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佈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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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32682
颗粒名称: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佈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51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於16日公佈「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業經政務院批准。
关键词: 城市 户口 暂行条例

内容

(新華社北京十六日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於十六日公佈「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業經政務院批准。全文如下:
   第一條爲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遷徙自由,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除人民解版軍、人民公安部隊、人民警察等武裝部隊、機關、兵營,及各外國駐華使領館之外交人員外,凡在城市之中外居民,均須一律遵守。
   第三條凡同一主管人,共同生活,同處食宿者,不論其人數多少,關係如何、均稱一戶;但如一家分居數處,分起伙食,相距較遠者,或數家雖同居一處而經濟各自獨立者,均得分別立戶。其分類如下:
   一、住家戶:一般住戶,以其主管人爲戶主。如係單人合住者,以其居住較久或有固定職業者爲戶主。
   二、工商戶:凡公營私營之企業、工廠、公司、商店、作坊、合作社、貨棧、醫院、娛樂場所等,以其經理、廠長,或其他主管人為戶主。
   三、公寓戶:凡旅舘、客棧、代理店、會舘等,以其經理人或主管人爲戶主。如旅客居住在三月以上,或內設商店者,須另行立戶。
   四、船舶戶:凡陸上無住所以船舶爲家者,或雖陸上有住所,而長期食宿於船舶者,以該船主管人為戶主。
   五、寺廟戶:凡菴、觀、寺、院、敎堂等均屬之,以其主持人為戶主。
   六、外僑戶:凡在我國境內之各國僑民(法令另有規定者除外)均稱外僑戶,以其負責人為戶主。
   第四條戶口管理一律由人民公安機關執行,各種簿册、表格、證件,應力求簡化便利人民,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統一印製樣式,由省(市)級人民公安機關翻印。公安人員執行任務時,各戶不得拒絕。
   第五條戶口變動時,戶主須按照規定,持戶口簿至當地人民公安機關,辦理手續。
   一、遷出:
   凡遷出者,須於事前向當地人民公安機關申報遷移,註銷戶口,發給遷移證(同一公安派出所轄區內之遷移不發給遷移證)。
   二、遷入:
   (一)凡遷人者,須於到達住地三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入戶。有遷移證者,應呈繳遷移證;無遷移證者,應補交其他適當證件。
   (二)被解放之僞官兵,及釋放之犯人,須持軍事機關或人民司法機關、人民公安機關之證件,申報入戶。
   三、出生:
   嬰兒出生後一月內,由戶主或其父母申報之。
   被遺棄之嬰兒,由發現人立即報告當地人民公安機關處理之。
   四、死亡:
   (一)在死亡未入殮以前,二十四小時內,由戶主或家屬申報之;無家屬或家屬不在者,由鄰居報告之。
   (二)暴死或死因不明,以及傳染病死亡者,由戶主、家屬或發現人立即報吿之。
   (三)未報出生即已死去之嬰兒,應補作出生、死亡報告。
   前三項規定之死亡,均須領得埋葬證後方准埋葬。
   五、凡結婚、離婚、分居、併居、失蹤、尋回、收養、認領、僱工、解僱、開張、歇業或戶主、職業等有變動時,均須分別報告之。
   第六條來客住宿超過三日者,須向公安派出所報吿。
   第七條各戶均須置備戶口簿,按實塡寫,以備查對;醫院除備有戶口簿外,須另備住院病人登記簿,病人入院出院按時報告之;旅棧、客店均須備旅客登記簿,於每晚就寢前,送當地人民公安機關檢閱備查。
   第八條違背本條例規定,按其情節輕重處分之。
   第九條凡人民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學校、軍事工廠等,均稱為公共戶;公共戶口亦須受人民公安機關管理,其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本暫行條例自公佈之日起,過去各地頒佈之城市戶口管理條例或規則,一律作廢,統按本暫行條例執行。
   第十一條各大行政區、省(市)人民公安機關,得依據本條例之精神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補充辦法。
   第十二條本條例經…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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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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