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婚姻法(八)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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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44003
颗粒名称: 學習婚姻法(八)
并列题名: 不准買賣童養媳讓她自己作主張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11月13日,当代日报刊登了學習婚姻法的文章。
关键词: 童養媳 年紀 婚姻

内容

童養媳,是舊社會婦女羣衆中,最受壓迫而又沒有力量反抗的弱小者。小小的年紀,被人家買去,吃不飽,穿不暖,從早到晚,跟成人一樣的做生活;挨打受駡,是家常便飯。男家抱個童養娘回來,最多像添了一頭「牲口」,給她吃的又壞又少的飯,却要她做又重又髒的活;這樣,男家可以增加一個勞動力,同時,童養娘長大了,嫁給兒子,又可以省下一筆娶親費。童養媳一輩子的日子,都是很悲慘的,小時候,受盡公婆的虐待;年紀大了,又要受丈夫的打駡。她們娘家生活多半是窮苦的,不能回去;有的根本就沒有娘家;什麽苦,什麽罪,都要小孩子一個人受,連「哭訴」的地方也沒有,有的實在受不了,就上吊、跳河自殺。
   舊社會還流行着「等郎媳」和「雄媳婦」的婚姻制度,這也同樣的不合理。「等郎娘」的情形是:男家還沒有生下兒子,先把媳婦抱回來,這樣就形成妻大夫小的怪現象,社會上流行着幾句歌謠,來形容這不合理的制度:「十八嬌嬌三歲郎,含水喂飯捧上牀;等到郎大姐又老,等到花開葉又黃。」「雄媳婦」就是女家領個男孩子回去,他們所受的罪,和童養媳是一樣的。這幾種婚姻制度,都是極不合理的。
   因此,婚姻法規定:「禁止童養娘」。違反婚姻法,就要依法辦。那麽,在婚姻法公佈前,所領的童養娘,怎麽處理呢?還沒有結婚的童養媳,如果自己願意回娘家,男家應該讓她回去;如果自己願意另外找對象,男家也不能阻止。並且,不能討還領來時用的錢,也不能要回在男家的生活費。但是,這不是說,所有的童養媳,都要回娘家,或另外找對象,如果她自己願意留在男家,當然也可以,但是禁止加以虐待。一句話,別人不得干涉,一切都要由她自己做主决定。這樣的規定,才能保障受盡痛苦的童養娘,澈底翻身,得到自由。
   (蘇南)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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