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部命令公佈臨時商業稅稽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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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37199
颗粒名称: 中央財政部命令公佈臨時商業稅稽征辦法
分类号: F427.653
摘要: 一九五一年九月三日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以(51)財稅戎字第一九七號命令公佈臨時商業稅稽徵辦法。
关键词: 政府 財政 商業稅

内容

(新華社北京一日電)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今日以(51)財稅戎字第一九七號命令公佈臨時商業稅稽徵辦法。該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工商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凡無固定營業場所之行商及固定工商業在外埠銷售本業以外之貨品者,均於銷貨所在地,依本辦法交納臨時商業稅。
   第三條下列各款經稅務機關查驗屬實者,免納臨時商業稅:
   (一)農民、漁民、牧民、獵戶銷售自產貨品,持有當地鄉(村)以上人民政府證明文件者;
   (二)居民變賣自用傢具衣物者;
   (三)機關部隊變賣剩餘物品,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各地區如因情况特殊,不便按規定辦理者,得由省(市)以上稅務局另訂控制辦法,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准實施,並報大行政區稅務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臨時商業稅以一次營業額滿十五萬元爲起徵點;但整批貨物分次出售者,應合併計算。
   第五條臨時商業稅依營業總收入額比例計征,其稅率規定如下:
   (一)糧食、棉花、山貨、藥材,稅率百分之四;
   (二)其他貨品,稅率百分之六。
   第六條山貨、藥材等土產品,在一定地區、一定季節,確因滯銷不易出售者,可由各大行政區稅務管理局或中央直轄省(市)稅務局,根據產銷實際情况,提出意見,報由同級人民政府轉請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核准減征或免征。
   第七條臨時商業稅之征收方法如下:
   (一)由稅務機關指定行棧或收購貨物之工廠、商號為代扣義務人,於每次買賣成交後,代扣代交稅款,並塡具完稅憑證交給納稅人。
   (二)不在指定之行棧或工廠、商號銷售貨物者,應於每次售貨後,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臨時商業交易集中之場所,由稅務機關派員查徵。
   第八條臨時商銷貨時,須使用稅務機關規定之發貨票。
   第九條代扣義務人應每五日將代扣之稅款連同代扣淸單及完稅憑證存根,送由稅務機關塡發交款書,持向金庫交納;無金庫地區,交稅務機關。
   凡稅額積滿一百萬元者,應於當日交納,不滿十萬元者,得併入下期交納。
   第十條代扣義務人依照規定手續及期限,完成代扣代交義務者,稅務機關得在代扣稅款內提給百分之一的手續費。
   前項手續費,免納營業稅。
   第十一條臨時商匿報銷貨數量,虛報售價,或不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申報納稅者,除追繳應納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金。
   第十二條代扣義務人之違章行爲,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包庇商販化整為零、以多報少或隱瞞不報者,除追繳應扣稅款外,並處以應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金。
   (二)代扣不交、額外浮收或不塡具完稅憑證交給納稅人者,除追繳稅款、沒收浮收之款項外,並按應交稅額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金,情節重大者,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三條代扣義務人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者,除限期追繳外,並按日處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四條冒充代扣義務人,詐取稅款者,除追繳詐取之稅款外,並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五條凡違反本辦法之行為,任何人均可舉發,經查實處理後,得以罰金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奬給舉發人,並爲舉發人保守祕密。
   第十六條本辦法公佈後,各地有關臨時商業稅之單行辦法,一律廢止。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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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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