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區派出所吳同志執行婚姻法發生偏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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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00593
颗粒名称: 拱墅區派出所吳同志執行婚姻法發生偏差
并列题名: 必須努力學習法令糾正錯誤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1月5日当代报登载的关于拱墅區派出所吳同志執行婚姻法發生偏差的读者来信。
关键词: 派出所 婚姻法 执法工作

内容

編輯同志:
   大家都知道:新婚姻法的目的,主要是反對和廢除封建婚姻制度,使能增進人民的幸福,從而提高社會的生產力。這個原則,與我們工作有密切關係的,公安工作人員應該理解,但是,我們之中在處理婚姻問題上,亦有個別人員發生了偏差。
   去年十二月三十日當代日報第一版「杭市二届二次各界代表會議大會發言摘要」中,婦女組代表張瑞發言稱:
   「……過去新婚姻法的宣傳工作做得不够,使不少幹部對婚姻法的重大政治意義仍然認識不足,在處理婚姻問題時,還存在着許多缺點,個別幹部還有干涉婚姻自由的。」
   張瑞同志並舉例說:「第一紗廠女工孫德珍,到拱墅區派出所要求離婚,一位姓吳的同志竟對她說:『要離婚得先給你丈夫討個老婆,離婚後,你的東西一點不許帶走。』並且威脅她說:『你要離成婚,我不姓吳。」逼得孫德珍要去尋死。」
   拱墅區派出所吳同志那樣的曲解新婚姻法,不但證明存在濃厚的封建意識,而且作風也是非常惡劣的,這樣的作風一定會遭到廣大羣衆的反對。男女婚姻自由是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的,法律保障男女離婚自由,正和保障男女結婚自由相同。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堅决要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准予離婚。」不是已經很明確的嗎?
   公安機關,亦是司法機關,而公安人員是羣衆的組織者領導者,因此每個公安工作人員都負有向羣衆認眞宣傳國家法令的責任,在處理婚姻問題上,一定要執行得正確,才會使羣衆擁護。
   現在張瑞同志已經對孫德珍的婚姻案件提出批評了,希望拱墅區派出所吳同志有一個很好的答覆。
   最後,我們認爲各單位今後對新婚姻法的學習應切實地普遍進行,要以認眞負責的態度來對待婚姻問題;尤其是公安工作人員,對新婚姻法都應有一個明確的認識,使在今後處理婚姻問題上不致再發生偏差。
   上城區三昧菴派出所張志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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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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