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佈攤販業稅稽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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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39280
颗粒名称: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佈攤販業稅稽徵辦法
分类号: F129.71
摘要: 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佈,攤販業稅稽徵辦法。
关键词: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 公佈 攤販業稅稽徵辦法

内容

(新華社訊)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十九日頒佈施行『攤販業稅稽徵辦法』的命令一件,全文如下:
   茲制定『攤販業稅稽徵辦法』,特令公佈施行。
   部長薄一波
   副部長戎子和
   王紹鏊攤販業稅稽徵辦法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佈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工商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凡從事固定經營或流動經營之零售攤販,均依本辦法交納攤販業稅。
   第三條攤販每日平均營業額不滿三萬元者,免納攤販業稅。
   前項攤販,應填寫免稅申請書,報送攤販管理機構核轉稅務機關,經調查屬實後,發給免稅許可證。
   第四條攤販業稅之徵收方法如下:
   一、公共營業場所之固定攤商及規模較大之攤販,得依民主評議方法,按工商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之稅率,徵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二、不合於前款規定之攤販,得在民主評議基礎上,採定期定額方法徵收。
   第五條攤販營業應設立賬簿,賣貨時並應開立發貨票;其營業規模較小者,得報經稅務機關核准免辦。但進貨發票,應保存備查。
   第六條攤販應依照規定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交納攤販業稅,必要時,稅務機關得委託攤販管理機構代收之。
   攤販歇業時,應將歇業前的稅款交淸。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與當地攤販管理機構取得密切聯系,並參加攤販管理工作。
   第八條攤販管理機構代收攤販業稅者,稅務機關得於代收稅款內提給百分之五以下的補助費。
   第九條攤販於開業前,應持攤販管理機構發給之營業執照副本及納稅保證書報送當地稅務機關。
   第十條不按期交納稅款者,除限期追繳外,並按日處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以上者,得通知攤販管理機構撤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第九兩條規定之一者,得處以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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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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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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