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銷售地稅局重征稅款可由當地稅局證明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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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34602
颗粒名称: 如銷售地稅局重征稅款可由當地稅局證明退稅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8月6日,当代报登载的关于銷售地稅局重征稅款可由當地稅局證明退稅的文章。
关键词: 稅務 稅款 退稅

内容

編輯同志:
   我有關於稅務方面幾個問題,請你解答:
   ㈠派員持樣向外埠兜銷,與銷貨商號口頭上發生了營業關係,而貨未到達銷貨地點,其商業稅應繳納於當地稅局?抑須繳納銷貨地點稅局?
   (二)在發貨時,由行內開具了座商統一發票,並將發票向當地稅局蓋印驗訖起運,但到達後,銷貨地點的稅局仍須按章納稅,是否合法?
   ㈢為了避免重復交稅,可否向當地稅局請求退回?應備何種手續?窄溪長和土產行答:經轉詢省稅務局,據答:
   ㈠在外埠看樣成交,而自窄溪本行發貨開給銷貨發票,並註明買方商號名稱、地址、貨物品名、數量、價額者,應在窄溪交納營業稅。
   ㈡如銷售地稅局誤征稅款,可由當地稅局出給證明由納稅人持同申請銷售地稅局依法退稅。
   ㈢座商外銷在銷售地交納之稅款,可檢同納稅收據,申請當地稅局在應納營業稅款內抵扣。
   進貨發票抬頭應開商店名稱編輯同志:
   今有幾點社務疑問請求解答:
   ㈠敝號之進貨發票抬頭開負責人姓名,是否可以作進貨憑證?(因本號是獨資店,而是家庭組織,上行不知其店號只知其姓名。)
   (二)以上之發票可否懇求上行改換店號之抬頭?對稅務有否問題?
   ㈢如改過抬頭之後,上行是否要向稅務局登記備案?
   ㈣以上各問題,用那種手續最爲適宜?
   長慶街五四號金委託
   答:經轉詢市稅務局,據答:
   商號進貨賣方所開發票抬頭為商號負責人是不妥當的,為了照顧實際情况,如該店已根據原取得發票記入進貨帳,並請求原開票商號改正此項發票抬頭並負責蓋章證明者,可作爲進貨憑證,但應妥加保存,以備檢查,可不必到稅局登記備案。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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