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命令政務院關於五反運動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04798
颗粒名称: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命令政務院關於五反運動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規定
并列题名: (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政務院第一百二十九次政務會議通過)
分类号: D651.4
摘要: 1952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命令政務院關於五反運動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規定,茲制定「關於五反運動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規定」,特令公佈。
关键词: 人民法庭 政务院 五反运动

内容

茲制定「關於五反運動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規定」,特令公佈,望各地遵照施行。
   總理周恩来
   一丸五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爲了嚴肅地、謹慎地和適時地處理五反運動中工商戶嚴重違法和完全違法的案件以及其他應經審判程序處理的案件,爲了保障五反運動順利完滿的結束,凡工商戶違法案件較多之市,有設立人民法庭之需要。爲此,特作原則規定如下:
   一、凡五反運動中工商戶違法案件較多之市,得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設立市人民法庭進行審判,幷得以一個區或幾個區為單位,設立分庭。
   五反運動中工商戶違法案件較少之市、縣,此項案件可由市、縣人民法院審判之,不另成立人民法庭。但在進行審判時,應吸收人民團體的代表,特別是工人、店員和守法工商戶、基本守法工商戶的代表陪審。
   二、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均設審判委員會,以審判長一人、副審判長一人或二人、審判員若干人組成之。
   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的審判長、副審判長、審判員,均由市人民政府任命之。市人民法庭的審判長,一般由市人民法院院長兼任之;副審判長和審判員,可就有關機關和人民團體負責人及五反運動中的積極分子中任命之。
   三、市人民法庭(或市、縣人民法院)有逮捕幷判處退出違法所得、賠償損失、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管制、勞役改造、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及酌予緩刑或免予處分之權。
   市人民法庭分庭,一般只受理嚴重違法戶案件,有判處退出違法所得、賠償損失、罰金或免予處分之權。
   四、市人民法庭(或市、縣人民法院)之判决,為終審判决。但無期徒刑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應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轄市以下人民法庭或市、縣人民法院判决者,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死刑的判决,應經市(省)人民政府審核,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後執行。
   被告或原吿如對於市人民法庭、分庭的判决不服時,得於宣判後三日內,向市人民法庭上訴。
   五、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的判决,均送交市人民法院執行。
   六、關於守法戶、基本守法戶和半守法半違法戶的審定和處理,即由各市、縣節約檢查委員會直接負責進行之。如工商戶對於節約檢查委員會之處理不服時,可請求市人民法庭(或市、縣人民法院)處理之。
   七、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於五反運動結束和任務完畢後,由市人民政府以命令撤銷之。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阅读

相关人物

周恩来
相关人物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北京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