後,如在與國家工作人員交易中仍有送收小額回扣情事,不論送者收者,均分別以行賄、受賄治罪。
   第八條非國家工作人員侵吞、盜竊、騙取或套取國家財物者,應追繳其違法所得財物,並得按其違法所得的多寡,參酌本條例第四、五兩條的規定衡量其情節,酌處罸金或判令賠償因其罪行所造成的國家其他損失;其情節特別嚴重者,並得參酌本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予以刑事處分,或並沒收其財產之一部或全部;其徹底坦白,情節輕微者免予處罰。
   第九條凡收買、盜取國家經濟情報以謀取私利者,應按其違法所得的多寡和情節輕重,參酌本條例第三、四、五、八各條治罪。
   第十條凡應追繳的貪汚財物或其他違法所得,如無法追繳時,得由審判機關或議處機關商同主管行政機關酌情予以其他適當的處置。
   第十一條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其犯罪情節,得剝奪其政治權利之一部或全部。
   第十二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國家工作人員夥同貪污者,應參照本條例第三、四、五、十、十一各條的規定予以懲治。
   第十三條一切國家機關、企業、學校及其附屬機構的領導人員,凡發覺其所屬工作人員貪汚而故意包庇或不予舉發者,應依其情節輕重,予以刑事處分或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對犯本條例之罪者,任何人均有向該主管行政部門、人民監察機關、人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及檢舉人認爲適當的其他機關或首長實行檢舉之權。
   凡對檢舉人施行打擊、報復者,應依其情節輕重,予以刑事處分或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犯貪汚罪者,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十六條現役革命軍人犯貪汚罪者,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十七條在本條例公布後,仍犯或再犯本條例之罪者,應從重或加重懲治。
   第十八條本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公布之。(新華社北京二十一日電)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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