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華洲打死學徒朱正生案的判决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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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48888
颗粒名称: 關於陳華洲打死學徒朱正生案的判决書
并列题名: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刑事判决一九五一年刑上三字第一三〇號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1月21日,關於陳華洲打死學徒朱正生案的判决書。
关键词: 陳華洲 朱正生 判决書

内容

上訴人(即被吿)陳華洲,男性,年二十一歲,浙江杭州人(在押)。
   上訴人(被告陳紹武之妻、陳華洲之母)施一振,女性,年三十八歲,浙江杭州人,住杭州市南星橋一〇二號天德堂國藥號。
   被告(陳紹武,男性,年五十六歲,浙江杭州人(在押)。
   附帶民訴被上訴人(即被害人朱正生之母)朱施曉照,女性,年四十七歲,住杭州市艮山門外吊橋直街十二號。
   右上訴人等爲殺人及附帶民訴案件,不服浙江省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刑上字第七三號第二審判决,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判决如左:
   主文
   原一、二兩審判决關於陳紹武判刑部份撤銷。
   陳紹武虐待學徒處有期徒刑二年,除已羈押日期外,其餘部份緩刑二年。
   陳華洲的上訴及施一振其餘部份上訴均駁回。
   理由
   本件理由分下面三部份說明:
   一、陳華洲部份
   被害人朱正生是因爲遭上訴人陳華洲猛踢腹部,引起內出血致死,不僅已經原一、二兩審詳細查明,並經一審人民法院派法醫檢驗,證明確係內臟出血致死,有驗屍報告附卷可查,而且也為上訴人陳華洲及施一振所不否認。現在他們上訴狀的中心意旨,無非是說當初並沒有要打死朱正生的意思,完全因爲朱正生惡言辱駡,一時氣憤,加以毆打,誤中要害所致,所以不應負故意殺人的罪責。
   查上訴人陳華洲自幼就與當地的流氓分子爲伍;解放前,玩女人、打架,是他日常無賴行爲。自從一九四八年七月,朱正生進入天德堂藥號充當學徒以來,就憑藉小老闆的身份,對朱正生恣意虐待和毆辱,據羣衆反映:「平均每星期至少有一次爭吵和毆打。」(以上材料見一審卷杭州市總工會的調查報告)。解放以後,朱正生政治覺悟獲得一定的提高,不僅對資方的虐待實行反抗,還以主人翁的態度積極檢舉資方逃稅等違法行爲。而陳華洲不但未能有所悔悟,反更加仇視朱正生,以致雙方矛盾日益加深。具體表現在解放以後朱正生被「打得次數更多和打得更厲害」(見同上報告)。在今年五月,朱正生向居民委員會檢舉了陳華洲過去曾在僞明故宮飛機場任職的歷史;八月八日又在工會小組上揭發了資方隱匿賬外財產的事實;在第二天,即八月九日就發生了朱正生被毆致死的事件。祇要把上面的事實連貫起來看,就可以清楚看出朱正生的死亡,决不是一件偶發的事情,而是陳華洲從反動封建的統治意識出發,使用野蠻報復手段所造成的必然危害結果。
   其次,再看一下打死朱正生的當時情形:
   陳華洲在毆打朱正生前,先把拖鞋換上皮鞋,這是證人張瑞坤在一審人民法院所詳細證明了的。單就這一舉動,已足够說明陳華洲對這次毆打是具有一定目的的。就是陳華洲在上訴狀中也承認,換皮鞋的動機是爲了「想爭打時方便」。陳華洲共在朱正生腰部打了二拳,腹部踢了一脚,這也是陳華洲所始終承認的。據張瑞坤證明:「他(指陳華洲)跑到櫃台後面,穿了一雙皮鞋,就聽到打的聲音。」「我祇聽到撲、撲、撲三聲,沒有聽到他們爭吵的聲音。」(見一審卷八月十二日調查筆錄)。淸楚地說明當時並未發生爭吵或互毆情形;那麽,陳華洲對朱正生的腰腹要害施以拳擊脚踢,無可懷疑的是出于有意識的行動。如果說:陳華洲當時確沒有想到朱正生會因此死亡,那也只能說明陳華洲的封建反動本質已經發展到極度,所以他才根本沒把學徒當人看待。爲了保障學徒的人身權利,確保革命秩序,必須給以嚴厲的制裁。一審判處陳華洲死刑,二審駁回陳華洲及施一振對這部份的上訴,都是正確的,應予維持。
   二、陳紹武部份
   被吿陳紹武於陳華洲在裏面煎藥的地方拳打脚踢朱正生的時候,他正在店堂中撮樂,這有第一審「現場情况的紀錄」可證。毆打的地方與他工作的地方旣在兩處,他對於陳華洲這次行兇,即屬難於預見,按之實事求是的精神,即不能以縱子行兇論罪。
   但查陳紹武於本年四月間,曾幫同陳華洲用硬木「敎方」毆打過朱正生(見第一審卷總工會報告)。這次朱正生受傷後,陳紹武還說他是裝瘋,其虐待學徒已可認定。而對於其子陳華洲一貫虐待學徒的殘酷行爲,是採漠不關心的態度,也是毫無疑義。上訴人施一振所稱陳紹武平日沒有虐待工人的情形,是完全抹煞事實的說法,不能相信的。
   不過虐待學徒與打死學徒,行爲各別,應該各自負責。一、二兩審於論斷陳紹武虐待學徒偸漏國稅外,又論以縱子行兇的罪名,是不恰當的。因此一、二兩審合併判處徒刑五年,即嫌過重,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徒刑二年,這樣才能罰當其罪。
   又陳紹武是天德堂國藥號主要負責人,如執行徒刑,不但店中營業無人照料家屬生活將成問題,即被害人的撫恤金,亦將發生執行困難。爲了照顧雙方起見,陳紹武的徒刑除已羈押日數准予折抵外,其餘部份,准予緩刑二年。
   三、附帶民訴部份
   查本件被害人朱正生因受陳華洲的殘酷迫害以致慘死,已使朱正生的母親朱施曉照在精神物質上均受到極大損害,一審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情况,判令陳紹武給付朱施曉照撫恤費一千萬元,並准分四期給付,每三個月爲一期,完全是合情合理的。現在上訴人施一振的上訴理由說他們已經付了醫藥喪葬等費計六七七萬元,如果再給付撫恤費一千萬元,「已相當全部破產了」。但是上訴人沒有想到,由於陳華洲的兇狠殺人,已使朱正生「家破人亡」;况且原審准予在一年內分四期給付,已經充分照顧了上訴人的困難,上訴人還要對之不服,是沒有理由的。
   綜上說明,特爲判决如主文。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刑事審判庭
   主任審判员周子厚
   審判员蔡志鍔
   審判員孫潞
   書記员成衛國
   (本件爲終審判决不得再行上訴)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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