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對張長根、徐正友的判决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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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49333
颗粒名称: 浙江省人民法院對張長根、徐正友的判决書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1月27日,当代日报登载了浙江省人民法院對張長根、徐正友的判决書。
关键词: 法院 張長根 徐正友 判决書

内容

浙江省人民法院刑事判決
   一九五二年
   刑一字第三十號
   公訴人浙江省人民檢察署
   被告張長根男卅八歲紹興人
   住杭州市安榮巷十號,張長根剪刀作坊老闆。
   右被告因破壞「三反」運動殺害人命案件經浙江省人民檢察署檢察長李豐平提起公訴,本院第一審理終結,判决如左:
   主文
   張長根蓄意殺害工人,破壞反貪汚、反浪費、反官僚主義運動,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事實及理由
   被告張長根,兵痞出身,抗日戰爭期間,曾先後在武康當漢奸和汪僞軍六年。一九四八年自行開設剪刀作坊後,常以封建壓迫手段虐待工人。解放後仍不悔改,反而變本加厲,以禁止閱讀書報,增加工作時間——每日十六小時以上,不發月規,並不分假日,不許外出等犯法手段阻止工人參加政治活動。被害人陳連仲,年二十歲,自一九五一年七月進該作坊做工後,工作一貫積極,但因其爲杭州市手工業工會剪刀業委員會籌備會上城區工作委員會組織委員,熱心工會工作,經常召集作坊內工人、學徒,參加工會活動,並積極反對被吿種種虐待工人的不法行爲,維護工人階級利益,及檢舉被告窩藏二年未報戶口之可疑分子陳某,積極地參加反貪汚、反浪費、反官僚主義運動,致使被告懷恨在心,時圖報復。當被吿屢次解僱被害人未逞後,竟於本年一月十一日晚十時許,乘被害人參加工會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動員大會回店入睡之際,手持鉄錘(重約四斤),猛擊頭部要害三下,致使被害人流血如注昏迷不省人事,然後被吿攜帶衣物和戶口册等潛逃。被害人經學徒高阿明隣居朱阿寳等搶送省立杭州醫院急救無效而死。被告則於十二日上午五時,爲手工業工會剪刀業委員會籌備會主任扭送公安機關扣押。經公訴人偵審終結,提起公訴到院。
   所有經過事實,業經公訴人曁剪刀業委員會籌備會協同本院調查屬實,庭訊被吿亦不否認。罪證確鑿,事無疑義。
   依上所述,顯然被吿張長根此次蓄意殺害陳連仲的事實,已不僅僅是封建野蠻的個人報復行爲,而且是明目張胆地向工人階級進攻,破壞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運動的犯罪行爲,這是國家法律所不能容許的。為了維護工人階級利益,保障人身自由,伸張革命法紀,自應依法予以嚴厲制裁,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昭烱戒,爰特判决如主文。公元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人民法院
   兼審判長吳山民
   兼副審判長張華墀
   審判員季鴻業
   代理審判員朱任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决,得於本文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浙江省人民法院刑事判決
   一九五二年
   刑一字第三十一號
   公訴人浙江省人民檢察署
   被告徐正友男四十三歲紹興人住杭州市體
   育場路一六八號海泰協布廠老闆
   右列被告因逼死人命一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署提起公訴,本院判决如左。
   主文
   被吿徐正友逼害方文彬自殺致死,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強迫勞動,以觀後效。
   海泰協布厰應按月給付方文彬之子汪建中撫養費食米一百市斤(本判决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先付撫養費三年,計食米三千六百市斤;以後按月給付至汪建中十八歲時止)。
   事實及理由
   被告徐正友,與反革命分子趙明水(已逮捕)、僞軍官孟萬潮(僞寧波團管區副司令)等於下城區合夥開設海泰協布廠;被害人方文彬在該廠担任會計。方文彬,女,建德人,現年四十三歲,係當地居民區婦女代表,婦女委員。平時工作積極,對於資方偸漏國稅、以私用公報等等不法行爲,作了堅決鬥爭。如:
   (一)檢舉被吿代同業怡和布廠,打外銷證售貨一批,營業額三千七百五十萬元;採購原料(棉紗)一批,營業額一千一百二十二萬元,包庇不報進銷貨物稅,另外又漏報加工收益費三百六十一萬元,逃稅八十萬餘元。另外,又檢舉被吿偸漏國稅一百三十九萬元。
   (二)被告以個人吃酒的欠賬,假名修理工具開支,强迫被害人入賬,被害人認爲不合會計制度,堅决拒絕報銷。
   所有這些,都使被告懷恨在心。變本加厲地、遂不擇手段,予以打擊和報復:禁止參加政治活動,尅扣工資等等一連串的野蠻行為,迫使方文彬自縊身死。
   今年元月十日,其他工人一律照發工資、獨扣被害人工資不發,截至十六日止,元月工資僅發人民幣二萬元。當日召開勞資座談會時,被害人要求工資十日一發,被告拒不答覆,仍舊不發,一再逼害,致使被害人悲觀消極,眼看丈夫病坐床第,幼兒啼泣終日,一家生活陷於絕境,致萌短見,於次日(十七日)下午上吊身死。
   前開被吿罪行,經由本院會同杭州市人民法院調查審訊屬實,且有被害人生前絕筆附卷可查,罪證至為確鑿。但必須說明:
   共同綱領第八條明文規定,全國國民都有繳納賦稅義務,被告不僅偸漏國稅,而且包庇同業偸漏國稅,專就這一點來說,已是國法所不能容忍。被告不但不誠心悔過,而竟賊胆心虛,恐遭被害人再次檢舉,懷恨在心,視被害人爲「眼中釘」。既變本虐待,又剋扣工資,並經常惡言相加,致使被害人在廠工作如坐「地獄」,回顧家庭生活又瀕絕境,因而頓萌短見,自殺身死。顯然,這與被吿一系列的心術卑鄙,手段毒辣的壓迫行爲是分不開的。爲保衛國家稅收,保障人身自由,維護工人階級利益,自應依法嚴懲,以昭儆戒。又被害人的兒子汪建中原由被害人撫養,海泰協布廠旣係合夥組織,其他股東任憑被吿實行逼害,造成慘案,應負担撫養之責。綜上說明,爰判决如主文。公元一九五二年一月廿五日
   浙江省人民法院
   兼審判長吳山民
   兼副審判長張華墀
   審判員季鴻業
   代理審判員朱任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决,應於收受本判决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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