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今年農業稅收工作政務院作重要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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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30270
颗粒名称: 關於今年農業稅收工作政務院作重要指示
并列题名: 新解放區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區仍沿用原條例但有數處修正補充
分类号: F327.65
摘要: 1951年6月23日当代报登载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1951年農業稅收工作的指示。
关键词: 农业 税收工作 土地改革

内容

(新華社北京二十一日電)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一九五一年農業稅收工作的指示:
   鑒於我國幅員廣大,各地區農業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目前尚不可能實施統一的農業稅率,加以新解放區的大部地區業已完成土地改革,因而,一九五〇年九月中央人民政府公佈的「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的若干條文必須加以適當的修正和補充。其他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新解放區及早已實行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區,其現行農業稅法,亦得根據新的情况酌予修訂,俾能適合當地情况。爲此特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之批准,作如下指示:
   一、老解放區(包括東北、內蒙、華北和華東的山東、西北的陝甘寧老解放區在內),仍採比例稅制,現行農業稅法如有不完全適合當地新的情况而需要修改時,得由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酌予修訂,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施行。華北區農業稅法需要修改時得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酌予修訂,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施行。
   二、新解放區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仍沿用一九五〇年九月中央人民政府公佈的「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該條例如有不完全適合當地具體情况而需要修改時,得由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酌予修訂,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施行。
   三、新解放區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區,一般仍沿用「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惟爲符合土地改革後的新情况,除該條例第二十二條應依本指示第四條予以修正外,其第十二、十五、十六各條亦有修正和補充的必要,特予修正補充如下:
   ㈠農業稅稅率仍採用全額累進制,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以此限度內由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根據當地具體情况擬訂稅率表,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施行。
   ㈡出租地和佃耕地的農業稅,按業佃雙方各自收入,分別依率計徵;事先有協議者得依其協議計徵。出租地收入和佃耕收入,一百斤均作一百斤計算,不再加成或減成。
   凡依照土地改革法的規定,一口人或二口人的貧苦農戶分得多於一口人或兩口人的土地,在計算農業稅時,一口人的農戶得按照兩口人算農業人口,兩口人的農戶得按三口人計算農業人口,以資照顧。
   四、全國各地區農業稅地方附加,不得超過正稅百分之二十,隨同農業稅附徵之。
   五、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的稅率計徵,不得自由增加或減少。
   六、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須依照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所發「農業稅查田訂產工作實施綱要」,指導所屬各省(市)人民政府有領導有計劃地推行查田訂產工作,並責成各該區財政部每半年向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作一次專題報告。要求華北、山東、東北等工作基礎較好的老解放區,首先作到產量的眞實和固定。
   七、農業稅的徵收,除保證國家必需的糧食外,要求在必要和可能條件下,徵收一部份棉、蔴、烟等經濟作物和現款。中央及各大行政區的財政部門應與貿易部門、合作社、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依照合理的比價,分別商定經濟作物抵交公糧的合同,和徵收貨幣的具體辦法執行之。
   八、爲做好農業稅收工作,在徵粮季節到來時,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門的負責同志親自領導,動員必要力量,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並督促各級徵糧工作人員恪守政策,保證農業稅法的正確執行和農業稅槪算的圓滿達成。要求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加强各級財政部門和農業稅的徵收機構,並有計劃地培養農業稅收工作的幹部。
   總理周恩來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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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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