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關於工廠加工收益的課稅問題(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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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42432
颗粒名称: 談關於工廠加工收益的課稅問題(上)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10月29日当代报登载的關於工廠加工收益的課稅問題的谈论。
关键词: 工廠 收益 課稅

内容

根據工商業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工廠接受原料、代製成品者,就加工費部份的收益額課稅」。由於加工的類型很多,加工費的支付有的用貨幣,有的用實物,因此有關加工課征工商業稅的具體問題是不少的,下面就幾個主要問題加以說明:
   一、在加工的條件方面:中央財政部曾作如下解釋:「委託加工行為,須由委託人與工廠雙方訂立契約,載明加工原料之名稱、數量、加工所需時間、製造品名稱、數量及加工費金額。如以實物抵作加工費者,並須註明其名稱及數量。」有時候,承受加工者與委託者約定必須完成交付一定數量的加工成品,否則由加工者賠償,這是委託者予加工者的約束,也即是加工者予委託者的保證,一般是根據通常製造規律就原料成品比例計算的;這種情况,祗要是符合上面所說的加工條件,仍然是就其加工收益額課稅的;如果由於以上的約定而實際發生盈虧時,在計算所得稅時應列計損益。
   二、加工收益稅率的適用問題:加工收益得參酌按營業總收入額課稅的加工工廠本業的稅率計徵營業稅,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一點五,並應與本廠收入合併計算所得稅。例如某織布廠除自行織造布疋批售外,並受花紗布公司委託代爲織布,收取工繳,其本業稅率原為百分之一,但加工收益額應按百分之一點五計徵營業稅(在營業稅分業稅率表附表應用說明第二項中有此規定),加工收益並應與其自行製售布疋部份的所得合併計算所得稅。
   三、以實物抵付加工費問題:以實物抵作加工費者,加工工廠應依該項實物之當地市價折成人民幣計稅,委託人所付的實物應視為銷貨並課徵工商業稅。前項實物如係加工貨物之副產品、廢料或下脚,除加工工廠應折計爲收益課稅外,對於委託人不予課稅。加工工厰如將所得實物(包括副產品、廢料及下脚)出售時,應視爲銷貨行爲,並須交納工商業稅。加工費僅以實物爲計算標準,而以貨幣支付者,不視爲委託人的銷貨,不予課稅。有的納稅人可能懷疑:加工工廠將所得實物出售時作爲銷貨,是否重複課稅?這一點我們如果能從營業行爲來看是很容易理解的,因為取得實物時的課稅是就其加工的收益來課稅的,其營業對方是委託者;出售時是就其銷貨行爲課稅,其營業對方是購貨者,完全是不相同的兩種營業行爲。營業稅應該從營業行爲着眼,而不能從「是否同一貨物」着眼,這一點,工商業者必須明確認識。(楊覺農)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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