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枝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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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30850
颗粒名称: 槍枝管理暫行辦法
分类号: G210
摘要: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佈「槍枝管理暫行辦法」。
关键词: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公佈 「槍枝管理暫行辦法」

内容

(新華社北京二十七日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於六月二十七日公佈「槍枝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業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全文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槍枝,係指步槍、馬槍、手槍,及各式長短槍而言。矛槍、獵槍不在此例。
   第二條槍枝、彈藥爲軍用品,除國家之兵工廠、修械所及國家委託之工廠、修械所外,任何個人、團體或企業,均不得製造或改造槍枝、彈藥。
   第三條除國家指定之機關外,不論任何個人、團體、企業或其他機關,均不得買賣槍枝、彈藥。
   第四條任何個人、團體、機關、部隊人員,繳獲或拾獲之槍枝、彈藥,須一律報告直屬上級或當地人民政府,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條新解放區,敵僞遺留之槍枝、彈藥,須依當地人民政府或軍事管制委員會之規定,在限期內報交指定機關。
   第六條人民解放軍存放各地之槍枝、彈藥,由當地人民政府登記,幷轉報軍區處理之。
   第七條除武裝部隊之現職人員外,下列人員方得佩帶槍枝:
   (一)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科長以上幹部,有工作上之必要,經該主管機關批准者。
   (二)區級人民政府之主要負責幹部,有工作上之必要,經縣長批准者。
   (三)各級公安人員,有工作上之必要,經市、縣以上之人民公安機關首長批准者。
   (四)各機關之交通員,通訊員、首長之警衛員,及其他不合一、二兩項規定之幹部,有工作上之必要,經市、縣以上主管機關批准者。
   (五)高級幹部學校及具有武裝性質之訓練班,有工作或學習上之必要,經學校負責人批准幷取得當地市、縣以上之人民公安機關同意者。
   第八條下列人員除工作需要,經省(市)人民政府以上機關批准者外,不准攜帶槍枝。
   (一)公營工廠、商店、企業及羣眾團體人員。
   (二)非軍事學校之敎職員及學員。
   第九條凡不合第七、八條所規定之機關、團體、企業人員之現有槍枝,一律報交縣以上之人民政府,不得私自處置。
   第十條私營企業之增枝,應向當地人民公安機關限期報告登記,經審查認爲有必要者,得發給執照,認爲不必要者,得收繳之。
   第十一條凡攜帶槍枝者,必須領取持槍證始准佩帶。
   (一)不脫離生產之人民武裝人員攜帶槍枝者,須由區武裝部門與區公安助理員審查後塡具證明,送縣人民武裝部門批准,發給持槍證始准佩帶;其槍枝幷須加蓋火印,以憑查照。領有該項持槍證之人員,非因公不得攜帶槍枝到外村,經區以上機關批准者例外。
   (二)機關人員攜帶槍枝者,須經主管機關塡具持槍證明書,由該機關首長批准,送交當地市、縣以上人民公安機關領取持槍證始准佩帶。
   (三)持槍證明書及持槍證,必須載明下列各項:
   (1)姓名(2)年齡(3)性別(4)籍貫(5)住所(6)所屬機關(7)職別(8)槍枝種類(9(槍枝號碼(10)烙印字號(11)子彈粒數(12)有效期限。
   持槍證並須貼持槍者一寸之半身免冠照片。民兵可以指紋代替。
   (四)持槍證樣式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統一製訂,各省(市)統一印發,各縣(市)以上人民公安機關主管頒發。
   (五)持槍證不得偽造、塗改、買賣、轉借、贈送等。
   第十二條佩帶槍枝之人員工作調動時,不經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私自攜走槍枝、彈藥。如經批准允許帶走時,應將持槍證繳回原發公安機關註銷,換發槍枝介紹證,待到新工作崗位後,經新工作機關批准,再重新向當地人民公安機關領取持槍證。
   第十三條凡攜帶槍枝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所帶槍枝應注意保管,嚴防丟失,如有丟失須立即報告主管機關和人民公安機關追查,並繳銷持槍證。
   (二)不得將槍枝私自轉借、贈送或交換。
   (三)持槍證應隨同槍枝攜帶,遇有公安人民或部隊檢查時,須出示持槍證及槍枝、子彈,不得拒絕。
   (四)持槍證遺失時,須登報聲明作廢,並報原發公安機關備查,另領新證。
   第十四條不脫離生産之人民武装,不准裝備自動武器或小砲,原有自動武器或小砲,由武裝部門收回之。
   第十五條本辦法公佈後,各地人民公安機關應協同其他部門,限期淸查現有槍枝,發給持槍證。
   第十六條如有違犯本辦法各項規定者,各地人民公安機關應呈報當地人民政府,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自本辦法公佈之日起,過去各地頒佈之槍枝管理辦法,一律作廢,統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新區居民槍枝及少數民族地區居民槍枝,由各大行政區根據當地具體情况,另訂處理辦法,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佈施行(新華社北京廿七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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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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