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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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34663
颗粒名称: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8月6日,当代报登载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关键词: 印鑄刻字業 管理 規則

内容

第一條爲加强社會治安,保障印鑄刻字業的合法經營,防範不法分子偽造假冒,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經營鑄造廠、製版社(製造鋼印、銅版、膠版、石印版、珂羅版、火印、鋅印、證明牌號等)、印刷局(以機械或化學材料印刷簿册、證券、商標等)、證章店、刻字店、刻字攤(彫刻戳記、印版、印章、膠皮印等)及所有上屬性質之營業者,不論專營,兼營、公營、私營,(國家機關專用不以營業爲目的者例外)或屬何國籍,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本規則管理之。
   第三條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須先向該管市(縣)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請登記,辦理以下手續:
   (一)詳細填寫特種營業登記表兩份,附申請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張,並覓其可靠非同業舖保兩家。
   (二)造具該業股東、職工名册,建築設備及四鄰平面略岡(露天刻字攤免繳平面略岡)。
   (三)將塡妥之馨請登記表,連同像片、略圖、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須另向該管工商機關申請,領得營業執照後始准營業。
   第四條凡在本規則頒佈前,已開業之印鑄刻字業,均須補辦第三條規定之手續。
   第五條凡領有許可證之印鑄刻字業者,如有更換字號、股東,及擴充、遷移、轉業、歇業等情時,均須先經公安局或分局許可後,始得辦理其他手續。
   第六條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均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遇有左列各項印刷鑄刻情形之一者,須將底樣及委託印刷刻字之機關證明文件,隨時呈送當地人民公安機關核准備案後方得印製。
   1.刻字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之關防、鈐記、官印、公章、膠皮印、負責首長之官印、名章等。
   2.印製佈告、護照、委任狀、袖章、符號、胸章、證劵及文書信件等。
   3鑄造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使用之各種鋼印、火印、號牌、徽章等或仿製該項式樣者)
   (二)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均需製備營業登記簿,以備查驗。屬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各印製品,承製者一律不准留樣,不准仿製,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須迅速報告當地人民公安機關:
   1.偽造或仿造佈告、護照、委任狀、袖章、符號、胸章、證券及各機關之文件等。
   2私自定製各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之鋼印、火印、徽章、證明、號牌或仿製者。
   3.遇有定製非法之團體、機關戳記、印件、徽章或仿製者。
   4印製反對人民民主、生產建設及宣傳封建等各種反動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銷刻本條第三款所規定之各項物品者,除沒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節之輕重,予以懲處。
   (五)對人民公安機關之執行檢查職務人員,應予協助進行。
   第七條營業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繳銷其特種營業許可證,停止其營業。
   (一)假借他人名義者。
   (二)領取許可證後,無正當理由兩月以上未開業者。
   (三)無故休業超過一個月以上者。
   (四)營業者行蹤不明逾兩月者。
   第八條凡遵照本規則各條規定進行報吿、檢舉,因而查獲重大罪犯、破獲重大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名譽或物質獎勵。
   第九條省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得依據本規則之精神,制定補充辦法;縣(市)級人民公安機關如有制定補充辦法之必要時,須經省級人民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條本規則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佈施行。(新華社北京五日電)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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