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內務部聯合發出指示糾正幾個有關婚姻問題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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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47811
颗粒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內務部聯合發出指示糾正幾個有關婚姻問題的錯誤
分类号: G210
摘要: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內務部發出「糾正幾個有關婚姻問題的錯誤」的指示。
关键词: 中央人民政府 發出 「糾正幾個有關婚姻問題的錯誤」指示

内容

(新華社北京二十五日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內務部在二十五日聯合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司法機關和民政部門發出「糾正幾個有關婚姻問題的錯誤」的指示。指示全文如下:
   自婚姻法施行以來,各地婦女對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已經展開了堅决的鬥爭,這是一個好的現象。但是有些縣、區、鄉、村幹部不但未予婦女的合法鬥爭以積極的支持,反而以官僚主義的態度,不關心婦女的利益,甚至藉口「手續」,橫加阻撓或壓制婦女的鬥爭。茲爲糾正法院、區、鄉、村幹部及婚姻登記機關在處理婚姻問題中所發生的幾種錯誤,特聯合發佈本指示。
   一、有些法院在收到離婚案件時,往往以沒有區、村幹部的介紹信而不予受理。而有些區、村幹部還存在着封建思想殘餘,認爲要求離婚的婦女不正派,不給介紹信,這樣就憑空地限制了婦女的訴訟權利。這種毫無法令依據而限制婦女離婚訴訟的行爲,必須徹底加以糾正。其他一切訴訟,當然也同樣要取消介紹信的制度。
   二、有些法院對於婦女提出離婚,以起訴書的格式(有的限用十行紙)作爲受理與否的條件。在目前一般婦女文化程度尚未普遍提高的情况下,託人代寫訴狀就已感得困難,甚至花了很多錢,才託人寫到一件訴狀,法院以訴狀不合規定,不予受理,這不僅與一般訴訟程序的原則不合,而且嚴重地限制了婦女對於婚姻問題的合法要求。這種不必要的限制,應該立即取消,幷盡可能地受理口頭起訴或設立代書處,解决不識字婦女關於婚姻問題訴訟的困難。
   三、有些地方的法院,對離婚案件,以未經過區、村調解,就推到區裏,區又推到村裏;有時村又推回區裏,區又推到法院;上下推諉,很久不能解决。有些區、村幹部還有濃厚的封建思想殘餘,濫用職權,限制婦女離婚要求。這樣把區、村調解看做判决離婚的必經程序,是不對的,必須加以糾正和防止。
   四、有些法院在處理婦女的離婚案件時,對區、村幹部的反映,不經調查研究,就信以為眞,把婦女正常的離婚要求無故予以駁回。法院這種官僚主義的作風和區、村幹部不重視婦女利益的表現,必須徹底加以改正。
   五、有些區、村幹部對虐殺婦女的事件抱着熟視無睹的態度,有的不報,有的虛報。而有些法院對虐殺婦女的事件,也同樣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這都是不能容忍的嚴重錯誤。各級人民法院工作幹部必須明確認識保衛人民的一切合法權益是法院的重要任務,對於侵害個人合法權益的事件,應予重視。區、村幹部對虐殺婦女事件,亦必須及時呈報,不得忽視。
   六、有些婚姻登記機關對結婚證收費過高,致使很多男女索性就不登記而結婚,這對貫徹執行婚姻法是非常有害的。今後必須根據工本費酌量收費(離婚證不得收費),以利婚姻登記的執行。還有某些登記機關的結婚證上載有主婚人、介紹人,幷把它看作結婚的條件,如無主婚人、介紹人,即不准登記,這與婚姻法自主自願的原則不合。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只須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凡合於婚姻法的規定者,即應發給結婚證。至結婚有無主婚人、介紹人,則完全由結婚人自行决定,登記機關不得以此限制結婚人的婚姻登記。
   以上六點,希各級人民政府、司法、民政機關均予嚴格檢查,認眞執行;幷由各市及縣人民政府轉知區、鄉、村級單位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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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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