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法治觀念保護國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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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46635
颗粒名称: 加強法治觀念保護國家財產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12月13日,当代日报刊登一篇以雨衣加工事件得出加強法治觀念保護國家財產。
关键词: 法治觀念 國家財產 奸商

内容

最高人民檢察署副檢察長藍公武
   天津市橡膠同業公會主任委員喬銘勳、私營橡膠厰商李炳甲在國家軍用雨衣加工中,以種種欺騙手段詐取國家財產八十億元的案件,經該市人民檢察署檢舉起訴,已由該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們認爲這個判决九十分必要和恰當的。
   在全國各城市中,奸商詐騙國家財產的案件已發生過很多。湖南省各級人民法院從今年一月至七月就處理了三千零八十二件。北京市人民法院今年上半年處理的二十一件這類案件,使國家財產損失達十九億元以上。這是一個嚴重問題。在解放以後,經過抗美援朝敎育、經過調整工商業,工商界愛國思想、愛護公共財物的思想有顯著的提高,對於增加生產愛國捐獻是有相當貢獻的。但另一方面,有些工商業者仍然沿襲舊的經營方式與惡習,投機倒把、偸工減料、買空賣空,以種種方法騙取國家財產,缺乏新中國人民應有的愛國家、愛護公共財產的公德。對於這些違法行爲,如不給以應有的懲罰,就不能有效地保護國家財產與人民利益,就不能鞏固經濟秩序。故對於胆敢侵害國家財產的奸商施以法律制裁,是極其重要的。如此方足以嚴肅法紀,警戒奸商使有所畏懼。
   但是有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於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和重要性認識是不够的,對問題的處理也不嚴肅。一方面,有些幹部在委託商人加工定貨承運物資當中,粗枝大葉、不調查研究,致為奸商所欺騙。如與雨衣案有關的機關人員,對於各承製廠有無三聯滾機設備,以及汽油消耗量的大小等都不調查研究,細密計算,而無原則地信賴奸商草率訂約、將每疋布一加侖左右的汽油消耗標準訂爲四·五加侖,僅汽油一項即損失國家財產三十億元之巨。這是許多被騙案所以發生的主觀原因。另一方面,有些幹部缺乏明確的法治觀點,或者對這類案件視為無關重要,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以致遷就、姑息、縱容奸商的不法活動。如有人認為商人的目的就是賺錢,商人的道德就是欺騙,詐取國家財產不算犯法。這種認識顯然是錯誤的。共同綱領規定五種經濟成份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同時又規定「對於擾亂市場的投機商業必須嚴格取締。」(第三十七條)這就是說保護合理的經營與正常利潤,反對非法經營與詐取暴利。共同綱領第八條規定愛護公共財產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的義務。侵害國家財產,就是違背國民的義務,尤其國家財產是社會公有的財產,更不容許任何人進行竊盜和詐取。又有些人抱着「合同神聖」的觀點,認爲合同一經簽訂,不管合理與否,國家財產是否遭到損失,都要保護,都要履行,否則便是破壞合同制。這種認識是非常錯誤的。簽訂合同的雙方,如一方有欺詐行爲,合同即便失效,即是一方破壞合同,對於其非法欺詐行爲必須予以嚴厲制裁。在雨衣案中,天津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銷合同中不合理的汽油消耗標準部分,是完全正確的。有的人民法院將這類案件作民事處理,只追回損失,不科處刑罰是不對的。由於上述認識上的模糊和處理的不嚴肅,使不法奸商益形放肆地說:「充其量賠款,反正不能判我的罪。」當然在處理每一個具體案件中,應該十分慎重,區別其是否違法和違法的程度,處理要十分恰當公正合理,才能發揮敎育作用。雨衣案是一個較爲重大和典型的案件,給予我們許多經驗敎訓。在政府幹部和工商界中學習這些經驗教訓藉以提高思想改進工作,幷加强愛護國家財產的觀念,是十分必要的。(新華社北京十二日電)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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