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總分支機構批准手續稅務總局簡化申請程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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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49378
颗粒名称: 工商業總分支機構批准手續稅務總局簡化申請程序
并列题名: 並規定撥貸證明單使用辦法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1月,中央稅務總局爲了簡化工商業申請批准總分支機構手續,特修訂工商業申請批准總分支機構申請程序,通知各地稅務局執行。
关键词: 簡化 申請 程序

内容

(本報訊)中央稅務總局爲了簡化工商業申請批准總分支機構手續,特修訂工商業申請批准總分支機構申請程序,通知各地稅務局執行。茲將是項修訂程序摘錄如下:㈠申請批准總分支機構之工商戶,其總機構向所在地稅務局領取「總分支機構明細表」及「分支機構請求調查明細表」,填好後,向所在地稅務局申請初審。㈡總機構所在地稅務局接到申請書後,經初審認爲合於批准條件者,即在請求調查明細表上加註意見,發還總機構。㈢總機構將上項請求調查明細表轉寄到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申請當地稅務局調查,在原表上加具意見,再交由分支機構寄回總機構,總機構將各分支機構寄還的調查明細表彙齊後,應即送交所在地稅務局覆審,轉報上級稅務局核准。
   (又訊)關於撥貨證明單的使用辦法,中央稅務總局規定如下:㈠撥貨證明單只准已核准的總分支機構相互撥貨適用,已經申請尚未批准的總分支機構間,一律不得使用,以前暫准提先使用的也予停發。㈡總分支機構無論是否批准,一律不得再用座商外銷證明單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銷貨,至批准單位,過去已用外銷證明單銷貨部份,可不計入分支機構帳册納稅。㈢總機構在未設分支屬構地區購貨,並從購貨地撥往分支機構者,仍應由總機構塡發撥貨證明單,並將撥貨證明單的第二聯留當地稅務局轉分支機構稅務局備查,第三聯寄送購貨地以憑辦理調撥。(湯英昂)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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