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修正案和「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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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37468
颗粒名称: 關於「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修正案和「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草案的說明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9月6日当代日报登载了關於「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修正案和「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草案的說明。
关键词: 地方 檢察機構 草案

内容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副檢察長李六如主席、副主席、各位委員:
   我今天代表最高人民檢察署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作關於「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修正案和「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草案說明的報告。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之初,即開始組織最高人民檢察署。一九四九年十二月「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經主席批暫准試行。最高人民檢察署為試行這個條例,一方面積極地充實本身機構,一方面組織各地人民檢察機構。在這建立機構的當中,各地普遍要求早日頒行「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檢察署的組織、職權、領導及與其他有關機關的關係,俾全國檢察機關,均有一致遵守的法則。最高人民檢察署爲適應這個需要,乃於一九五〇年十一月間綜合各地經驗擬就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草案,同時因「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第二條有全國各級檢察署均獨立行使職權的規定,不完全適合於目前情况,故將其加以修正,分送中央各有關機關徵求意見,又經過反覆討論修改後,於本年四月十一日提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政法組修正,復於八月三十日提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查修正。茲將上開兩法案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審查批准,請合併就下列四點略作說明:
   一、關於人民檢察署的組織
   最高人民檢察署爲全國最高檢察機關。固然一方面直接行使檢察權,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領導下級人民檢察署行使檢察權。它爲便於指導地方人民檢察署進行檢察工作,特在各大行政區設立分署。分署是代表中央領導地方的上級機關。分署之下,在省、行署、中央及大行政區直轄市設立省(行署、市)人民檢察署;在專區設立省分署;在縣及市設縣或市人民檢察署。經過一年多的摸索和努力,全國各級檢察機構已逐漸增加,截至本年七月止,計有大行政區分署五個;省(行署、市)人民檢察署五十個;專區省分署五十一個;縣(市)人民檢察署三百五十二個,合計全國已建立了四百五十八個檢察署。即是說省以上人民檢察署除內蒙古自治區外已全部建立,專區省分署已建立者佔總數百分之二四·四,縣市人民檢察署已建立者佔百分之一六·一。縣(市)級人民檢察署為人民檢察的基層組織,因此不但省分署必須盡可能早日建立,縣(市)人民檢查署也必須逐漸地普遍建立起来,檢察工作才可更廣泛地系統地深入羣衆,依靠羣衆,保護人民的革命果實和一切合法權益。縣級人民檢察署目前多未設立,已設立的亦多不健全,急待加以充實,所以設立與充實縣級人民檢察署爲今後檢察業務進一步開展的關鍵。但由於目前事實上尚有許多困難,目前我們只能先有重點的設立,以期穩步前進,逐漸推廣。最高人民檢察署爲補救目前這一缺點,特於暫行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明定:「前項二、三兩款之職權,在下級檢察署尚未設立的地區,得暫委託各該地公安機關執行」。但為保證它能在上級人民檢察署指導下,正確執行檢察業務,復於第二項後段規定:「但其執行檢察業務時,須受上級檢察署的指導。」
   二、關於人民檢察署的任務與職權
   人民檢察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時新建立的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武器之一。它旣完全不同於資本主義及舊中國的檢察制度,也還不完全相同於社會主義蘇聯的檢察制度。在資本主義的國家和國民黨反動派統治的舊中國的檢察機關,是以鞏固反動統治政權、保護反動統治階級少數利益、壓迫廣大人民爲任務的;我們的人民檢察機關,則以保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共同綱領和人民政府的各項法律、法令、政策之實施與鞏固人民革命政權、保護廣大人民利益為任務的。
   關於人民檢察署的職權,「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第三條及「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第二條已有六項的列舉規定,我不再一一重述,現在只把增加和修改的要點說一說:
   在各級人民檢察署的職權內,爲明確人民檢察署的當前任務,特於檢察一般刑事案件以外,增加檢察反革命案件的規定,並且把反革命案件規定在一般刑事案件的上面。這是因為中國人民的解放戰爭,還只獲得了基本的勝利,尚未最後結束,我們全國政權的建立,也還爲時不久,被推翻的敵人還在千方百計地破壞人民政權和人民民主事業,所以在業務上檢舉反革命更成爲目前的重要工作。
   其次說到修改方面:原來規定人民檢察署「對於法院之違法判决,提起抗議」,現把它改爲「對各級審判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裁判,提起抗訴」。人民司法機關對於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均應絕對予以保護,故不論其爲判决或裁定,凡有違法或不當之處,人民檢察署均應提起抗訴。這是進一步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也就是進一步加重了司法機關裁判和人民檢察署司法監督的責任。
   三、關於各級人民檢察署的領導問題
   在原來的「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中是採取垂直領導的原則的,但因試行一年多的經驗,有些窒礙難行之處。故修正案改為雙重領導,並在「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中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受上級檢察署的領導,同時又爲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份,受同級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領導。所以作如此的修正,因為我國過去曾經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各地情况懸殊不一,地區遼闊,交通不便,而各級人民檢察署及其分署,目前又多不健全或尚未建立,因此暫時還只能在中央統一的政策方針下,授權於地方人民政府,使其發揮機動性與積極性。同時我們人民民主政權的發展過程,是由地方而中央。關於當地的一些具體問題,地方政權領導强,經驗多,易於指導處理;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是一個新設立的機構,幹部弱,經驗少,尚需當地政府機關根據中央的方針計劃,就近予以指導和協助。故此時將垂直領導改爲雙重領導,是切合目前實際情况的。
   四、關於人民檢察署與其他有關機關的分工合作
   「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一方面規定地方人民檢察署與上級人民檢察署及同級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關係,一方面規定地方人民檢察署與同級司法、公安、監察及其他有關機關的關係。因爲這些機關與人民檢察署職權,雖有不同,但它們的總的政治任務,則同是鞏固人民民主專政與保障共同綱領和中央人民政府政令、法令之實施。因此必須和這些機關密切連系,方可進行工作。關於它們的分工,「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只仿照「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槪括的原則,而爲第六條第二、三、四、五款的規定。至於具體的分工合作辦法,尚待以後逐漸試行,另用明文來劃分。
   以上四點,是關於「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及「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的簡略說明,是否有當,請予核示!
   一九五一年九月三日(新華社北京四日電)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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