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以大米向商人掉換土產係物物交易應按進銷貨處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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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42245
颗粒名称: 機關以大米向商人掉換土產係物物交易應按進銷貨處理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10月27日当代报登载的关于“機關以大米向商人掉換土產係物物交易應按進銷貨處理”的问题及解答。
关键词: 土產 业务 问答

内容

編輯同志:
   ㈠一九五〇年農村春荒嚴重,部份機關爲適應農民需要,採購土產均以實物(大米、□□現合發付,商人亦將原米向農民掉換十產,而十產部份之臨商稅均照章繳淸,上述情况是否作物物交易行爲?
   (二)根據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廿一日公佈之工商業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物物交易作進銷貨論,雙方稽征臨商稅,如事實發生在稅法公佈前八個月是否應該照新稅法補稅?
   根據何種條例處理及何種稅率交納?是否作漏稅或逃稅論?
   (三)以大米(機關發給之原米)支付水脚和力費,是否作物物交易論?
   ㈣原始憑證遺失,而稅務證明必需者,如何補法?追補之單據是否生效?讀者沈祿安
   答:經轉詢市稅務局,據答:
   (一)機關以大米向商人掉換土產,係屬物物交易,雙方均應按進銷貨處理。
   (1)行政機關之經費粮或節餘糧能取得上級證明文件者出售或掉換物資時,行政機關本身依法可免稅。
   (2)行商以掉來的食米轉給農民作爲償付貨款之用,無論有無證明,均應按銷貨交納臨商稅。
   (二)在新稅法公佈前發生之營業行爲於新稅法公佈後發覺或經稅局查獲漏稅者,應按查獲時施行條例細則之規定按章補稅或處罰。
   (三)前列第一條第一項所領到之食米支付水脚及力費,旣非物物交易性質,可免交稅。
   (四)原始憑證遺失,可請原開具發票商號補出證明單,並註明原始發票字號,以備查核。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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