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關於處理天津、靑島、北京三市軍用雨衣加工定貨事件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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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46634
颗粒名称: 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關於處理天津、靑島、北京三市軍用雨衣加工定貨事件的通報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12月13日,当代日报刊登一篇關於處理天津、靑島、北京三市軍用雨衣加工定貨事件的通報。
关键词: 雨衣 定貨事件 通報

内容

(新華社北京十二日電)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經呈准政務院批准後,就天津、靑島、北京三市部分不法商人利用國家機關某些幹部的弱點,以欺詐手段牟取暴利,致使國家財產損失一百億元的軍用雨衣加工定貨事件發出通報。通報首先說明了事件經過。通報說:華北軍區後勤部軍需部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後勤部部軍需的委託,向天津、靑島、北京三市十二個橡膠廠定製軍用篷式雨衣,由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組織三市定貨工作。三市承製厰商先後開工以後,陸續暴露了汽油用量過多、成本價格估計過高,交貨誤期和大量次品等嚴重問題。天津市人民檢察署根據市民羣衆反映,發現天津市橡膠同業公會主任委員喬銘勳和東昌橡膠廠副經理李炳甲在抬高成本、蓄意欺騙政府等犯罪事實,於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六日向天津市人民法院起訴。天津市人民法院已將喬、李二人先後拘捕。根據檢查,由於奸商欺騙和成本高佔,這批定貨價格中存在着巨額暴利,使國家財產遭受了嚴重損失。根據合同價格和實際成本(包括利潤)計算,國家有形損失約爲一百億元。如將大量次品、交貨誤期以致影響軍需供應和生產中嚴重浪費等無形損失計入,那麽國家的損失更爲鉅大。
   通報接着分析了造成這一事件的主要原因。通報指出造成這一事件的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承辦私商一般地缺乏愛國主義精神,存在暴利思想,個別奸商並有欺騙行爲。如天津市承製厰代表喬銘勳、李炳甲,明知三聯滾上膠汽油用量,但是在雨衣定貨會議上,始終堅持過高汽油消耗標準。事件揭發以後,喬、李等犯的態度仍不老實、曾經組織承製廠商共同高報成本和實際汽油用量。靑島私營大元橡膠廠(負責人趙江漢),不用軍方所發好膠,而將次劣橡膠使用於雨衣達全部用膠量百分之六十强,造成大量次品;並抵押雨衣物料,至今沒有退還。其餘的一些承製廠製造過程中,偸工減料或換料等不法行爲也相當普遍。有的用膠不足規定,有的以苯代替汽油,有的換用次布,有的在膠料…摻人黑烟對付燈光檢驗。情節雖有輕重不同,但都是損公利私,缺乏愛國思想的行爲。
   第二、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加工定貨工作認識不明確,工作上租枝大葉,不負責任,存在着嚴重的官僚主義作風;某些幹部對軍需任務不够重視,缺乏對國家財產負責的嚴肅的精神,個別技術人員且有喪失立場,縱容奸商,便利私圖的表現;公營工廠對自己的地位和責任認識不够,未能發揮國營企業的領導作用。其主要表現如下:
   這次雨衣定貨關於汽油用量的規定,是和去年七月全國橡膠會議關於防雨布單位用量的規定有關的。中央輕工業部領導這次會議,製訂防雨布規格標準和單位用量,不區別製造方法,竟草率地籠統規定每疋雙層夾膠布汽油用量爲六·五加侖,以致爲奸商鑽了空子。其次,該部輕工業處處長艾志誠主持這次定貨工作時存在「中介人」思想,忽視工業部門在加工定貨工作中應盡的職責,對成本計算和物料消耗標準不進行調查研究,對各地橡膠工業設備和生產能力不了解;在第三次雨衣定貨會議上已發現雨衣製造方法不同,汽油用量也不同,但不能堅持正確意見並佈置調查工作,輕信廠商意見和憑主觀願望佈置任務,佈置後又未進行督促和檢查。工作上更嚴重的錯誤是將加工性質合同當定貨合同執行。
   軍委總後勤部軍需部在去年五月即開始和中央輕工業部商談雨衣任務,拖延半年之久,未做具體計劃。該部財務處處長楊惠春對雨衣成本未作深入的調查研究,等到任務緊迫,便草率决定,表現着單純任務觀點,缺乏對國家財產負責的嚴肅的精神;該部對華北軍區交代任務也不具體、不明確。華北軍區後勤部軍需部承辦雨衣任務時,存在着依賴上級和工業部門的思想,遇事中間承轉,未盡其應盡的職責。經辦人員如該部科長屈建國,工作上存在着粗枝大葉的作風。
   天津、靑島、北京三市工商行政部門,對上級存在依賴思想,主觀認爲「上級决定,沒有問題」,終於「蓋章了事」。合同雖規定由以上各地工商局、工商聯合會、工會組織監督小組,但是實際未發生作用,流於形式。初期三市工商行政部門的工作都不够深入和負責,事件揭發後態度才有所轉變。
   天津橡膠廠、齊魯公司靑島橡膠廠等公營工廠,對雨衣軍需任務毫不積極,等到不能不承担任務時,便抱「儘量少做」的態度;價格方面,抱着「私厰能做,我也能做」的態度。在逐次定貨工作中,不僅未起帶頭作用,並且對私商欺騙行爲熟視無睹。齊魯公司青島橡膠厰用三聯滾上膠法製造雨衣,試驗九次之多,已知汽油用量,却不向中央輕工業部報吿。天津橡膠廠技師謝仲生,作風惡劣,和私商關係曖昧;參加抬高汽油用量之廠商會議,不表示意見,其動機極不純,喪失公營工廠工作人員的立場。
   關于這次事件的處理辦法,通報認為:爲了維護國家法紀、保護國家財產、鞏固經濟秩序、正確地執行公私兼顧政策,對于爲首進行欺騙和以欺詐手段大量偸工減料或換料牟取暴利的天津承製廠代表。橡膠同業公會主任委員喬銘勳、東昌橡膠廠副理李炳甲、靑島大元橡膠廠負責人趙江漢,應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刑事處分;對於附和奸商和有一般偷工減料等不法行爲的一部分商人,應指出其錯誤,加强其敎育。和這一事件有關的國家機關,應進行檢討;對有關負責人員,應由各該機關分別其責任輕重,予以敎育或給予適當的處分。天津橡膠廠、齊魯公司靑鳥橡膠廠,對於這次雨衣定貨缺乏整體觀念,對國家任務表現不負責任;同時在生產管理上存在着嚴重浪費情况,內部關係世不正常,影響生產,應由各該省、市人民監察機關會同主管部門,對這兩個工廠的工作進行全面檢查,並對這一事件的負責人員,分別其責任輕重,予以適當的處分。對於承製廠的善後處理,應維護合同制度,糾正一般不重視合同的觀念。定貨甲乙雙方應按照合同和以後達成的協議履行其責任。國家財產决不容許詐取。奸商蓄意欺騙多報的汽油,無論已支或未支,都應由國家追回,繳入國庫。對於三市承製廠商的善後處理,應由三市人民政府財政經濟委員會組織善後處理委員會,由工商行政部門、工商聯合會、橡膠同業公會、人民檢察署和定貨甲乙雙方代表參加,進行處理。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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