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現行印花稅法的征課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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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47725
颗粒名称: 談現行印花稅法的征課範圍
分类号: G210
摘要: 本文主要讲述了筆者談現行印花稅法的征課範圍。
关键词: 筆者 印花稅法征課範圍

内容

最近各地都在展開臨時商業稅和印花稅大檢查,發現印花稅的逃漏是十分普遍而嚴重的,其中不少是有意偷漏的,而且往往與營業稅臨時商業稅的逃漏相聯繫,即是爲了逃臨商稅、營業稅也連帶地逃了印花稅,對於這些逃漏戶,除了稅局應很好的予以敎育和同業不斷的給予幫助督促以外,逃漏戶本身應該在工商界思想改造的偉大運動中深刻反省坦白補報,以履行對國家的納稅義務。除了這些有意逃漏的以外,也有一部份對現行印花稅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很瞭解,因而形成了相當嚴重的漏稅現象,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不知道印花稅的征課範圍。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凡在本國境內因商事、產權等行爲所書立或使用之憑證,除另行規定者外,均依本條例交納印花稅。」這是對於印花稅征課範圍槪括的規定,具體的則在印花稅稅率稅額表中列舉了發貨票、銀錢收據等二十五目。這裏需要解釋的是何謂商事憑證?何謂產權憑證?中央稅務總局曾經釋示:「凡營利事業,不論其為直接從事於商品交換或間接從事於輔助交換,統稱爲商事行為」;在前者如商品買賣所書立的發貨票、貨物收據等均屬於直接從事商品交換所書立的憑證。另外如交通運輸業、銀行業、保險業、廣告業、牙紀業的一切經濟活動均屬於間接從事於輔助交換的商事行為,如運送契約收據,借貸抵押收據、保險契據、居間行紀代客買賣契據等即是此類商事行爲所書立的憑證。「凡有關財產之授予、取得、典賣、轉讓、承頂以及租賃、使用等統稱之爲產權行爲」。稅率稅額表所指的「授產析產契據」、「權利書狀」、「典賣轉讓承頂財產契據」、「土地使用權之契據」、「租賃契據」等均屬於產權行為所書立的憑證。所有以上這兩類憑證均須於交付或使用前貼足印花,即在國外書立之憑證,如在國內使用者亦須按第十九目規定按件貼花五百元。
   上述商事產權兩大類憑證,均以憑證書立人、領受人或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應按稅率稅額表規定在憑證上貼用印花稅票,如負責貼花人所在地不明時,得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貼。
   在中央統一的印花稅法未公佈前,依照本省的印花稅暫行辦法的規定,基仁上還是憑證稅的性質(除了交易行為規定必須書立憑證一點以外),因此不書立憑證即可逃避納稅義務,這樣不僅造成了稅收上的損失,而且在稅負上也不公平。有的已書立憑證,貼花不足,經查獲後須補稅並酌情處罰,有的根本不書立憑證,反而沒有納稅義務,自然也不能處罰,這樣在情理上說不過去;而且商事憑證如果短缺也必然影響工商業者的會計處理和經濟核算,因此在現行稅法中規定了:「凡商事產權等行爲發生時,納稅義務人應分別按本條例第七條附表所列各目書立憑證」,這就是說凡發生了商事產權行爲,即應就其性質按印花稅稅率稅額表規定書立憑證,貼足印花。這些憑證是按其性質來决定其貼花標準的,不論其採取任何形式或名稱。由此可見現行印花稅是一種行爲與憑證相結合的稅,旣非單純的憑證稅,也不是單純的行爲稅,這一點工商界在自已檢查貼納印花稅情况時必須首先明確加以注意的。(楊覺農)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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