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問題講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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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02322
颗粒名称: 婚姻問題講座
并列题名: 八、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問題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2月18日,当代报登载的关于夫妻離婚後孩子的生活費和敎育費的文章。
关键词: 離婚 孩子 生活費

内容

大家可能又要這樣問:夫妻離婚以後,如果女的又和別人結婚了,那末對小孩的生活費和敎育費,以前的丈夫是不是還要負担呢?
   對這個問題,婚姻法也作了這樣的規定:「女方再行結婚後,新夫願意負担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費和敎育費全部或一部,則子女的生父的負担可酌情減少或免除。」根據這規定的精神,就是說:夫妻離婚以後,女的再和別的男人結婚了,男的是不是還要給子女的生活費和敎育費,就要看女方的新丈夫願意不願意負担女方以前所生的小孩的生活費和敎育費。如果女方的新丈夫不願意負担,那麽親生的父親還要繼續負担,如果女方的新丈夫願意負担一部分,親生的父親就可以酌情減少負担一部分,如女方的新丈夫願意全部負担,親生的父親也可以酌量情况全部免除。
   但是必須說明,親生父親負担子女的生活費和敎育費減少一部份或全部免除是要看兩家的經濟情况來决定的。比如新丈夫雖然願意負担女方所生的小孩的生活費和敎育費,可是家裏經濟情况不好,而小孩親生的父親經濟情况很好的話,也不能准許新丈夫來負担,因爲這對小孩是不利的。
   這裏,我們再舉一個例子講給大家聽。
   馮有義是河南人,從前在杭州工作的時候,和一個叫黃水花的女人結婚,婚後,黃水花才知道馮有義家裏是有妻子的,就和馮有義離婚;不久董水花生了一個男孩子,同時董水花和另一個男人李子淸結婚了。這時馮有義不在杭州,所以董水花的生產費用五十萬元由李子淸付的,後來董水花便寫信給馮有義,要求小孩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馮有義申請杭州市人民法院處理。杭州市人民法院便傳李子淸來訊問,問他願意不願意負担這個小孩的生活費和敎育費,李子淸說願意負担小孩的生活費和敎育費全部分,但不願負担生產費五十萬元。人民法院便根據雙方的經濟情况,判决生產費由馮有義負担,小孩的生活費和敎育費全部由李子淸負担。
   總的來說,婚姻法所規定的:「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敎育」問題,是根據「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原則而規定的。(本節完)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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