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財經委會公佈商品檢驗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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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45650
颗粒名称: 政務院財經委會公佈商品檢驗暫行條例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51年12月02日,(新華社訊)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十一月二十二日公佈「商品檢驗暫行條例」。
关键词: 商品 檢驗 條例

内容

(新華社訊)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十一月二十二日公佈「商品檢驗暫行條例」,全文如下:
   商品檢驗暫行條例
   第一條爲執行輸出輸入商品品質管制政策,施行商品檢驗以促進對外貿易發展及保護國內生產建設起見,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凡輸出輸入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檢驗之:
   一、應鑑定其品質及等級,是否合於規定標準者;
   二、應檢驗其有無毒害疫菌情形者;
   三、應檢驗其有無摻僞情弊者;
   四、應檢查其包裝是否合於規定標準者。
   第三條應施檢驗的商品種類,由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以下簡稱中央貿易部)决定,並於實施檢驗三十日前公佈之。
   第四條中央貿易部得就商品之輸出輸入地點及國內的主要產地,呈准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設立商品檢驗局或其分支機構,執行檢驗。
   第五條凡輸出輸入商品之衡量、鑑定等公證事項,統由商品檢驗局辦理,其辦法由中央貿易部訂定之。
   第六條應施檢驗的商品,除經中央貿易部特准者外,非經檢驗領有證書,不得輸出或輸入。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貿易部會同海關總署訂定之。
   第七條檢驗商品有應揀取樣品或當場抽驗或全部檢驗者,其辦法由中央貿易部就各商品分別訂定之。
   第八條各種商品檢驗標準與檢驗方法,由中央貿易部就各商品分別製定,並報請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後公佈執行之。
   第九條商品檢驗局檢驗商品及辦理公證事項,得酌收費用,其收費標準及辦法,由中央貿易部分別訂定之。
   第十條檢驗合於標準之商品,由商品檢驗局發給證書,不合標準者發給通知單。
   第十一條報驗人對商品檢驗局檢查結果如有異議,得請求覆驗,覆驗後仍有異議時,得報請其所在地之領導機關組織評議會評定之。
   第十二條商品檢驗局如未愼重執行檢驗,致檢驗結果發生錯誤時,應負行政上之責任。
   第十三條商品檢驗局工作人員,如有收受賄賂等違法瀆職情事,經檢舉後,由商品檢驗局查實予以懲處,情節重大者,應送交當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四條凡行使賄賂、塗改或買賣證書,及經檢驗或封識後,擅自啓封換貨、改變商品品質及數量,或有意消除及更改商品檢驗局在商品包裝上所印識之印章或記號,科以商品總値百分之二十以下之罰款。
   第十五條本條例規定之罰款,由商品檢驗局執行,其有滯納或不服處分者,得提請當地人民法院以裁定行之。
   第十六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貿易部製定公佈之。
   第十七條本條例經報請政務院批准後,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施行。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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